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甫 许 多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北京,100124)
随着中国近四十年的市场化浪潮,我国社会经济进入大转型的时代。不断开放的社会环境和日益便捷的交通条件造就了国内劳动者规模庞大的地域流动,飞速进步的科学技术则加剧了劳动力的剩余,剩余的劳动力在便利的流动条件下向城镇和大城市聚集,形成了大规模的农民工。在农民工群体中,过度劳动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
过度劳动由“过劳”的概念衍生和分化而来。“过劳”(overwork)的概念来源于日本,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齐藤良夫根据医学角度的“过劳死”概念,对“过劳”进行归纳,认为“过劳”状态是“由于活动产生的疲劳不能因为包含睡眠在内的休息得到恢复的状态”[1],同时日本其他学者将“过度劳动”的解释为过度密集和长时间的劳动给劳动者造成的过重的劳动负担;而王艾青则将“过度劳动”界定为“对人力资源在比较长的一个时间范围内产生的过度使用”[2]。广义的过度劳动下,超出劳动者体力、能力和精神容量的劳动对劳动者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负担,而狭义的过度劳动指的是劳动者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3]。本研究正是针对狭义的过度劳动概念开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我国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议》进一步将职工每周工作时间缩至40小时。基于狭义的过度劳动概念,我们可以认为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便达到了过度劳动的标准。
不同的居住方式会影响到工人上下班通勤的距离,大城市中有相当多的劳动者每天的通勤距离超过1小时。如果通勤距离远,时间过长,劳动者加班和过劳的情况就会减少。李秉勤等人的研究就发现天津和太原的雇主为雇员提供住房可以有效地节约工人用在通勤上的时间成本,为工人加班创造了条件,雇主提供住房的工人也的确比租私房的工人更多加班[4]。任焰和潘毅的研究也表明雇主提供宿舍是控制工人的一种手段,可以有效地增加工人的劳动时间。按照他们的研究,雇主提供住房的雇员更可能是过度劳动的。员工福利的研究中往往又把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视为一种员工福利。那么,为员工提供住房到底是福利呢,还是过度劳动的推手呢?城市中农民工的居住方式是多样化的,除了雇主提供住房,还有购买商品房、租住私房、就业场所居住、购买保障房等方式,这些居住方式中,到底哪一种更容易出现过度劳动呢?
过度劳动的现象近年来在我国劳动者群体当中愈发普遍,《韩国经济》2006年一则报道称,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在2012年,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与智联招聘共同推出了一篇《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报告中显示,中国有47.3%的职场人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30.3%的职场人超过10小时,职场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8.66小时。对于工作时间增加导致的过度劳动,国内外的学者从经济学和管理学以及社会经济制度法律等宏观层面提供了不同的理论解释。
家庭劳动供给理论认为,男性和女性在市场工作时间和家庭生产时间的侧重上有所不同,女性在家庭生产所耗费的时间更多,男性则较容易出现过度劳动;另外婚后家庭责任的压力增加,过度劳动较婚前出现的可能性更大[5]。肖红梅和朱玲分别通过北京地区从业人员调查数据的线性回归分析和对农业迁移工人调查数据的Probit模型分析验证了男性平均工作时间大于女性且与过度劳动正相关;郭凤鸣则通过对2000—2010年的CHNS(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从性别和婚姻状况两方面验证了家庭劳动供给理论[6-8]。
根据劳动供给理论,在劳动—闲暇模型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作用下,劳动时间在一定阶段内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而当工资率超过一定水平后,随着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劳动时间反而会降低[9]。王琼等人的研究显示随着小时工资的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也在增加,这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处在替代效应阶段,大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收入不得不过度劳动,他们选择牺牲闲暇时间换取经济收益[10]。刘林平等人也认为大部分农民工愿意通过超时加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11]。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可以收获更多人力资本的回报,进而增加收益,反之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可以减少工作时间的投入,郭凤鸣的研究通过分析受教育程度与工作时间的关系验证了该理论[8]。而劳动者工作的行业和职业差异对其工作时间也存在着影响[6,12]。
我国学者从社会经济和制度层面对过度劳动给出了许多解释: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竞争加剧,劳动者生存压力大,劳动方式和生活方式正经历着剧烈的变迁,同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制度不合理等因素是导致我国劳动者过度劳动的重要背景[3,13-16]。
