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公信力

2018-10-16 11:40脱万松王鑫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正职业化

脱万松 王鑫

摘 要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提出了依法治国最佳方案。司法作为法律运行的关键环节,承担着把立法理想诉诸实践、定纷止争的功能。在应然的意义上,公正是司法的至上理想。但因特定社会的现实状况、文化观念以及司法职业化程度等方面的制约,司法公正往往受到极大的影响,由此,必然引发司法公信力的衰减,最终危及法律的权威,因此,探求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和培育路径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法哲学的视野首先对司法公信力的语义进行了理论分析,通过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三者关系的阐述证明了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审视司法公信力的培育和制度化的问题,从思考中国的司法问题和推进司法改革的角度出发,以法官职业化为主要途径,以司法实践为背景,阐释司法的操作和运行问题。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 法官 职业化

作者简介:脱万松、王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42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现状

(一)概念

司法公信力从字面意思上简单分析就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取得民众信任信赖的能力。司法作为法律运行的关键环节,承担着把立法理想诉诸实践、定纷止争的功能,它是在社会生活中面对个体追求与能力有限的冲突时作出的选择。公信力一词源自英文单词“Credibility”,它是指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公权力在解决个体交往中的利益冲突时所展现出的能够给予公众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司法公信力是指政府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长期的司法活动,给民众心目中树立起来的信任度和影響力。在应然的意义上,公正是司法的至上理想。但因特定社会的现实状况、文化观念以及司法职业化程度等方面的制约,司法公正往往受到极大的影响,由此,必然引发司法公信力的衰减,最终危及法律的权威。

司法公信力的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统治思想,其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这一著名论断,其主要意思是法律重在贯彻执行。也就是说制定得再好的法律若没有人去遵守,也不过是一纸文章,没有任何效力,法律需要人去贯彻实施。“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这句话在今天看来仍旧是很有道理的。今天我们倡导法治,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而制定再好的法律若无人遵循也是枉然。法律需要服从。制定好的法律不能被束之高阁,只有在生活中能被真正运用,能够切实维护百姓利益才是被认可的法律,被认可的法律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民众对于司法效力的信任,对于审判程序以及司法执行力的依赖使得司法权威得以建立。这就是司法公信力。换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当然,这种情况还表现在司法在人们生活中不断树立权威的过程。使人们意识到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所提倡的,什么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这样在不断地惩罚违法行为使得人们养成了所有活动不会触动法律的底线。从而使得人们养成了法律的精神,崇拜且信仰法律。同样,法律也是这样的用无处不在的明显的方法说明自己值得人们去信仰。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因此,我们今天想要解决我国的司法困境,首选一定是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中国的司法改革20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进程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状。促进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已进入攻坚战阶段,加快建设公平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摆在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重要问题。

“司法是作为民众解决争端的最终途径而设立的,作为社会底层的普通公众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最关心的就是纠纷能否通过公正严明的司法程序获得令人信服的公平的结果。” 这是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最显而易见的也是最具有信服力的。而从社会公信力的层面来看我国的法治水平,我国距离建成法治国家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首先,从当前人民群众的信访现象来看,大家依然是选择信访而不信法,对于法律的公信力认同现状较差,人们依旧在面对行政部门时自然的倾向于“官官相护”的传统思想,不认为法律能带来他们期冀的公正结果。再者,近年来国家大力查处的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人们认可法律,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严明,但同时,大家看到的多是司法的不公正,法律执行的不落实,也打击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二者共同导致了我国当前的司法公信力认同度低的状况。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培育途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要解决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攻坚战,深入理解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我国当前困境的途径。以下几点就是针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现在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公信力的培育途径。

(一)推进司法独立

“ 司法大权被集中掌握在法官的手中,就是由于这样的集中,导致法官的个人素质极有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结果。” 由此,人们通常希望法官能够完美无缺,以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完美的人,所以公众往往对法官持有不信任的态度,进而演变发展为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因此,如果能够在全社会推进司法独立让百姓面对纠纷争执时,选择愿意相信法官,信赖法官的审判结果,那么必将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大大增强。推进司法独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落实:

