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或然性与元模糊性*

2018-10-11 07:11一之濑正树沈佩翔邓习议3审校
关键词:描述性悖论规范性

[日]一之濑正树,著 沈佩翔,译 邓习议3,审校

(1.东京大学 大学院人文社会系研究科,日本 东京 113-0033;2.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062;3.湖州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一、规范性事项

事实很明显,偶然发生一次并不意味着下一次也一定发生。例如,如果笔者偶然坐在某个餐厅里的特定位置,那么笔者下次即使再去那家餐厅也不一定还坐在同一座位。然而,如果重复累积地做相同动作,习惯或重复该动作的趋势极有可能会出现。这是人性中固有的思维。又如,如果笔者正好每天在同一家餐厅同一座位坐了一个月,不仅笔者会觉得有必要保持这个习惯,该餐馆的老板可能也会习惯于把笔者安排在这个座位。

但是,一个描述的事实不能总以一种描述性的方式诉诸规范性要求,即使确实有可能是源自描述性事实。假设有个学生经常被其他同学殴打,难道可以辩解说,因为这件事已经在过去经常发生,所以允许这个同学被殴打?直观来讲,我们肯定倾向于说不是,即使这在过去已发生过无数次,也并不必然能够证明规范的权威性和肯定性。这个例子所对应的是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传统区别。这通常被区别地称为“休谟定律”:“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1]继“休谟理论”之后,摩尔提出了“自然主义谬误”[2]的理论,旨在反对密尔所谓“我们可以从描述出来的‘所需’中推导出规范的‘理想’”[3]。这种区别当然也为人们的一般认识所认可。

因此,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宣布,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区别是成立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强烈联系。笔者将提到两种情况,其中无论哪一种都维持了千年以上。一是在众多文化中将死者埋葬地下的传统做法。我们自觉抑或不自觉地接受这种规范的句子:“应该埋葬死者”,因为有大量压倒性的事实摆在眼前。二是关于日本皇位靠血统来继承的事情。在过去125次的皇位继承中,日本君主制为皇室父系所垄断。是否可以改变传统,产生一位女性继承者?这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问题。“日本帝国王室不断被父系继承”这个描述性事实暗示一种规范性要求:“日本帝国王位应该由皇族男性继承”,而无需顾及目前的法律问题。描述性事实成为规范性要求的原因,日本皇位继承成为一个未明确区别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典型案例。

二、元模糊谓词

笔者旨在探寻比二分法更合理模式的可能性,阐明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纠缠关系。考虑到主观或然性,笔者将通过考察古典的遵守规则悖论或克里普克悖论作为研究这种关系的手段。

这里有两点需读者注意。首先,充分认识到规范性有不同形式。例如,我们可以发现逻辑、法律、道德问题,以及康德的先验式的不同类型的规范性区别。其次,该参数预设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复杂关系作为一种模糊的现象可以被讨论。当然,这些问题通常与模糊谓词相联系,如“孩子”“红”“高”等等。实际上,只要“东西是红色的”这个短语可以说是描述性的,以及“某物是好的”是规范性的,就可将其视为“描述性”和“规范性”中元模糊[注]“元模糊”,笔者指的是句子谓词的模糊性,而不是句子主语部分的模糊。这相当于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之间的符号区别。假设A是一个句子(可能包括一个模糊谓词,如“红”“孩子”或“好”),P是谓语。因此,如果“A是P”是模糊的,那么这里的模糊就可称为“元模糊”,因为这是句子的模糊性。谓词的例子(即使“元模糊”最适应于“模糊”和“清晰”的元区分)。在日本一项死刑判决的操作中,一个需要14分钟的绞刑执行过程通常被视为残忍。然而,这只是简单地关注描述性事实。接受或拒绝这种残忍,意味着进一步的规范性要求,即我们应该继续或废除死刑。像这种残忍的悖论,可谓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类似的大量例子表明,其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边界模糊不清。