任焰、潘毅等人提出的宿舍劳动体制理论为研究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过度劳动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任焰、潘毅等人总结了从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到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世界市场和跨国劳动的相关研究,认为企业利用宿舍对外来工人进行暂时性安置,实质上是将宿舍作为生产空间的延伸,发挥其在劳动过程当中的控制作用[17],在对企业密集、跨国劳动力市场繁荣的深圳的诸多企业工厂开展个案研究后发现,劳动者的闲暇时间受到企业的控制,成为形成过度劳动的诱因之一[18]。魏万青对农民工在珠三角企业中的空间安排和制度安排以及珠三角企业本身的调查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一方面证明了宿舍的安排与员工加班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另一方面得出了企业为工人提供宿舍是经济理性选择的结论,而企业的经济理性考量必然也带来对工人时间和空间的侵占[19]。吴炜和朱力对江苏省5城市流动人口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以及企业管理与福利制度、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并着重分析了居住方式类型对劳动权益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的居住方式对流动人口每天工作时间有显著影响,而在宿舍中居住的工人在工作时长上要多于不在宿舍居住的工人,其休假时间也明显少于不在宿舍居住的工人[20]。潘毅、梁自存在对富士康等大型代工企业的个案研究以及徐道稳、郭于华、黄斌欢等人的研究都验证了宿舍劳动体制给工人带来了空间和时间的双重挤压,进而造成了过度劳动的现象[21-23]。同样,张世青认为职工宿舍本应是雇主向农民工提供的一项职业福利,而宿舍劳动体制下的农民工却受到了更重的工作压迫[24]。此外,刘林平同样在珠三角的调查研究发现,从主观体验来看,企业宿舍为农民工带来了稳定安全的居住环境,工人也愿意通过更长的工作时间来获得更高的工资[25]。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我们发现影响劳动者过度劳动的因素有很多,宿舍劳动体制理论提出了宿舍这种居住方式对农民工的过度劳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民工的居住方式是多样的,有雇主提供的免费宿舍、付费宿舍,有工作场所居住,有租住私房、购买商品房等。那么,雇主提供住房的居住方式对农民工过度劳动有什么样的影响?其他类型的居住方式是否会对农民工过度劳动造成影响?基于国家卫计委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的数据,我们对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与过度劳动进行回归分析,旨在分析不同的居住方式对农民工的过度劳动状况有着怎样的影响。
我们所用数据来源于国家卫计委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该数据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容涉及流动人口个体、家庭以及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样本量接近17万个,具有非常充分的代表性,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我国流动人口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
由于要研究农民工的过度劳动状况,所以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处于劳动年龄的有工作和收入的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因此,笔者对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原始样本进行了筛选:除去非农业户口的样本,即只保留变量“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样本;除去非劳动年龄样本,即只保留变量“年龄”中16—60(包括16与60)岁的样本;除去无工作的样本,即只保留问题“近一周内是否从事过一小时以上有收入工作”中回答为“是”的样本;除去无收入样本,即只保留变量“个人月收入”大于0的样本;鉴于雇主与自营业以及家庭劳动的就业身份不符合研究的对象,只保留变量“就业身份”为“雇员”的样本。另外,除去数据缺失样本,最终得到74 095个有效样本的数据。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讨论农民工的居住方式对于其是否过度劳动的影响状况,故将居住方式作为本次实证研究的主要解释变量。
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中对样本进行了详细的居住方式分类,在问题 “现住房性质”中,将受访者的居住方式分为已购房、政府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租住单位/雇主房、租住私房、单位/雇主提供免费宿舍、就业场所居住以及其他居住方式七种类型。其中“已购房”占9.7%,“已购政策性保障房”与“政府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均占0.5%,“租住私房”占63.8%,“租住单位/雇主房”占5.1%,“单位/雇主提供免费宿舍”占17.7%,“就业场所居住”占2.6%,“其他居住方式”占3.4%。
该数据显示农民工的最主要居住方式是租房,而与“宿舍”概念大致吻合的方式(租住单位/雇主房、单位/雇主提供免费宿舍与就业场所居住三种类型)将近所有样本的四分之一,购买房屋的也占到近10%的比例,居住在政策性保障房方式极少,与包括借住房、自建房、棚户、涵洞等类型的其他居住方式不作为主要解释因素。