首先,要让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财政束缚。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财务一直受控于地方政府,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可见“粮草”的重要性。司法机关的财政制度一直受制于中央统一拨款的限制,由国务院统一拨款。让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财政限制,能够从经济上独立,进而能够达到司法的独立。

其次,改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招录和任命制度,现在的司法机关招录属公务员招考范围,而司法的独特性决定了无法与公务员招录试题保持一致,同时司法机关的编制及招录人数应改由国家决定,从而确保司法的独立。“只有从体制上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二)提升司法权威

“人民所期待的司法公正不能是打了折扣的、迟到的公平正义” 。民众所需要的是及时、有效率、能够看得到的公平正义,因此,提升司法权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步骤。要提升普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从而让公众信赖司法,必须要提高我们的司法效率。

一是要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让民众从接触司法机关的第一时间就认为自己的权益保障找到了出口。办案速度不仅反映了司法效率,更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态度,提升办案速度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让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可与信任度提高。

二是要增进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交流,让普通百姓摘掉司法神秘的面纱,司法机关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途径为广大民众了解司法提供方便。民众通过对司法近距离的了解来更深地认识司法公正。

三是司法机关要勇于直面错误,要有壮士断腕的信念,面对不可避免的错误的不公正的判决,定要及时纠正。错误判决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司法机关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错误纠正的工作,避免二次伤害,让民众在看到司法机关纠正自身错误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尊严,深层次认识到司法机关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上所作出的努力和诚意,从而提升司法权威。

(三)强化司法伦理

“司法公信力的培育必定仰仗法官个人的伦理素养,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往往对司法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此,培育司法公信力一定要强化司法伦理。

首先,应该严格进入法官职业的制度,提高法官职业门槛,并完善法官日常学习培训制度,不仅要确保法官队伍人才的质量,还要确保法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能够与我国的法治规划蓝图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使民众信任法官的司法能力。

其次,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让每一名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形象有维护的信念,在认识到自己岗位的特殊性后对自身要求进行提高,从而让法官职业、公正的形象树立在公众心中,自觉的从细节处规范法官的具体日常行动,进而使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同样令人信服。同时还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给予法官职业优越的社会地位,使得法官不想贪、不愿贪,并且完善内部与外部监督结合机制和惩戒机制,让想要违法的法官不能贪,并为之付出极其惨痛的代价,从而更加确保法官能够公平公正的司法。

(四)拓展社会监督

任何制度的贯彻执行都需要外界的监督,在监督下有利于制度良好作用的发挥。外部舆论监督,包括来自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普通市民的公众舆论三个方面的監督。其中以有着快速的传播速度和广大深远影响的新闻媒体监督为主力军。并且,它还是最有影响力的外界监督。所以作为这一媒介的新闻采集者,我们希望记者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法律培训课程,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接受和传达更准确的法律信息,以便能更好的引导社会舆论走向。但是应该确保新闻媒介的干预和司法的审判工作相分离,这样是为了避免因为新闻的强大干涉使得审判受到制肘。同时,发挥新闻的社会影响力,让新闻舆论成为一个能够使群众了解司法活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平台。如此这般还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树立法律信仰。规范外部舆论是指司法机关主动引导舆论,促进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和谐氛围,从而在自身起到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积极作用。另外,社会舆论的监督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司法水平,使公众舆论,使司法机关和公众相互理解,相互进步。

三、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以法官职业化为中心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瞩目,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已成为当前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国外经验的研究,我们从中提炼并总结了以下规律,作为一个最直接的权力主体——法官,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所以提高法官群体的素质,使其具有更好的职业化修养从而达到最专业的团队,最精准的办案水平,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为重要。通过前面所阐述的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三者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在其中有着挑大梁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可以直接影响到法律的落实与执行,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着地位、职能、资格、与职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实现法官职业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方法。针对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职业化需要从自身制度下手,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方能从根本解决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困境。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法官职业化问题,首先要严格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当前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是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招考体制内,然而,法官作为一项需要专业知识技能方能掌握的工作,不适宜与政府公务人员考察机制一体。法官作为一特殊职业,法官职业化是由法官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这一职业特性就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严谨的逻辑思维方式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等。而这些职业特性就意味着法官的入职门槛一定要有严格的标准, 也就是一定要严选法官遴选制度。

