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研究

2018-10-12 07:07:06
专利代理 2018年3期
关键词:江中包装袋外观设计

金 晓

对于食品药品企业来说,拥有巨大的消费市场是该类企业发展的优势;然而各类市场乱象会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创新与“山寨”并存的市场环境中,要确保食品药品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当下的中国,人们更加关注食品带来的“愉悦感”及食品的营养,同时也更加关心自身健康。因此,食品及药品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而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食品及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状况

(1)食品及药品的申请趋势分析

对于食品或药品,其口感或疗效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消费者选择其产品的首要因素。但一项好的外观造型设计不仅可以成功地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度,甚至会产生一种标志宣传效应。如近似水滴造型的好时巧克力,一般消费者看到该种造型的糖果,便会联想到“好时”。

洛迦诺分类中的01-01类为饼干、糖果等食品的类别,图1为2007~2016年我国该类产品的专利授权情况图。虽然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整体偏低,但从曲线的走势可以看出,其处于上升趋势,且近两年的上涨幅度较大。

图1 01-01类食品我国专制授权量

洛迦诺分类中的28-01类为药片或胶囊类药品的类别,图2为2007~2016年该类产品的我国专制授权情况图。虽然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整体偏低,且在2013年存在较大幅度的滑落,但近三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图2 28-01类药品我国专制授权量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食品或药品本身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是必要的,且上述两类产品近年来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均处于大幅上升的趋势,可见其越来越受到创新主体的重视。

(2)食品及药品申请的视图表现形式

以饼干类食品为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应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形式可以采用绘制线条图、渲染视图或照片视图;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最多不得超过10项(如图3~5所示)。

图3 饼干(包含三项相似设计)

图4 夹心饼干

图5 饼干(熊形)

药品类产品的视图提交要求与食品相同(如图6~7所示)。

图6 关节活素片

图7 胶囊

二、重点食品及药品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状况

研究过程中发现,食品或药品的创新主体虽然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但并非仅限于产品本身。下面以食品或药品(包含保健品)重点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情况为例进行分析。

(1)江中集团

图8为江中集团(包括江西江中制药厂、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状况。涉及领域包括包装及标贴类、食品及药品类、食品模具等其他类。其中包装及标贴类申请占90%以上。

图8 江中集团外观设计专利状况

(2)卡夫食品

图9为卡夫食品(包括卡夫食品环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卡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卡夫食品研究和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卡夫食品英国研究和开发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状况。涉及领域包括包装及标贴类、食品类、模具容器及展架等其他类。其中包装及标贴类申请约占59%。

图9 卡夫食品外观设计专利状况

(3)好丽友公司

图10为好丽友公司(包括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株式会社好丽友等)在中国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状况。涉及领域包括包装及标贴类、食品类、展架等其他类。其中包装及标贴类申请占95%以上。

图10 好丽友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状况

(4)哈药集团

图11为哈药集团(包括哈药集团三精英美制药有限公司、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制剂厂等)在中国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状况。涉及领域包括包装及标贴类、医药类。其中包装及标贴类申请约占97%以上。

图11 哈药集团外观设计专利状况

(5)葵花药业

图12为葵花药业(包括葵花药业集团(伊春)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唐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状况。涉及领域包括包装及标贴类、医药类。其中包装及标贴类申请接近100%,在全部362件专利中仅包含1件药品设计。

图12 葵花药业外观设计专利状况

(6)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

图13为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状况,该公司主导产品“脑白金”“黄金搭档”“黄金血康”“黄金酒”已成为中国地区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涉及领域均为包装类。

图13 无锡健特药业外观设计专利状况

通过以上对食品或药品(包含保健品)重点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该类创新主体主要采用包装及标贴类产品为主,食品或药品为辅,同时辅以模具或展架等其他周边产品的专利布局模式。图14~17为包装类及展架类产品视图。

图14 药品包装盒(小儿氨酚烷氨颗粒)

图15 铝塑泡罩

图16 包装袋(香沁薯泥沙拉)

图17 陈列架(大)

此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药品类平面包装的申请,如包装袋或标贴。考虑到易识别性的要求,通常药品类包装的设计较为简约,如图18所示。但由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中明确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如图19中的设计,其主要设计内容为常规的标识性文字内容的排布设计。该类产品的设计可以简约,但应具有显著的装饰、装潢设计内容。

图18 药品包装袋

图19 药品包装袋(芩草止痢片)