在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问卷中,能够体现过度劳动的可操作化的问题为“平均每周工作几小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议》中的相关规定和解释,笔者将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不含40小时)赋值为1,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下(包含8小时)赋值为0,建立新的虚拟变量“是否过度劳动”,1为“是”,0为“否”。
对于农民工是否过度劳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除了居住方式外,基于家庭劳动供给理论、劳动供给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个人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对劳动时间都有影响,笔者选取流动人口监测调查中的相关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加入统计分析。
其中,个人因素包括被访者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子女数量以及受教育程度。年龄和子女数量为连续变量,性别、婚姻状况则为虚拟变量,性别中男性赋值为1,女性则为0,婚姻状况中初婚和再婚均赋值为1,未婚、离婚和丧偶赋值为0。笔者按照问卷设计将受教育程度分为八个等级,未上过学赋值为1,小学为2,初中为3,高中为4,中专为5,大专为6,本科为7,研究生为8。
社会经济因素中,将收入、工作单位类型和职业类型纳入控制变量。为了使收入这个变量的方差更加稳定,笔者对其进行取对数处理,得到新变量“年龄的对数”,并将其纳入方程,而工作单位类型和职业类型则为分类变量。
表1是农民工可能对过度劳动造成影响的个人特征、社会经济特征以及住房特征的基本描述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农民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52.58个小时,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40小时;未婚和没有子女的样本较少,有子女的也有很多不止一个孩子;学历初中的最多,职业上服务业和工业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最多,大多数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工作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租房是最主要的居住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工较少。
表2是过度劳动与解释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交叉统计的结果。从总体来看,74 095个样本中有71.3%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说明过度劳动现象在我国农民工当中相当普遍;而在不同居住方式当中过度劳动的农民工分布同农民工总体在居住方式中的分布一致;性别差异上过度劳动的农民工中男性更多,而已婚者更容易过度劳动,这符合家庭劳动供给理论的主张;收入分布上,有超过50%的过度劳动农民工的月收入在2 000—4 000元区间内;20—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是过度劳动农民工的主体,其中20岁到39岁的超过65%;过度劳动农民工子女数量的分布与农民工在子女数量上的分布也是一致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可以体现出过度劳动的比例越少;工作单位和职业分类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表1 农民工特征描述统计
从描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是否过度劳动与上述变量都可能存在关系,而这些因素对过度劳动的具体影响方式和效果则需要进一步的实证分析。
由于本研究被解释变量“是否过度劳动”为二分变量,所以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模型设定公式为:
其中,p 为过度劳动发生的概率,logit(p)=In[p/(1-p)],c 为常数项,xi为解释变量或控制变量,bi为系数,而ε则是随机误差。
表2 各变量特征下农民工过度劳动(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的比例
如表3所示,本文以是否过度劳动作为被解释变量,依次加入年龄、Ln月收入、性别、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受教育程度6个控制变量作为模型1;加入工作单位类型1个控制变量作为模型2;加入职业类型1个控制变量作为模型3;加入居住方式1个解释变量作为模型4。随着模型2、模型3和模型4中控制变量和解释变量的加入,我们可以看出整个模型的显著性水平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说明解释变量居住方式和控制变量工作单位类型、职业类型对农民工是否过度劳动是存在着显著的影响的。
从表3可以看出,4个模型中年龄对过度劳动的影响不显著,而收入的对数则对过度劳动有着显著的影响,在4个模型中收入的对数系数与优势比比较稳定,置信区间小于0.05。说明农民工收入的多少与是否过度劳动存在着正向相关关系,随着收入的增加,农民工更可能过度劳动,这也验证了劳动供给理论中替代效应下人们选择增加劳动时间来获得更多报酬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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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对过度劳动的影响比较显著,但系数维持在正向较低水平,说明男性更容易过度劳动;婚姻状况的影响在四个模型中都显著且系数为负值,说明未婚的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可能性比已婚的农民工要大;子女数量在4个模型中均表现为显著且系数为正,这说明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其子女数量越多则表现出对过度劳动越大的倾向性,这符合家庭劳动供给理论的观点。