(二)终身培训制度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 他的直觉和献身, 以及他的信仰。”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只有他们能够从内心对法律敬仰,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义,在审判工作中把握正确的方向。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把法律作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砝码现象的存在, 真正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用在现实的司法工作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相反, 如果法官自己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又如何能将法律精神传播至深入人心。所以国家制定法律固然十分重要,但将法律内化为信仰更加重要。法官的法律信仰是其开展司法工作的基本前提, 法官的终身培训制度也应该致力于树立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三) 职业伦理制度

“ 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 法律能否成为良法,不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制订,还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能否成为令人信服的公正结果,不仅与法律的良善有关,法官的个人职业伦理制度也会对其造成影响。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对司法的影响之大,甚至于因为良善的法官而遏制恶法的不良效果。

因此,法官个人的道德品质与职业道德对法律的贯彻与执行有直接影响,对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也会有所干预。作为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固然重要,但道德直接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对于法官职业化来说法官品格修养更为重要。否则,虽有良善的法律制订,有健全的机制保障司法的独立性,而法官受到外界的引诱, 不能坚守自己的内心, 则对司法公信力是莫大的伤害。

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结果的重要因素,推行法官职业化是我国迈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步骤。法官职业化除了要求法官要掌握充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外,为了民众可能对法律期许更多,法官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官自身的法律素养高, 而且也要求法官本身社会知识与经验丰富。也正是这样的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创新,在创新中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将法律精神与法律信仰深入灵魂,从而得到独到创新的见解去解释法律。同时,在教学中培养学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 能够与国家的法治脚步时刻一致,从而在短期内有效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这些培养目标都要求我们对现在的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与创新,从而为职业伦理制度的改革出力。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是大部分法官没有达到时刻保持与国家法治脚步一致的能力,能够公正的评判体现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便是难能可贵。要期待法官“创造”法律仍需待以时日,但加强判决的说理性,给法官以阐释裁判理由的空间正是我国司法向前迈进的表现。而期待这一改变也需要法学教育进行创新,需要法官自身有深厚的法律素养,才能在开展司法工作的同时推动司法的进步。这也就更加确定了法官职业伦理制度设立的必要。

(四)错案追究制度

錯案追究制度:

首先,各级法官的素质必须得到最好的保障,进入法官这一职业的人选必须是最合适的人员。

其次,必须将地方行政与法官审判相分离。法官必须有司法独立作为其执行权力的保护层,从而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程度,这样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我们要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力量,把对于法官的监督置于公众视野之内,使其透明化,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对于法官的监管不力现象。当今社会,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整个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大众舆论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法官错案追究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公众监督意见。同时,公众舆论理性而且客观的评价对于法官的职业化有着很大的影响。

另外一点,我们要从对法官的培养过程中加强法制理念的灌输以及法律信仰的树立。

错案追究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对于争议和公平的渴望,并且作为对司法腐败现象的当头一棒。确实反映出了这项规定的设计者们良苦的用心。对于在司法行业这一高尚的职业中存在的极少数的有愧于这一职业的不良之徒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什么是法官能否担当责任的判断标准?是程序。错案追究的关注点仍然是实体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将焦点从注重实质正义向程序正义转化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大成就。

注释: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7.

[美]卡多佐著.张维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107.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97.

左卫民.公正程序的法哲学思考.学习与探索.1993(8).75.

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阐释.法学论坛.2012(9).85.

郑成良.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法学研究.2007(7).106.

[美]约翰·密尔著.许宝骙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64.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3.

参考文献:

[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美]罗尔斯著.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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