此外,一个连续的悖论也可能出现在分析这些元模糊谓词的情况中。我们继续讨论日本皇室继承的例子。现在的天皇是第125位继承者,一个有1500年历史的产物。面对这样一个漫长而不争的历史,男性继承这种描述性事实趋于成为一种规范。假设当今天皇在150年间是第10位继承者,这种描述性事实也足以迫使一些人接受它作为规范。然而,假如逐渐缩短帝国的统治时间呢?是否即使它只是昨天才开始也要保留目前的帝国制度?很明显,一个三段式悖论出现了。

(前提1)“帝国已经统治了1分钟”纯粹是描述性的,没有规范力。

(前提2)“帝国已经统治了2分钟”纯粹是描述性的,没有规范力。

(结论)“帝国已经统治了1500年”纯粹是描述性的,没有规范力。

在大部分日本人来看,上述前提完全可以接受,但结论无法接受。前提和结论分化的轨迹表明,“纯粹的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界限是模糊的。

三、重新研究遵守规则悖论

重新审视克里普克(Kripke)的遵守规则悖论,可以提供一个新的理解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关系的基础。此外,遵守规则悖论与古德曼的绿蓝悖论有着相似结构。

悖论的出现是数据的具体形式和数据的迭代或规律性之间互为张力的结果。两者的关系看似直接,但不可能建立一对一的关系。两个悖论的相似结构可能使我们忽略二者的重要区别。当然,有一个明显差异,即一个是意义,另一个是归纳。实际上,意义和归纳相辅相成。

克里普克指出:

假设我以前没有算过“68+57”,所做的计算只涉及<57的正整数。我现在通过计算得到了“125”的结果。然而,若是我从“57 + 68”中产生的答案为“5”呢?在该实例化函数中,我只给自己有限数量的例子(<57),谁能说这是什么功能?有可能过去我用“+”(plus,加法)来表示一种“⊕”(quus,卡法)的运算:

x ⊕ y = x + y, 如果 x, y < 57

= 5 otherwise。[4]8-9

谁能说这不是笔者以前所说的“+”的功能?正如克里普克所解释的:

当怀疑论者能够很容易地解释它以便产生其它任何不确定数目的结果,那我怎样才能证明我现在应用的这种规则?看来我的应用是黑暗中一个不合理的刺,而我是在盲目地应用这个规则。[4]17

当我以这种方式而不是另外的方式来回答类似于“68+57”这样的问题,我没办法解释为什么是用这个理由而不是其它,事实上我无法讲清符号“+”和“⊕”的区别。[4]21

可见,克里普克的表述最终取决于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二分法。 克里普克斯坦(Kripkenstein)可谓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论的扩展变体。无论何时,只要因为习惯和事实而完全遵循规则,就会不知不觉地陷入自然主义谬误。

四、相互渗透而非区分明确

如何从当代的角度来解释克里普克的观点?普特南指出:

“残忍”根本不理会事实/价值的二分法,并愉快地允许自己有时作为规范性目的,有时作为描述性术语……这样的概念通常被称作“多种作用”的道德观念。这种多重含义的伦理概念作为一种反例早已证明提出了绝对的事实/价值的二分法。[5]

“绝对的事实/价值的二分法”与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区分有着相同的结构。完全放弃区分也不合理,其结果是一元论。这表明,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当中存在一些遵守规则悖论未明确考虑到的差异性。事实上,“度”的概念源于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元模糊区分。哪一种“度”以及哪一种测量“度”的方式可用来这样做?在此之前,认真审视规范性和描述性的概念以弥补克里普克斯坦悖论的空缺,尤显必要。

关于规范性,需要重新确认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在构建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差别。例如,如果笔者以60km/h的速度驾驶,而违反了限速50km/h的交通法,但笔者仍以60km/h的速度行驶,这是一个描述性事实。然而,这并不否定规范性要求笔者应以≤50km/h的速度驾驶。这里,可明确区分“是”和“应该”。然而,事实上有很多模棱两可的实践和理论的案例,其中“是”和“应该”的区别十分模糊。请思考一个名为“赫普的乌鸦”的著名命题。[6]

