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帆
(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化体制转型不仅导致了经济总量的持续高速增长,而且伴随着经济系统中不同组成部分的结构动态变迁。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特征,在市场化体制转型背景下,导源于商品流动性的提高和要素再配置功能的增强,我国城乡两大部门的经济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同时伴随着农村内部不同成员的行为方式转变。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农民群体在职业选择、收入来源、消费方式等方面的均齐化特征在不断减弱,异质性特征在持续增强。农民越来越成为一个由不同类型行为主体构成并相互产生作用的“组合体”,将农民视为同质化概念并据此认识中国“三农”问题和城乡融合问题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考虑到发展经济学的二元结构理论通常假设农村内部是均质的,则中国农民的分化特征为检视和深化已有经济理论提供了实践素材。
更值得强调的是,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需要集中回应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并在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强调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布的“一号文件”更是详细阐述了新时代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思路。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背景下,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命题而做出的基本战略部署。在市场化体制转型背景下,农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实施者、推动者和获益者。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不能寄希望于单向度的政府行政力量,而需要将激发农民的活力、创新力作为根本立足点,而激发农民的活力和创新力首先需要理解农民概念的变迁及其结果。就此而言,探究现阶段我国农民分化的表征、发生机制及客观效应,对基于本土化实践深刻认识二元结构理论具有重大作用,对中国立足农民的结构特征有效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具有实践价值。
从理论上说,农民分化意味着农民群体内部从同质格局走向异质状态,它本质上属于农民或农民发展问题。人猿相揖别之后,导源于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人类社会以及特定国家始终存在着认识和改造农业从业者——农民的问题。“研究农民问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或者说农民研究的全部逻辑前提是:什么是农民?”*秦晖:《农民、农民学与农民社会的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问题的困难在于:人们在定义农民时往往面临着巨大的认识分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在阐释“农民”(peasants)这个概念时写道:“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的困难。什么是‘农民’?即便在地域上只限西欧、时间上只限于过去1000年内,这一定义仍是个问题。”
农民定义的困难导源于其性质和特征的多面性。农民是一个包含经济、社会、文化、政治以及地域特征的综合概念,从不同的概念出发可形成不同的农民概念。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出发,秦晖*秦晖:《农民、农民学与农民社会的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强调农民可被视为历史一切时代的个体农业生产者;或被视为不发达社会、宗法式社会或“农业社会”的居民;或被视为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阶级。从经济性质来看,高帆*高帆:《过渡小农:中国农户的经济性质及其政策含义》, 《学术研究》2008年第8期。指出农民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线索:以“恰亚诺夫—斯科特命题”为“道义小农”假说;以“舒尔茨—波普金命题”为基础的“理性小农”假说。前者强调农户的经济活动具有区别于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行为的独特性,即生产主要是为了自身消费,农户在经营中特别突出风险规避;后者则认为农户行为与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不存在本质差异,他们的行为方式也是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与上述思路相区别,Ellis*⑤ F.Ellis, Peasant Economics: Farm Households and Agrarian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则关注到农户面临的市场不完全特征,进而将农民定义为:“农民是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农民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中国是全球人口和地理规模绝世罕见的国家,其农业发展和农民演化的历史极为漫长,这也导致农民概念的多维特征极为突出。在当代中国,农民可以依据产业性质被定义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也可以依据区域性质被定义为“居住在人口散落乡村地区的社会成员”,还可以依据户籍性质被定义为“拥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尽管这些概念存在着重叠和交叉部分,但不同定义强调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农民的定义不仅需要考虑农民自身的特征,而且需要考虑城乡之间的差别,即城市或市民提供了理解农民概念的一个“参照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格局下,我国城乡之间不仅存在着以居民收入和消费差距为标度的二元经济结构,而且存在以居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为标度的二元社会结构。基于此,农民可以被宽泛地定义为“家庭居住在农村地区,部分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其基本公共服务获取程度(社会身份)与城市居民存在明显差距的居民”。在这个定义中,农民的居住状态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考察的,这意味着家庭部分成员的非农化流转并不改变其农民特征;同时,部分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意味着农民可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也可以进入农业的产前产后等产业链延伸环节,且部分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也不排除非农人口进入农村地区;社会身份与城市居民存在明显落差意味着农民面临的不是单纯的收入和消费行为问题,也是政府、市场和微观主体之间权利结构变动的问题。