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處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意见稿还对主创人员进行了说明: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