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宏
摘 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交通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交通需求的不断变化,当前我国交通体制已逐渐成为阻碍我国交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制障碍。是保证交通运输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实践证明,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是解放生产力,推动交通运输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动力。
关键词:交通管理;交通改革;行政管理
一、我国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由于是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社会政治发展背景以及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我国的现行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其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阶段,这是对我国现行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认识和分析的基础。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特别是交通需求出现了非常多的变化,现在我国的交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传统管理体制僵化的影响和制约。首先,现在还没有完全理顺交通部门与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运行机制、协调机制,因此各自为政以及多头管理的现象非常普遍,并没有真正的形成交通综合管理体制,而且交通市场管理中存在着依据不一以及尺度不一的现象,多重执法以及重复收费的情况仍然存在。其次,机构事权不明以及职能交叉的问题长期存在于交通管理部门的内部。这样就导致了部门利益化的形成,并没有在监督、执行以及角色等方面将合力形成,使得交通管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资源浪费以及重复建设的情況,无法有效地遏制交通系统内部的腐败。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这些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然而并没有真正的从根源上得到解决。
二、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建立客运快速化和货运物流化的智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
从发达国家的交通管理模式来看,交通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一是单行业模式,即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和管道等每个行业单独建立规制机构;二是部门综合模式,即将五种行业综合到一个部门中设立规制机构;三是跨部门模式,即将与交通相关的行业整合,建立跨部门的管制机构。部门综合模式和跨部门模式均称为“大部制”的交通管理模式,该模式整合与交通运输相关的领域,形成统一、综合的运输部进行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制管理。那么究竟选择何种模式?这与各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和交通运输发展阶段密不可分。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大部制”管理模式(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从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需求来看,应推行“大部制”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我国经济已取得了长足发展,并且在一段时期内将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这就要求交通运输业必须实现综合化、多样化和高效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应淡化隶属关系,强化资产关系,建立统一的综合运输体系,规范运输市场的准入和交易行为,创造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逐步消除因按运输方式划分管理权限所造成的弊端。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考虑合并现有的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统一管理交通运输的国家运输部,并在本质上实行职能转变,从管理单一运输方式转变为管理五种运输方式,从大系统的观点出发,将交通运输看成一个综合、有机、相互补充而又相互制约的整体来加以规划、建设和发展。我国施行“大部制”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关键措施如下:
组建综合的交通管理部门。这是“大部制”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形式和内容上都迫切要求把目前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和管道局实现横向合并,在中央层面组建运输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国家宏观交通政策的制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国防交通保障等。地方政府应相应组建综合交通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并将城市交通管理职能纳入到综合交通管理体制中来,其主要职责包括政策的执行;区域交通规划;运输市场的维护与监管;交通安全等。
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大部制”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应逐步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在综合交通管理体制上的职能分工。中央政府应逐步强化综合交通体系的统一规划和政策制定职能,地方政府主要应加强区域交通规划、交通政策的执行和交通监管职能。
对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实行全方位改革。其中铁路改革是关键,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已成必然趋势,目前,铁路运输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运输能力不能适应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而要解决这一矛盾,铁路运输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而不是平推式发展,真正实现与其他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整合;公路运输的发展应逐步完善和健全投融资体制、道路养护管理体制等;水运需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避免目前形成的局部过度竞争状况;航空运输在逐步强化集团化发展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和管理;关于城市交通,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切实改变城市交通被长期排斥在大交通之外的局面,使城市交通融入整个交通体系;此外,在改制中若出现一些新的交通产品或交通组织形式,应按照其属性纳入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而不应再增设新的管理机构。
应尽快建立独立监管机构。把一些具备独立性、专业性、透明性和可问责性的交通运输业监管机构作为行业的内部监管体制,同时逐渐介入市场监管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管中介机构,使之形成行业外部监督机制。与此同时,应重新修订或出台一系列有关综合交通体系发展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规范政府和行业内企业行为,保证综合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总之,现在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仍然对以往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进行了沿用,存在着非常突出服务的职能交叉以及政出多门的现象,因此无法与我国交通运输发展迅速的现实需要相适应。要想使这一情况得到有效的解决,必然要在事权层面进行积极的改革,以大交通或者大部门的方向为根据调整机构,并且在权力运行方面采取监督、执行和决策相互制衡和协调,从而最终建立适合我国目前交通事业的交通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