在上述定义中,居住状态、产业特征和社会身份并不需要完全具备,只要具备其中的某些特征就均应纳入农民范畴,这种较为宽泛的界定为人们理解中国的农民分化问题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即使是针对农民这个特定的群体,导源于具有共同性的制度因素以及不同农民的回应方式,农民的分化总会发生,这种分化自然成为农民研究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Ellis⑤就认为农民并不是农民社区内同样的、同一的、具有同等地位和前景的所有农业家庭的组合。相反地,农民社会“在任何地方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内部层次”*S.W. Mintz, “A Note on the Definition of Peasantries,”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1.1 (1974): 91-106.,农民内部的层次性必然与农民分化紧密相关。从社会学角度看,郑杭生*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刘洪仁*刘洪仁:《世纪初农民分化的实证追踪研究——以山东省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5期。、许恒周等*许恒周、郭玉燕、吴冠岑:《农民分化对耕地利用效率的影响》,《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6期。指出,农民分化通常被定义为农民在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由原来承担多种功能的单一社会地位发展为承担单一功能的多种不同社会地位的过程。这种定义突出了农民分化在社会学意义上的两个基本特征,即功能的单一化以及地位的多样化。换言之,农民分化就是指农民这个群体在生产与生活方式中出现了从同质化向异质化的转变。就具体表征而言,刘洪仁*刘洪仁:《世纪初农民分化的实证追踪研究——以山东省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5期。强调农民分化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民以职业分化为主要特征的水平分化;另一种是农民因职业等不同而带来的经济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垂直分化。此外,还有文献试图分析农民分化的发生动力学,这通常涉及社会分层机制分析。例如,万能和原新*万能、原新:《1978年以来中国农民的阶层分化:回顾与反思》,《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指出农民分化应关注和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人们是如何被分配到社会分层系统的某个位置上的?有哪些因素影响到这一过程?是社会结构性因素还是个体特征在起决定性作用?是先赋性因素还是获致性因素在发挥决定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较长时期,我国农民群体的同质化特征极为显著。经过1949~1953年的土地改革,我国在1956年完成了针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这种改造相伴随,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户籍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导致农民具有明显的同质化特征:农民主要从事植物栽培业或动物饲养业等单一农业;农民在集体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开展生产活动;农民收入来自农业经营且具有平均主义特征;农民不能脱离所在的集体进行商品交易和要素再配置,农民的劳动力和人口流动因户籍制度而受到限制,农民的农产品交易因市场管制而难以发生。然而,1978年开始启动改革开放战略之后,上述同质化格局出现松动,进而催生了急速的异质化过程,农民分化业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特征事实。
依据我国农民分化的特征事实,已有文献研究了我国农民分化的形成动因,例如:李宪宝和高强*李宪宝、高强:《行为逻辑、分化结构与发展前景——对1978年以来我国农户分化行为的考察》,《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2期。、万能和原新*万能、原新:《1978年以来中国农民的阶层分化:回顾与反思》,《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强调农村改革、农村要素市场完善以及城镇化工业化推进诱发了农民分化,陈柏峰*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认为土地流转对农民分化有着重要影响,李逸波和彭建强*李逸波、彭建强:《农民职业分化的微观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3期。则指出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对农民职业分化产生作用。文献也研究了我国农民分化对农民土地退出意愿(刘同山、牛立腾*刘同山、牛立腾:《农民分化、土地退出意愿与农民的选择偏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6期。)、农房抵押贷款态度(刘炎周等*刘炎周、王芳、郭艳、宋得浪:《农民分化、代际差异与农房抵押贷款接受度》,《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9期。)、劳动者转移行为(秦雯*秦雯:《农民分化、农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行为》,《学术研究》2012年第7期。)、耕地利用效率(许恒周、郭玉燕、吴冠岑)、农地土地流转意愿(许恒周、石淑芹*许恒周、石淑芹:《农民分化对农户农地流转意愿的影响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9期。)、地区经济增长(张茗朝、姜会明*张茗朝、姜会明:《农民收入分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4期。)、农村土地制度选择(陈会广、单丁洁*陈会广、单丁洁:《农民职业分化、收入分化与农村土地制度选择》,《经济学家》2010年第4期。)、农业补贴政策效应(钟甫宁、顾和军、纪月清*钟甫宁、顾和军、纪月清:《农民角色分化与农业补贴政策的收入分配效应》,《管理世界》2008年第5期。)的影响。此外,袁松*袁松:《农民分化与先富阶层的社会确认》,《人文杂志》2014年第7期。、杨华*杨华:《农民分化程度与农村阶层关系状况》,《人文杂志》2014年第7期。则从更广泛的视角切入,深入探究我国农民分化对社会结构、文化形态、政治组织等领域带来的变化与影响。
