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中明 马庆 谭璇
(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江苏镇江 212013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 )
随着“普惠金融”理念的深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P2P网贷行业越发备受关注。从最初的拍拍贷、人人贷到后来创立的宜信,到目前P2P网贷行业内累计平台超过6000家,我国P2P网贷行业经历了从快速生长到后来的野蛮生长,再到如今新监管政策法规颁布之后的初步规范发展的历程。事实表明,P2P网贷在给小微企业和个人带来投融资便利的同时提高了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经过多年的演进发展,以网贷平台为中介,以借款人与投资人为核心参与主体,各类相关机构相互作用、分工合作的P2P网贷生态圈已悄然形成。但是,P2P生态圈内各相关参与主体的信用关系不牢固,借贷主体的信用缺失比较突出,导致P2P网贷生态圈系统不稳定,典型表现就是问题平台停业、不良平台跑路。行业乱象频繁发生,破坏了P2P生态圈的均衡稳定性,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形态的健康发展。从P2P网贷生态圈视角对P2P网贷参与主体间的信用结构与信用关系、行为博弈以及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对厘清P2P网贷生态圈内主体信用行为关系及其演化规律,引导和规范该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金融生态是利用生态学的思想来观察考虑金融方面的现象和问题。周小川(2004)首次系统性地提出了“金融生态”概念,并对金融生态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指出金融生态是各个金融组织之间为了共同价值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个动态平衡系统。王千(2014)基于共同价值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把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作为整个金融生态圈的一个子生态圈来进行研究,指出传统金融机构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业务创新和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国内学者从生态圈的视角考察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较早,也比较成熟,但鲜有从生态圈理念视角对P2P网贷中信用结构与信用行为进行的研究。P2P网贷生态圈是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驱动下,从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系统中裂变出来的一个核心子系统,这个子系统凭借其自身创新体系和效率比较优势,在互联网浪潮中脱颖而出,与互联网金融这个主系统具有同一属性——系统内部各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分工协作、共生共赢,形成一个自我调节、有效运行的动态平衡生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P2P网贷平台在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向的过程中吸引了众多金融服务机构,彼此之间通过资金、服务、信息的交换实现相互合作、互利共赢,构成了一个独特的新型互联网金融子生态圈(见图1)。
图1 我国P2P网贷行业生态圈
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力量,P2P网贷公司通过提供基础中介服务,第三方金融机构紧紧围绕着网贷流程衍生并提供专项业务服务,以资本为纽带将借款人和投资人有效紧密地联系起来,满足借贷双方的投融资需求。第三方机构包括资产端服务机构、运营端服务机构和资金端服务机构,它们分别从资产链、运营技术链和资金链为P2P网贷提供管理、支持、服务。发展至今有50多种机构参与到网贷行业中间服务中,它们以网贷流程为核心轴,从不同的角度对P2P生态圈进行构建。资产端服务机构包括资产服务方、信用服务方和增信服务方。资产服务机构呈现着多样化趋势,其中包括融资租赁、保险、典当、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信用服务方指征信服务机构,为平台提供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和信用评级。增信服务方主要包括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账户财产安全加强保障。运营端服务机构包括资金管理与支付服务方、IT技术服务方、认证服务方、管理与经营服务方,它们为网贷经营提供人才技术、资产管理、信息资金安全支持,具体包括行业咨询机构、信息与技术安全提供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认证等机构。资金端包括机构投资方、流量服务方,主要帮助P2P网贷平台获取投资人和投资资金,具体包括基金产品设计与销售机构、百度及360等流量推广机构。除此之外,P2P网贷生态圈还包括不直接参与资金链的公共服务端,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级机构、银保监会,它们对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维护与促进作用。