三、无效及诉讼情况

进行专利布局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主动型或防御型维权,以使创新主体免受侵权,从而通过创新创造更多价值。以下为食品或药品类产品的无效及诉讼情况分析。

(1)整体无效情况简析

由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为初步审查制度,其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被诉侵权方会首先考虑通过无效的途径抗辩。

经查,涉及食品设计本身的无效请求共17件,其中13件“全部无效”,且无效理由均为“新颖性”,无效法律条款为《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或第2款,或《专利法》第2条第4款中的新设计要求。涉及药品设计本身的无效请求仅1件,结论为 “维持专利权有效”。其余与食品或药品相关的无效请求主要为包装类产品,包含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瓶、标贴或药品泡罩等产品。

(2)重点企业无效情况

江中集团有5件专利曾被请求无效(其中一件专利两次被不同请求人请求无效),均为包装类产品,有两件被作出“全部无效”的决定。无效理由为:“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被授予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在两件被无效的外观专利中,其中一件被权利人提前公开,导致影响新颖性;另一件,与其同日申请的一件外观专利构成实质相同,导致重复授权。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同时拥有的两个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一个由专利权人应无效请求主动放弃且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则另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好丽友公司于2016年先后对两个不同权利人的包装袋设计专利请求无效,其证据为好丽友公司的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均为好丽友公司的“呀!土豆”品牌产品的包装袋。被无效的两件包装袋设计存在明显的“搭便车”嫌疑,其构图元素、整体布局、色彩搭配以及表现手法所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与“呀!土豆”包装袋十分接近(如图20所示)。

图20 好丽友专利与被无效的专利

(3)“猴姑”饼干的维权

2013年9月,江中集团推出了新产品“猴姑”饼干,是江中集团历经多年研发、首创而成,主推养胃功效饼干。且江中集团于2013年的8月份便申请了“猴姑酥性饼干15天装”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在2014年1月8日得到授权。然而,当江中集团高额投入打响“猴姑”饼干概念之时,与它相似的“猴菇”饼干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众多“跟风者”抄袭其产品名称或外包装样式,以较低的价格出现在市场(如图21所示)。2014 年,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多起民事诉讼,起诉“999 猴菇饼干”“曼士卡猴头菇饼干”“幕滋猴头菇饼干”“麦滋润猴菇饼干”“唯一家猴头菇饼干”等5 种商品的生产厂家侵犯“江中猴姑饼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5 起案件江中公司一审均胜诉,江中公司获赔金额共计190 万元。

图21 江中“猴姑”饼干包装与曼士卡“猴头菇”包装

通过上述食品或药品类产品的无效及诉讼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生产产品时,除了比质量和功能,还要拼“外观”。因此,外观设计对销售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不要轻视外观专利的价值。外观设计仿制简单,且有投资少、见效快等特点,致使这类侵权行为多发。特别是食品药品类产品的包装设计,由于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最直观的判断是通过包装选择,因此,很多“山寨”设计选择抄袭模仿包装设计,“搭便车”谋取利益。

尽管如此,创新主体并不能忽略对食品或药品本身的外观设计保护,由以上无效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涉及食品药品本身的无效请求较少,但“无效成功”的决定较多,由此可见,该类产品本身的设计很多并非“新设计”,存在严重的模仿抄袭现象。因此,对于食品药品本身的设计要进行专利布局,特别是具有独特造型的设计。

四、专利布局策略及注意事项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不同于著作权,不要求设计必须具有“作品”属性,即不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思想表达”。另外,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商标,外观设计以美感为核心,商标以区别商品来源为核心,即商标更强调“标识”性,与之相比外观设计包含范畴更广泛。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作为“兜底”条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中国对客体要求比较高,并不是所有产品的包装均可得到其保护, 只有通过使用在市场上成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才能成为保护客体。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的专利布局较为重要。

经过对食品药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分析,对于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作出如下结论:

首先,食品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宜采用包装及标贴类产品为主,食品药品本身造型为辅,同时辅以产品模具或展架等其他周边产品进行专利布局的模式。

其次,对于存在相同的设计构思,仅在产品容量或口味存在差异的设计,宜按照“相似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以避免出现重复授权被提起无效请求,从而在维权过程中带来障碍。

另外,对于包装袋或标贴类的设计,应避免形成《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中排除的情形——“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设计应具有显著的装饰、装潢内容。

最后,由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为形式审查制度,为了进一步明确权利的稳定性,建议权利人在获得授权后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权利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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