农民分化自然涉及分化的具体表征,除了动因和效应之外,较多的文献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分化的类型。例如,贺雪峰*贺雪峰:《谁是农民:三农政策重点与中国现代农业发展道路选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认为我国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农民:一种是占全国绝大多数的一般农业型地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一种是占少数的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近郊以及城中村的农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课题组*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课题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新农人发展调查》, 《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4期。探究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我国“新农人”的发展状况和主要特征,而“新农人”在营销手段、组织形式等方面与传统农民存在差别。从概括的角度看,现有文献通常倾向于从职业、收入、消费等方面来分析我国不同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内部的阶层分化和经济社会不平等。在职业分层中,陆学艺、张厚义、张其仔*陆学艺、张厚义、张其仔:《转型时期农民的阶层分化》,《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以职业类型、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作为分层标准,将农民划分为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职业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和无职业者等10个阶层。在收入分层中,林坚、马彦丽*林坚、马彦丽:《我国农民的社会分层结构和特征》,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依据不同职业农民的收入水平,将农民大致分为上层、中上层、中下层和下层,且认为中国的农村社会阶层已经呈现出“类金字塔”的格局。在消费分层中,陈文超*陈文超:《消费视野下农民阶层结构的分析》, 中国社会学学术年会论文,2006年。指出不同农民的消费理念、能力和方式是有区别的,依据消费能力和消费内容,可将我国农民划分为炫耀型消费阶层、攀比型消费阶层、实用型消费阶层、生存型消费阶层、贫困型消费阶层等不同类型。
现有文献从不同维度出发来解析我国的农民分化问题,就学科和工具而言,这些分析主要以社会学的社会分层理论为核心范式,且对农民分化的类型划分通常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标,这些努力对人们深入认识中国农民分化问题是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围绕农民分化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提炼出职业、收入和消费的不同类型,而应把握不同类型农民的差异化是如何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农民在内部是否采取一致行动,彼此间是否存在交互作用,即研究重心应从侧重于类型划分延伸至不同类型农民的内部和交互行为。此外,现有文献分别从职业、收入和消费等角度分析了农民分化的表征,然而,这些分类基准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农民的职业变动会成为影响收入变动和收入差距的重要变量,而收入变动和收入差距又成为农民内部消费多样性的解释变量;反过来说,农民群体在收入和消费上的差异,又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社会资源获取等渠道影响其职业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将职业、收入、消费等划分基准关联起来,对于理解现阶段的中国农民分化可能是重要的。进一步地,从经济学角度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总是与要素配置方式紧密相关,农民在职业、收入和消费等维度的分化可能都是农村要素配置方式变迁的结果。农村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组合方式出现了多样性,这种多样性衍生出农民在职业、收入和消费等领域的差别。由此,农村要素配置方式可为理解农民分化问题提供新的认识视角。尤其是,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格局下,乡村振兴战略意味着农村微观主体的经济选择权需要增加,意味着农村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配置类型需要拓展,配置方式需要转变,配置效率需要提高,优化农村要素配置是市场化条件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主线,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命题。由此延伸开来,从农村要素配置方式出发来理解中国的农民分化问题,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在实践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经济主体的行为总是与约束条件下的资源配置相联系,农民的经济行为也总是与农村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的组合或配置紧密相关,这种要素配置状态进而成为影响农民职业选择、收入水平、消费方式的核心变量。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的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均由集体统一配置,而集体统一配置又导源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等国家特定目标,作为个体的农民往往是集体配置要素方案的“最终实施者”,以及结果的“具体承担者”。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分散化、自主性实施要素配置是受到抑制的,在制度层面也是缺乏条件的,这就导致农民在职业、收入、消费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均齐化性质。
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化经济体制转型不仅赋予了农民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而且通过持续的制度变革增强了城乡要素的流动性和再配置功能。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农民开展经济活动时面对的要素获取渠道得到了拓展:劳动力要素可以来自家庭内部,也可以来自外部雇用;土地要素可以使用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可以使用其他家庭流出的土地;资本要素可以来自家庭内部的积累,也可以来自家庭或农村社区之外的外部引入。在上述各类要素中,我国农村土地特指不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且这种农用地产权在农民承包期内被允许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流转。