命题1:所有的乌鸦都是黑色的

在赫普悖论中,命题1作为描述性事实,是一个能够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命题。然而,另一种认识也是可能的。例如,如果发现了一只粉红色的乌鸦呢?这一发现不仅可能使命题1被证伪,而且必须得出并非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结论。另外,事实上粉红色的鸟并非乌鸦,而是一个新物种,这种说法也是合理的。

命题2:所有的乌鸦应该是黑色的

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这种模糊性在日常语言中经常能被找到。其实,韦斯曼根据“在许多情况下,没有这样的东西作为一个确凿证据来连接‘我们大部分的经验概念并未限定所有可能的方向’的事实”,提出了经验概念的开放结构理论[7]。后来,哈特在法学上发展了开放结构理论。他认为,当判例或立法在一般情况下做得很好,而在实际应用中出现问题时,开放结构理论的作用将十分明显。[8]124例如,“规则规定禁止任何车辆进入公园”[8]125,但如果是“电力驱动的玩具电动车”[8]126,我们将进入一个必须做出明确规范性决策的开放性结构。这一设想支持了命题1和命题2的模糊性的观点。

如何理解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元模糊的区别?一个可能的途径是采用一种“真值间隙法”。思路见图1。

图1

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判断真理评价中的“句子X是描述性”或“要求X是规范性”之真假。然而,这一理念仍存在问题。在任何情况下“我以60km/h的速度行驶”这句话是基于物理性事件的真实事件,因此在任何精密性情况(不考虑高阶模糊)下也绝对正确。那么,如何理解可能属于图1中半影的模棱两可的情况?

命题3:把一个水蚤切成两半是残忍的

从描述性意义上来说,透过显微镜观察,命题3可能是真实的,但它也有着(即使很少)规范性含义,即很残忍,“我们不应该这样做”。这里,重要的是如何判断命题3既是描述性又是规范性的。在此情况下,描述性和规范性是相互渗透的,并非遵循一个半影图案。

五、或然性程度

命题3的规范性程度最有可能低于命题4中固有的规范性程度。

命题4:把人切为两半是残忍的

从描述性来看命题3的事实比命题4更容易接受,而命题4的规范性程度高于命题3。如何理解这种情况?一个可能的答案是,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程度是相辅相成的。若按习惯在参数0和1之间找一个定义“度”的价值标准,可将上述情况绘制一个基本的线性函数形式(见图2)。

图2

尽管这一做法比较简单,但十分有效。

首先,讨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测量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区别是十分必要的。如前所述,其主要区别为“是”和“应该”。从历史上看,这个观点也许对应休谟所谓“必然性”是“心灵的一个内在印象”。可是,如何衡量“心灵决定”的力量?犯罪学家贝勒费尔德曾提出一个实用系统来衡量和评价具体犯罪活动中相应的不同惩罚的威慑作用。其想法大致是,制裁的严重程度和严厉制裁某一特定罪行这两种可能性将使犯罪率呈反比。[9]个人主观预期制裁(SS)的严重性×个人因违反标准规则而遭到制裁的可能性(PS)=规范性程度(DN)。其中,预期制裁的主观程度在0和1之间,1是最严厉制裁(如死刑),可通过下列公式表示(A是相关句子或现象):

DN(A) = SS(A) × PS(A)

这样,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内在特征和相互渗透性就变得很明显。至此,可得出一关键点:[规范性程度,描述性程度]=[1,0] 基本上不可能。这表明以此制作一个简单的线性函数(见图2)是不可行的。

其次,如上所述,这仍存在违反规范性的或然性。至少在身体上,可让自己听任相应的制裁(假设死亡是最可怕的制裁)。正如莱尔顿所言:“这里的‘必须’不是一些不可抗拒的东西,道德法律是规范性的,实际上并非‘不可侵犯’……规范的范围必须是一种范围自由,也是‘约束’。”[10]违反规则也将导致他人怀疑我们的智商,并对我们的人格评价产生负面印象,这应该也是一种社会制裁。

六、纯规范性倒塌

没有纯粹的规范性要求可完全独立于任何描述性事实。在勾画了这个僵局的参数之后,有必要再次重温克里普克斯坦悖论,以讨论追求纯粹的规范性要求的结果。

是否可以说根据演绎推理从前提“P?Q”和P推出结果Q?正常情况下这是有效的。然而,克里普克斯坦悖论使人对这一声明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因为即使过去可能已使用逻辑连接词“?”及and,但现实中仍存在已使用其他逻辑连接词的可能性,如“?*”及“and*”。结果可能得出如“~Q”这种不同结果。此例对应“+”和“⊕”的对比。如果连最基本的逻辑规范性也可怀疑,那么应怎样理解规范性要求?

