新时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现状分析及对策

2018-10-17 04:41于录彬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公共管理养老保险人力资源

于录彬

摘要: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存在的群体,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意识方面的限制和国家政策,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少使得他们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中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阐述了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通过分析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些解决策略。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养老保险;人力资源;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24-01

作为新时代的农民工,正是与其父辈不同,适合在城市生活并愿意融入城市,没有农耕技能、不愿意从事农耕活动的群体,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强烈。各种原因,促成很多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为更好地保障其养老权益,使他们在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时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值得深思。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让大规模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他们比其父辈在养老保障方面得到的更多一些。

一、从新时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现状看,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要加以完善

1.身份不同,无法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因为不具有职工身份,无法获得充足的养老保障。我国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需要职工身份,但是需要较强的缴费能力。农民工较之父辈,虽然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整体技能、工作层次、生活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善,多数人的工作层次低,收入水平低,不能满足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没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能力限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较低。对于年老体弱之后,主要生活于农村的老年人平说,由于支出水平低,对生活影响不是很大,毕竟这不是生活的主要来源。但是对于新时代的农民工来说,由于他们生活在城市,大多买了房子(或租房),经济来源主要是工资,将来养老金可能是他们生活的唯一来源,过低的养老金不足以支撑其老年生活,会造成自身生活的穷困,也将会形成社会的不稳定。

3.户籍地参保,农民工参保率不高。农民工离开家乡,户口均未迁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在户籍地,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有的全家人都搬到城市居住,要参加养老保险,还需要来回奔走,这就影响了农民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有的地方不再实行强制参保,所以农民工参保动力不足。

4.制度的执行力强制力不足,农民工参保率不高。无论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最低都设为15年。缴费年限较低,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及边际价值最大化追求,他们即使愿意参保,也可能只选择缴费15年即可。这是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断保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民工处于中青年阶段,对于未来年老风险没有考虑,缺乏防范意识,不能够完整地认识养老问题,参保积极性不高。此外,他们的工作多是体力型,很难长期在一地从事同一个工作,而是在不同的城市间奔波,在不同身份性质之间变动。由于不同制度间转移接续的不畅,也使他们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降低。

5.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对农民工产生不利影响。《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会产生不利影响。

由此看出,农民工收入水平过低,致使无法长期完整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状的确令人担忧,国家出台政策。

二、完善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从五个方面解决问题

1.要有针对性地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重点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工资指导线,加强工资协商,提高中低端劳动者收入水平。就业促进应当与社会保险挂钩,即必须保证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至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提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2.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水平,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收入过少问题。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最低每年100元的标准,应当提高,例如提高到1000多元。要加大对贫困居民的补贴力度,通过财政、集体经济收益、公益基金支持困难群体的缴费。要从基础入手,提高筹资水平,真正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财政能力范围内,即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和保障能力。

3.延长缴费年限,重点解决缴费年限过短问题。延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变15年为20年或30年,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不能中断,中断后补缴应承担较大的责任。非劳动关系人员,不能直接强制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通过延长缴费年限,间接促进缴费。同时,要对补缴政策进行完善,明确补缴责任,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正常缴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落实转移政策,重点解决转移不顺畅的问题。落实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简化办事流程,保证转移环节顺畅。顺应农民工缺少务农经驗,不愿回乡务农的心理,保证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稳定居住,提高他们对城市的认同感,便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要根据意愿自主选择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因为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偏低,所以要鼓励农民工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有所提高。

5.要加大征缴力度,重点解决社会保险管理监督不到位问题。在现在的企业中,用工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缴费基数不实、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在较低工作层次的职工更是如此,很多农民工甚至需求用人单位不缴费,为的是多发点工资,补贴家用。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收入较低,一旦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会扣掉几百元钱,有的企业老板也正是迎合了职工的心理,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一方面要对农民工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他们从长计议,对自己老年时负责,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不定期的检查用工单位的缴费情况,督促用工单位更好地履行缴费义务。作为管理主体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功能,监督征缴、处罚职能的行政主体来更好地履行征缴职责。对于劳动者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招工难,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职责的理由,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对社保费与税收违法行为采取同等的处罚措施,尽快修改刑法,将偷逃社会保险费行为列入刑法。

相信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全面推行,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实行联动管理,对未参加任何类型社会保险的农民工,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动员义务,并列入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考核体系,对未依法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主管领导的责任,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的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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