例如,2003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的《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在承包期内的流转意味着土地产权的细分和产权结构的创新,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我国农村的特征事实。2014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三权分置”随即被视为我国新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方向,而这种变革方向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组合形态。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要素来源的拓展导致了不同要素组合方式的多样化,不同的要素组合方式对应着差异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差异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则意味着农民内部分化为不同类型。我国的农民分化是与农村要素配置方式的多样性相伴而生的。从要素配置方式角度出发,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如下五种农民类型,如表1所示:
表1 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基准划分的我国农民不同类型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自制。
从表1可以发现,我国农村的农民群体可分为传统农民、离乡农民、离土农民、内源式新型农民、外源式新型农民等五种类型,这五种类型的农民在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要素配置方式上存在着明显差别:
第一类是传统农民。这里的“传统”不是指新中国成立之前,或者改革开放之前的农民类型,而是指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形成的主要农民类型。这类农民是其他类型农民的“原发状态”,因此相对于其他衍生的农民类型具有“传统性”。1978年我国以农村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直至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联产承包制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由此,“我国在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以人民公社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快速让位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新型土地制度”*高帆:《中国城乡要素交换关系完善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施的背景下,我国广大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集体那里承包土地,直接耕作或使用土地,并利用家庭内部的资本积累进行农业投资,农业经营使用的劳动力也来自家庭成员,这样就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了农村内部的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结合。值得强调的是,在改革开放初始阶段,农民承包土地并直接使用土地是经济制度变迁的隐含假定,并在政策文本中被严格规定下来。例如,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相对于人民公社制,农民家庭内部劳动力、土地、资本直接结合赋予了农民农业经营的自主权,其经济收入也与经营决策直接关联起来,这样就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农民普遍从家庭联产承包制中获取了收入和福利改善。由于放活了农民的农业经营选择权,迄今为止农民家庭内部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直接结合仍具有活力,传统农民仍是我国农民群体中的基本类型,在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仍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根据CEIC数据库提供的数据,2013年我国农村中农林牧渔从业人员数量为2.66亿人,其占乡村从业人员的比重为49.3%。
第二类是离乡农民。相对于传统农民,离乡农民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配置并不局限在家庭内部,甚至也不局限在农民所在的农村社区内部,土地配置也并不是农民承包土地后就直接使用土地,而是通过土地流转将土地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个人或组织。农民在劳动力非农化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背景下,通过劳动力与外部资本的结合来扩大要素配置范围,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增加家庭经济效益。显而易见,离乡农民是从传统农民中派生出来的,即农民之所以能够进行劳动力非农化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首先是因为在传统农民背景下已经获得了劳动力和土地自发配置的权利。然而,这个类型农民又不同于传统农民。传统农民是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力、土地、资本的直接结合,但离乡农民实现的是劳动力跨产业、跨地区的再配置,以及土地在不同农户或组织之间的再配置,其要素配置的范围被拓展了,要素配置的方式也被改变了。从实践背景来看,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城乡户籍制度开始松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开始加速,特别是融入全球化进程需要我国发展以劳动力密集为特征的制造业。在此背景下,规模庞大的农村居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力流转实现与非农部门资本、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非农部门资本的对接,“农民工”成为我国城乡关系变迁中的独特经济现象。农民工意味着农民仍保有农民身份以及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但其从事的职业主要为城市部门的制造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离乡农民也随即从传统农民中分化出来而成为新生的农民类型。根据CEIC数据库提供的数据,2017年底我国农民工数量为2.87亿人,其中跨越户籍所在乡镇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72亿人。农业部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15年底我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为4.46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为33.3%;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为6329.5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的比重为27.5%*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数据查询——年度数据——农村经营情况——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情况——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情况。。