在对比了克里普克斯坦悖论之后,古德曼的绿蓝悖论更为可信。在古德曼看来,规范性的概念与描述性事实或实践推理相联系。

规则和特殊推理……被引入与对方达成协议是合理的。如果它产生的推理是我们不愿接受的,那么这个规则就要被修改;如果它违反了我们不愿修改的规则,推理就会被拒绝。正当化的过程是规则与被接受的推理之间一种微妙的相互调整的过程;并且是该协议实现中所需要的唯一理由。[11]

不同于克里普克斯坦悖论,绿蓝悖论根本不依赖于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的二分法,而强调规则和推理之间尽可能地“相互配合”,这也支持了二者“相互渗透”的想法。

七、描述性和不变性的程度

克里普克斯坦争论至少在表面上关注遵守规则悖论,预先假定描述性事实与规范性之间界限分明。然而,除了这种区别本身不够完善之外,描述性事实本身也足够可疑。任何描述性事实只有通过它的语言表达才有意义。其结果是,这取决于单词的意思。但是,这些单词是根据一个规范的框架来确定它们应该如何通过语法和拼写来使用。事实上,雷尔顿宣布:“拼写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10]4因此,描述性事实在本质上离不开规范性问题,除非残忍性事实的存在,可以无需任何语言的中介而建立。

回到“+”的例子,克里普克认为:“事实上我没办法区分‘+’和‘⊕’各自的意思。”[4]21那么,不该考虑动词mean本身就涉及遵守规则悖论。的确无需考虑。例如,这可能意味着nean(表示某个在句子中从未使用的反义的宾语)。如果严肃认真地对待这种可能性,那么这一说法可能会陷入自我指称的无穷倒退。因此,这意味着克里普克斯坦悖论可能永远无法破解,毕竟最基本的词——mean,将陷入无穷的悖论循环。

克里普克斯坦悖论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其前提存在歧义。这种观点隐含着相互排斥地区分描述性事实和规范性要求而不考虑程度差异(或相似)。克里普克斯坦因结构化地讨论“纯规范性”完全独立于描述性,而陷入用固定方式来构架本身的严重困局。在现实中,规范性和描述性相互渗透的程度不同,因此不可能存在绝对的“纯”形式。所以,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衡量这种相互渗透的程度。这一问题已借助规范性(DN)程度讨论过。然而,什么是描述性程度(DD)?规范性和描述性的区别在于一种特殊的相互抵消的不对称性,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一般而言,我们能够解释这两个元谓词的对应关系的表达和现象。这种非对称关系可通过“如何处理这两个结果的矛盾所产生的差异”来理解。

描述性:表达应予纠正,而现象不变。

规范性:现象应被惩罚,表达被保留。

塞尔指出,“不对称”的想法可能与“合理方向”大致相当。他认为,“信仰”是文字适应世界,“欲望”或“意图”是世界契合文字。[12]这分别对应描述性与规范性。例如,假设“在2013年的某一天暴雨席卷过日本”这种现象已经发生,因此它无法撤销或改变。若有人否认它,就应改正他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描述性:表达应予纠正,而现象不变”可应用于句子的DD中,但这个句子本身仍隐含规范性要素,尤其它对“日本”和“风暴”概念的使用,更不用说拼写和语法规则!由此可见,规范性和描述性相互渗透、彼此兼容,是不可避免的。

此外,重新审视“残忍”的临界案例:只要突出这一现象的物理方面,“把人肢解是残忍的”只是一个描述性的陈述,这时“表达应予纠正,而现象不变”;若有人执行了一个杀人行动,该行为本身就可以判断和指责,这时“现象应被惩罚,表达被保留”。

