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俊
公平正义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价值,也是学术界普遍关注、反复争论的话题。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依据对历史条件和现实国情的深刻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习近平的公平正义观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解决什么问题(现实指向)、解决这个问题的意义何在(价值定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实践路径)。
一、公平正义的现实指向
习近平的公平正义观具有强烈的现实关切,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这种高度务实的理论品格,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者致力于“改造世界”而不仅是“解释世界”的雄心,也秉承了中国共产党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对现实国情的分析就成为习近平公平正义观的逻辑起点。在肯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利条件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然而,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社会不公的问题日益凸显。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已经超出合理的界限。收入差距突出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和不同阶层之间,还包括了劳资收入差距、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等。这些差距进一步叠加,势必造成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此外,在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司法等领域,违反公平正义的问题也极为突出。
另一方面,随着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社会不公的认知和感受更强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也特别提到,进入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人们对社会不公的担忧、不满和愤恨,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甚至威胁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只有把公平正义问题解决好,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从而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二、公平正义的价值定位
必须看到,公平正义不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比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其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价值。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社会不公的问题,不仅是因为这些问题会引发不利的现实后果,更是基于公平正义本身的价值定位。
1.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再到强调“更加注重公平”,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价值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是社会主义,而公平正义正是社會主义道德优越性的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不正义的。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资本家雇佣工人、支付工人工资,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仅仅相当于工人劳动力的价值,而这部分的价值小于劳动力创造的价值,这里的差额就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换言之,工人一天的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是没有回报的。对此,马克思评论说,资本家的利润,进而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偷窃他人劳动时间的基础之上”。由于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工人虽然拥有选择雇主的自由,但却没有选择是否被雇佣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在资本主义体系下,工人永远无法摆脱被剥削的命运。
马克思认为,要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剥削和不正义,仅仅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不够的。尽管他不反对工人为提高工资待遇和资本家做斗争,但在他看来更为根本和紧迫的任务是实现生产关系的变革。因为,消费资料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只有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类向公平正义的理想前进了一大步。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出过经典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这里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实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不难看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具有道德优越性的关键所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也可以从这个方面得到理解。
2.促进公平正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中国今天的辉煌成就离不开改革,未来的美好前景也离不开改革。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一方面,我们党的性质决定了,促进公平正义是改革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导向。与某些西方国家的执政党不同,中国共产党代表的不是某一个群体或集团的利益,而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中国共产党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中国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在革命战争年代如此,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如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亦如此。所以,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的目的就是促进公平正义,否则就背离了“初心”。另一方面,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和促进,是评价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衡量改革的成效如何,不能只看某些利益集团或政府官员的意见。成功的改革必定能够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如果改革的成果只能由一小部分人所享有,改革就失败了。这样的改革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无法持续下去。
3.公平正义是新时代发展的核心理念
在“新的历史方位”,发展仍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的理念对发展的实践来说至关重要。“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共享”理念要解决的就是公平正义的问题。共享这一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意味着习近平总书记将公平正义作为推动新时代发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
共享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其一,从主体来说,共享是全民的共享。共享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其二,從对象来说,共享是全面的共享。共享的对象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领域建设取得的所有成果。人民在这些方面的所有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其三,从前提来说,只有共建才能共享。没有全体人民众志成城共同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就没有可供共享的成果。
三、促进公平正义的实践路径
公平正义观,不仅要从理论上去论证公平正义本身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要为解决现实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提供具体原则和方案。关于如何促进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经济发展、制度创新和司法工作等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方面构成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着力点。
1.经济发展是促进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经济对于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
当代的正义理论家在具体的社会正义原则上存在广泛的分歧,哪怕在平等主义这个主流理论的内部也是如此。然而,几乎所有的理论家都有这样一个共识: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社会正义的底线要求。具体而言,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说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对社会物质财富的规模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只有当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并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保证每个人过有尊严生活的机会。如果社会资源处于极端匮乏的状态,那么弱势群体的生活就更得不到保障,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在这个意义上,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把“蛋糕”做大,是公平分好“蛋糕”的前提条件。
2.制度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应该注意到,经济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地带来公平正义的结果,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也未必和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通过发展经济为促进公平正义奠定物质基础,并不意味着要等到经济发展到一个很高水平之后再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我们应当做的,是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解决公平正义缺失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富有洞见地指出:“无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以社会制度为切入点来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是有比较充分的哲学论证作为基础的。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道:“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责任,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方式。”[2]一方面,制度对每个人的生活前景有非常深刻的影响,一个人要生活得好,除了靠自身的努力,还得依赖其所处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社会基本制度在维持背景正义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此外,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
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有了好的制度安排,关键在于严格的实施。法律制度与公平正义之间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内在联系。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基本要求。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本质上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他写道:“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3]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能够引领社会正义,司法不公则会严重破坏社会正义。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对受到侵犯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和惩罚;相反,司法不公就是指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人民群众无法诉诸司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他们对法律就会丧失信心,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经历求告无门和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旦法律成了摆设,对社会不公的遏制就无从谈起,人民就会彻底丧失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因此,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坚守司法这道“最后的防线”。正是基于司法对于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四、习近平公平正义观对马克思主义
正义观的新发展
习近平公平正义观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内容,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新时代中国语境中的新发展。这里的“新发展”可以从现实指向、价值定位和实践路径这三个维度去把握。
首先,从现实指向上来说,习近平的公平正义观回应了新时代的新问题。众所周知,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立足于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和批判。马克思主要关注的是19世纪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生存状况,以及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问题。他试图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并找到消灭剥削的解决方案。而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社会不公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私营企业主对工人劳动成果的剥削,又有一些新的不公正问题,比如国有企业中高管和普通员工收入悬殊、因贪污腐败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合理等。这些无法回避的新情况、新事实,构成了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问题域。
其次,从价值定位上来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了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联系。尽管马克思的很多论述都蕴含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为公平正义的观点,但他对社会主义的论证并不直接诉诸公平正义的价值。事实上,马克思反对通过道德来论证社会主义。他认为道德论证没有必要,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日益贫困的无产阶级除了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别无选择,革命的原因是经济而非道德。此外,马克思认为道德论证不利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前景,它只会引发无休止的争论,妨碍他们投身现实的革命活动。然而,今天我们可以看到,资本主义制度仍然具有活力。和19世纪相比,工人整体的生活水平非但没有不断下降而且有所提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水平甚至走在世界前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必须表明,在公平正义这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并且能够比发达资本主义做得更好。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最后,从实践路径上来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促进公平正义的新思路、新举措。马克思没有参与过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的正义思想是在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阐发的。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就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此,促进公平正义的最终解决之道就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除此以外,马克思并没有提供如何促进公平正义的具体思路。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只是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并不意味着公平正义就能立即得到实现。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治国理政的高度,不仅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从经济发展、制度安排和司法工作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公平正义的思路和方案,从而为解决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不公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正义的证明问题研究”(15ZXC0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制度的道德证成理论研究”(15YJC720021)、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项目“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2017JDZD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彭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