第三类是离土农民。离乡农民离开农村在外地进行劳动力和资本的对接,但仍保留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与此相区别,离土农民不仅劳动力和资本在农村之外进行结合,而且其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由此衍生的经营权。换言之,离土农民已经割裂了与农用地的承包经营关系,放弃或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形成了区别于传统农民和离乡农民的新类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土农民的产生主要源于两种情形:一是在农民非农化劳动力流转的过程中,其通过创业或务工在城市部门觅到稳定的就业形式,获取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并相信个人或整个家庭有较强的能力融入城市,从而基于在城乡之间的经济比较而放弃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其承包的土地交由所在集体重新配置。这部分农民实质上是由离乡农民衍生而来的,是离乡农民中具有显著城市融入能力的“精英群体”,也是离乡农民在城市就业、居住、生活等方面选择权扩展的体现。二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农村土地征用并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近郊的部分农民丧失了农用地,从而出现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同时灭失。这类农民会获得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相应补偿,但其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配置状态发生了深刻变化,至少他们不能利用家庭内部的劳动力直接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了。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农民由于社会保障与城市户籍居民仍存在差别,因此其仍具有“农民”身份。此外,农民要彻底放弃土地权益通常对个人能力有很高要求,除非是农村居民中的“个别精英”,否则很难做出这种选择;土地征用导致的农民失地也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周边。因此,现阶段离土农民的规模总体较小,且在空间分布上也很不均衡。按照农业部的统计数据,2013~2018年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从2.301亿户下降至2.287亿户*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数据查询——年度数据——农村经营情况——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情况——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情况。,这说明我国离土农民是存在的,而由此派生的农村居民之城市融入问题也应放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突出位置。
第四类是内源式新型农民。我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化流转不仅导致农民与外部要素的组合方式变化,而且导致农村内部不同要素的配置方式转变。特别是,在传统农民分化出离乡农民、离土农民的情形下,部分农民因外出就业而放弃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随即导致农村内部有可能发生不同农户之间的土地再配置,内源式新型农民也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内源”是指这类农民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农村社区,或者说土地流转是发生在同一农村集体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新型”是指这类农民的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组合关系区别于传统农民,其使用的土地包括自己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包括通过土地流转获取的其他农户的土地。土地的流入户和流出户均来源于同一农村集体,且通过流转合同界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流入农户通过支付流转费用的方式获得其他农户某个时段的土地使用权。
正是存在着集体内部的土地流转,内源式新型农民的农业经营规模就明显扩大了,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内源式新型农民的重要特征。进一步地,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这类农户更加“专业化”地从事农业经营,导致其不仅使用家庭内部劳动力,而且通过劳动力市场使用家庭外部劳动力;不仅使用家庭内部积累的资本,而且通过金融市场使用家庭外部的资本。显然,内源式新型农民已不满足于家庭内部劳动力、土地、资本的直接结合,而是在家庭内部要素供给的基础上,借助各类要素市场获取外部的要素支持,立足家庭内部要素并利用外部要素,构成了内源式新型农民的基本属性。这种性质导致其能在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上,获取与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职业大致相同的经济收益。从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涌现出众多的内源式新型农民,特别是出现了大量的家庭农场,“现代家庭农场从耕种的土地面积或产出总量来看,已非传统小农所能望其项背”*韩朝华:《个体农户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理论评述》,《经济研究》2017年第7期。。例如,上海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为本地专业农民,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活动,季节性、临时性雇用短期工,2015年该地粮食家庭农场户均水稻经营面积为127.8亩,粮食家庭农场总数达到3555户。*孙雷:《上海“三农”决策咨询研究:2016年度上海市科技兴农软课题研究成果汇编》,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年。农业部的统计数据还显示:2015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入农户的面积为2.62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的比重为58.7%。截至2015年底,我国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超过34万户,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42.5万户,分别比2013年增长了1倍和3倍。