受教育程度在4个模型中均表现为显著,且系数均为负值,这表明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过度劳动的可能性越低。这印证了人力资本理论的观点,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有利于找到体面的工作。
模型2中加入了控制变量工作单位类型,分类处理后每一个选项均表现为显著。从模型2中可以看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与合资企业有着不过度劳动的倾向,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倾向为过度劳动,其中,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农民工更容易过度劳动。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更容易过度劳动与雇主拥有对工作时间较大的控制权相关;而在外资企业与合资企业工作更不容易过度劳动的结果与郭凤鸣、任焰、刘林平等人观点则相反。
模型3中加入了控制变量职业类型,分类处理后各项均显著,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更倾向于没有过度劳动,而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生产、建筑和运输工人和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更可能过度劳动。其中,单位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更多分布在正规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上较正规,工作也比较轻,故这两项系数绝对值较大;而更可能过度劳动的三种职业分布在社会较低层,需要靠更多的工作时间换取更多的劳动收入,同时接受的管理较为不规范,受到劳动控制较强。
模型4引入的是本研究的主要解释变量。其中保障性的居住方式“政府提供廉租房”由于样本太少,在总体所占比重太小,在回归结果中并不显著,此外均表现出显著。已购房系数为负,且绝对值较大,这表明农民工中,已购房的人比没有购房的人过度劳动的可能性更小。租住单位/雇主房、单位/雇主提供免费宿舍和就业场所居住三类同属雇主提供住房的居住方式,这三类回归系数均为正值,表现出较大的过度劳动的可能性,其中居住方式为“单位/雇主提供免费住房”的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可能性大于“租住私房”的农民工,在所有居住方式中过度劳动的可能性最大。以上结果表明,居住方式中过劳的可能性最大,农民工受到单位或雇主提供的住房中居住更容易发生过度劳动的现象。
基于2016年中国国家卫计委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在控制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因素和收入、工作单位类型和职业类型等社会经济因素的情况下,我们研究了不同的居住方式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关系。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在农民工过度劳动状况较普遍的背景下,只有已购商品房的农民工更不倾向于过度劳动,而受到单位或雇主支持的居住方式更容易使得农民工发生过度劳动的情况。
从经济能力来看,有足够的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工,其收入在所有居住方式的农民工当中也是最高的,收入越高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力供给理论中的收入效应,其劳动时间也相对越少。尽管购房者存在需要贷款并每月还钱的情况,但从人的经济理性来看,须有还款后还能负担日常生活的经济能力,才会发生贷款购房的行为。农民工出门在外,都需要有居身之所,其中租住私房的人所负担的住房支出远大于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支持的人所负担的支出,在假定其他支出基本相当的情况下,租住私房的人收入更高,同上述效应,其工作时间也相对较少。选择在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的三种居住方式的农民工,在其求职过程中就有缩减支出的考量,有希望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的倾向性,而单位和雇主在部分或完全负责了员工的住房问题的前提下,给予劳动者的基本报酬不高,所以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这部分农民工更容易发生过度劳动的现象[26]。
任焰、潘毅等人的宿舍劳动体制理论认为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是为了将员工的生产空间向生活空间延伸,进一步达到加强劳动控制的目的。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可以压低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和日常在生产成本,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进行灵活的操控和运用。同理,个体工商户、施工队等非企业形式的雇主为其雇工提供居住场所也有着同样的功能。所以,单位或雇主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住房或住房支持,对农民工造成过度劳动有着显著的影响。
综上所述,农民工不同的居住方式对这个群体的劳动者发生过度劳动的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支持的方式更容易使得农民工过度劳动。农民工只有当拥有足够高的收入或者其就业单位拥有规范的劳动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才不容易发生过度劳动。为保障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仅呼吁增加其收入是不现实的,还需加强对企业和其他雇佣者的管理和监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