在考虑这些因素之后,可在条件或然性的形式下提出由DD所标志的另一个公式(假设在DN中A是相关句子或现象,PrA是与A相关的现象):

描述性的程度

DD(A)= P(PrA不变|A不同于PrA)

据此,透过“是”和“应该”之间程度的差异,人们可以更恰当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

八、构建一个合理模型的可能性

如何重新定义DN和DD的关系,并为这种关系绘制一个合理模型?迄今为止,笔者的结论可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尽管明确区分两个元谓词的二分法应予取消,但必须通过一个合理模型体现描述性与规范性的不对称性。换句话说,合理模型必须能够反映DD越多则DN越少,反之亦然。

第二,无法获得纯粹的描述性和规范性。就是说,没有[DD,DN ]=[1,0 ] ,也没有[DD,DN]=[0,1 ] 的绝对状态。

满足这两个要求的最简单模型也许可用一个线性函数表示,如DD + DN =a(>1),但这种可能性并不可行。如果接受线性函数,就得承认DD和DN的总和大于1,故不适合变量程度在0和1的模型。回顾一下命题3,其中DD比1小得多,DN的正确评估或许接近0。因此,命题3中DD和DN的总和小于1。

满足这两个要求的候补模型可能是一个双曲线模型:

DN×DD = k(k是一个常数,0 < k <1)

可将类似命题3的案例放置在双曲线模型(假定不存在程度小于0的案例)中(见图3)。

描述性

规范性图3

图3中的两条曲线表示k的不同值,相当于真相的程度,即接受度。例如,逻辑真理有最高k值(图3初步推测k的最大值是0.04),而不像模糊句如“一个人的身高是169厘米”有一个较低k值。若采用这个模型,一个初步的回应是可让克里普克区别“+”和“⊕”的功能。事实上,“+”的作用接近于DN = 1,几乎具有最高k值,而“⊕”具有较低的DN和更低的k值。如克里普克所强调的,我们不应期望有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理由。相似的答案可扩展到从每个不同的DN来比较“?”和“??”或mean和nean的差异。

严格来说,双曲线模型并不完美,只是讨论的跳板。它尚不清楚如何定义DD和DN关系中的常数值k。这种缺乏透明度可能来自笔者的第一种方案,即含有DD、DN及k三种指标且区分明确的二维图表。这一点可通过命题5与命题3、命题4的比较来说明。

命题5:把一只泰迪熊切割成两半是残忍的很明显,命题5究竟是真是假,这是模糊不清的。如何在双曲线模型中用k定义这种模糊性?显然,上述模糊性是在不同层面争论命题5是描述性的还是规范性的。同时,命题4的模糊性仍与DD和DN交织在一起。因此,为了正确分析态势,建立一个三维图表是十分有用的,虽然它并不能立即建立出来。

更重要的是,笔者不敢完全相信DD和DN的实际关系可以追溯到数学函数形式的作用。看来必须考虑到进行实证研究,以及经验哲学或心理学等有关的统计研究的可能性,这可能会发现DD和DN的关系而得到一些不规则或非形式化的结果。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然而,笔者不认为迄今为止自己的论点微不足道。例如,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相互渗透的相关论述可能会导致与密尔的著名观点的一场辩论,而通过声称“期望”的概念是基于一个规范性的价值观,如用“理想的”以及描述性事实来抵抗穆尔的自然主义谬误论证。事实上,拉兹已经指出:“我们所期盼的只是我们认为值得期盼的东西,我们的期望是我们对感知到的事物原因的反应之一。”[13]这其中所蕴涵的道理对我们将很有帮助。例如,重新审视应该如何评估自然主义分析道德问题。此外,DD和DN的概念及其界定的介绍,将深化他们关于描述性模式(如“所需”)和规范性模式(如“希望”)的关系的讨论和分析。笔者对这类概念的看法和分析适用于哲学中的许多问题。的确,描述性与规范性的比较是现实政治问题的关键(如立法权的继承),也是哲学讨论的关键。因此,笔者希望自己关于DD和DN的观点能被了解及细化于各个领域的实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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