第五类是外源式新型农民。内源式新型农民是自农村社区内部形成的。在城乡要素流动性增强的格局下,农村之外的劳动力和资本也会基于逐利动机而流入农村,与农村的土地要素结合并开展涉农经济活动,这样就在传统农民的基础上形成了外源式新型农民。这里的“外源”主要是指农业经营主体来自农村社区之外,特别是来自城市地区,即通常被表述为知识下乡、技术下乡、信息下乡、资本下乡。“新型”主要是指农业经营的规模远超过传统农民,一般也超过内源式新型农民;农业经营所需的劳动力依靠要素市场雇用获取,而不是来自家庭内部;农业经营所需的资本依靠城市的金融供给,也不是来自家庭内部。农业经营者虽然不拥有土地承包权,但通过土地流转获取并行使了其他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据此,农村内部的土地就与外部的资本等要素实现了重新组合。这种组合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要素配置方式,由此也就派生了外源式新型农民这种独特的农民类型。
从实践中看,在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土地“三权分置”推进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背景下,经过改造后的现代农业往往蕴含着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回报率,我国城市知识、技术、信息、资本下乡的态势日渐活跃,以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为形态的龙头企业正成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村也出现了一批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经验、能够敏锐捕捉市场信息并善于利用信息技术、以专业态度和需求导向从事涉农产业的“新农人”。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入企业的面积已达到0.42亿亩,约占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的9.5%。就地区分布而言,外源式新型农民在我国各地农村均存在,但在土地流转活跃的地区,农业经营的规模经济优势突出,往往更能带动外源式新型农民的形成。此外,大城市周边的都市现代农业经济效益更为显著,这也容易产生外源式新型农民。就产业形态而言,外源式新型农民往往善于利用资本和知识优势推动大规模经营,或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和休闲、生态等服务功能的发挥,其从事的活动往往具有以农业为基础但三次产业交互融合的性质。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针对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强调“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消除阻碍要素下乡各种障碍”,这意味着外源式新型农民很可能会因制度支撑而得到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面临着多种类型的要素配置方式,要素配置方式的多样性以及选择差别,就形成了经济学视角下的农民群体分化。就基本动因而言,农民分化首先导源于农民的禀赋条件存在着差异,不同的农民家庭在人口结构、年龄特征、人力资本、社会资源、资本积累、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等方面并不相同,这种个体差别客观上会导致农民的经济选择不一致,由此就蕴含着农民之间产生社会分工和群体分化的可能。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市场化的体制转型拓展了农民的经济选择空间,并为农民选择的不同要素配置方式提供了制度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导致农民在承包期内能够进行土地使用的自主决策,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变革导致农民可以进行农产品交易对象的自主选择,户籍制度的逐渐放松则导致农民可在城乡之间进行劳动力的自由配置。尤其是,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断细分和权利结构创新,为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的要素组合提供了广阔空间。我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组合,而“三权分置”进一步形成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使用权的新型权利结构。这激发了农村内部不同农户之间,以及农民和城市社会成员之间的要素社会化配置,进而为内源式新型农民和外源式新型农民的形成提供了条件。概括起来,我国农民分化是农民个体因素和整个社会的制度变革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农民个体的差别和制度变革进程具有渐进特征,因此,我国农民分化也是渐进的、连续的并在不断尝试中展开的。不同类型的农民都是从传统农民中逐步派生出来的,离土农民和离乡农民客观上也为两类新型农民的发育提供了动力。可以说,倘无部分劳动力的非农化流动甚至城市化融入,那么新型农民的农业经营规模扩大、资本等外部要素的引入都不可能发生。在这个意义上,从传统农民、离乡农民、离土农民,到内源式新型农民和外源式新型农民,体现的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农民市场参与的渐进演变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从同质群体演变为传统农民、离乡农民、离土农民、内源式新型农民、外源式新型农民等多种类型。与农民分化相伴随的是,农民的选择空间从农业种植扩大到农村和城镇非农领域,产业形态从单纯的农业生产扩大到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要素来源从家庭和农村内部扩大到城乡两大部门,组织形式也从单纯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扩大到多种规模的新经营方式。概言之,农民分化意味着农村经济管制的放松,意味着农民经济自主权的扩展,也意味着城乡要素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自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化、农民收入和消费能力的增强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均与农民分化这种特征事实相伴而生。
农民分化不仅意味着要素配置优化和经济总量增长,而且意味着农村不同类型农民的异质性增强。虽然市场化体制改革在制度层面扩大了农民的选择空间,但由于个体因素的差别,农民参与、利用这种制度变革的态度和能力是不一致的,不同农村居民在自发决策的基础上也就形成了差异化的要素配置方式,这必然引致农民在职业、收入、消费等方面出现落差。CEIC数据库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持续缩减态势,2009~2017年城乡收入差距已从3.33倍持续缩减至2.72倍,但农村内部不同群体的经济差距却在持续扩大。如果将我国农村居民按照收入分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高收入户五种类型,则2000~2013年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之间的人均纯收入差距从6.47倍持续扩大至8.24倍,中高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之间的人均纯收入差距也从1.92倍持续扩大至2.06倍。总体上看,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差别所形成的农民分化,导致农村内部不同类型农民的经济不平等特征变得更为突出了。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成现代化强国,需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来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乡村振兴战略既需要不断释放城乡要素配置效率,也需要促使不同社会成员能够相对均等地分享发展成果,这实际上也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共享等新发展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立足于农业、农村的变化趋势,理解、研判和把握农民分化这个重要的经济社会现象,而农民分化也促使人们对此前的相关经济理论和政策进行重新思考。简单地说,农民同质条件下的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民分化格局下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有区别的,从农民分化这个特征事实出发,人们需要引申出针对城乡融合发展命题的理论和政策含义。
从理论的角度看,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类似,我国自上世纪中期以来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这导致人们侧重于利用发展经济学的二元经济理论分析中国的城乡关系问题,该理论强调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二元结构转化的关键作用。二元经济理论隐含地假设:农村居民是同质的,他们面对市场信号会做出相同反应,且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转变(工业化)和身份转换(城市化)是同步的,因此其分析重心是两个同质化的部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联关系,农村内部不同群体的关联问题并未进入该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仅存在着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而且存在着农村内部不同群体的持续分化。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着独特的“农民工”现象,即农民的职业转变和身份转化不同步,而农村内部不同群体的分化更是一个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但取决于个体因素和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差别所形成的农民分化,很可能导致二元经济理论不能完全刻画中国的城乡关系演变。例如,中国现阶段的农民已演变为由多个类型的“子系统”组成的复杂概念,不同类型农民对市场信号和制度变革的反应并不相同,且城市资本等要素进入农村并与土地和劳动力结合,会改变农村劳动力非农化流转这种二元结构转化路径。在这个意义上,我国需要在引入个体因素和制度因素演变的基础上理解农民分化的发生机制,并立足于农民分化来分析不同类型农民的交互作用,特别是要研究不同类型农民的转化条件、行为溢出及其利益分享机制,从而在农民类型存在着“谱系”且与城市部门关联存在差别的条件下分析二元结构问题,通过总结与提炼,推动城乡关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农民分化对城乡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农民同质的条件下,城乡发展政策往往集中在农业或农村单个部门,且某项政策往往会引致农民的“一致行动”。例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为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结果导致农民在改革开放初期普遍增加了对土地的投资。但在农民分化的条件下,城乡发展政策必定涉及多个部门,且某项政策往往会面对不同类型农民的差异化反应。就此而言,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凸显农民的主体作用,而凸显农民的主体作用就必须认识农民分化的特征事实,采取更具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安排,来提高政策效力并达到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具体地说,我国政府首先需要尊重和保护农民的自我选择权利。农村内部存在着传统农民、离乡农民、离土农民、内源式新型农民和外源式新型农民,必定是不同农民结合个体因素和制度因素而做出的理性反应。针对农民的不同类型,不能先验地预判哪种类型农民必定优越于其他类型农民,各级政府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农民转变为某种统一类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就体现了尊重农民差异化经济选择、强调不同类型农民协同发展的政策取向。此外,不同类型农民具有差异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因此也就有着差异化的经济性质、产业形态和空间分布,而我国在政策实施中更应强调目标和工具的瞄准性。例如,涉农政策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小农户的收入水平,那么这种政策就应主要围绕传统农民而制定;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农民市民化的水平和能力,那么这种政策就应主要围绕离土农民而制定;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农产品的供给能力,那么这种政策就应主要围绕内源式和外源式新型农民而制定。涉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精准性”是农民分化背景下的客观要求。更重要的是,农民分化体现了市场化体制转型背景下农民选择空间的扩大,而不同类型农民之间也可能存在动态转换问题。就此而言,我国不仅要持续深化劳动力、土地、资本的市场化改革,在提高要素社会化配置的前提下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而且要加快推进城乡在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领域的均等化进程,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跨地域、跨产业的可转换程度,进而为我国在农民分化背景下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奠定更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