这些网贷主体之间密切联系、相互协作、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系统完备的P2P网贷生态圈,作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一个子系统,圈内各个业务协同运作具有生态化趋势,各个部分缺一不可,为整个P2P网贷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
P2P网贷生态圈的信用结构是指在网贷信用活动中信用主体、信用客体、信用条件等基本要素之间所形成的信用耦合关系及构成。这种信用结构涉及借款人、投资人、P2P网贷平台、征信机构及相关增信机构等多个主体。这些主体在网贷市场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它们彼此之间通过P2P网贷业务活动和网贷运行机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P2P网贷生态圈中相对独立的信用链系统,结成紧密的信用关系,形成了独特的信用结构(见图2)。
图2 P2P网贷信用主体结构与信用关系图
具体而言,图2涵盖了P2P 网贷生态七重信用链条:借款人向P2P平台提出借款申请,提供自身信用资料,平台对借款人资料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平台向借款人发放资金,借款人与P2P平台之间构成一条信用链;P2P平台发布通过审核的借款人信息,投资人通过平台所公布信息购买标的进行投资,投资人与平台之间构成一条信用链;借款人通过平台获取资金,投资人通过平台出借资金,双方以平台为中介,借款人需要按约还本付息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构成一条信用链;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与P2P平台进行战略合作,为其提供借款人信用资料来开展平台的网贷业务,P2P 平台与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之间构成一条信用链;P2P平台与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主流增信机构进行战略合作,这样违约风险由增信机构与平台共同承担,增信机构与P2P网贷平台之间构成一条信用链;增信机构根据借款人风险等级确定保费费率的高低,对借款人提供服务,借款人违约状况影响着增信机构的利益,此时增信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构成一条信用链;增信机构为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时向投资人赔付损失,增信机构与投资人之间构成一条信用链。
P2P网贷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民间资金重新整合的创新型融资模式,其在发展中面临着传统借贷模式的风险、平台自身及P2P生态圈内其他第三方机构所隐藏的风险。P2P网贷生态圈内存在的多种风险中,信用风险具有基础性、主导型、复杂性、多变性、突发性等特点。因此,信用风险高低直接影响P2P网贷及其生态圈整体风险的大小,影响网贷生态圈内的生态环境的好坏。P2P网贷生态圈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1.借款人信用风险。投资人在放贷之前,根据平台所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进行判断。造成这种情况有两个原因:一是在网络借贷交易中,不同交易者获得信息的来源不同导致其掌握的信息量不同,其中投资人所拥有的信息来源于借款人在网贷平台上所提供的少量信息,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人无法核实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情况。二是由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完善,平台和投资人很难获得借款人真实信用状况和信用等级信息。此外,征信与评级体系不完善造成信用信息分割和信息不对称,部分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伪造自己的信用记录、虚假包装,使P2P网贷平台沦为不法分子敛财的渠道。
2.增信机构信用风险。有些P2P网贷平台为了增加资金的安全性、吸引投资者,会引入第三方增信机构来降低信用风险,但部分增信机构如担保公司其实是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这种担保模式实质上已经失去了担保的最初本意。当发生大量的违约事件时,违约资金超过了担保公司的最大承受能力,担保公司自身难保,并不能对违约资金进行偿付,此时就会给平台上的投资人带来巨大的资金损失。增信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管控,P2P平台信用的增信行为缺乏约束,关联增信机构在助长部分平台的同时可能会充当着筹资、中介、担保的角色,因此看似高收益低违约率的信用借贷背后非法搭建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造成信用风险的不断积聚。
3.网贷平台信用风险。目前P2P网贷平台有两种方式承担信用风险:一是平台自担保模式。首先网贷平台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保证金,再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对借款本息进行全额担保,当债务人发生违约事件时,网贷平台会先用事前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保证金向投资者垫付,再对违约的借款者追偿贷款。当平台对违约贷款进行垫付时,此时风险就会转移到P2P平台,如果平台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对投资人的权益进行保障,风险程度巨大到无法支撑,就会发生平台跑路事件,造成整个网贷生态圈波动。二是平台引入外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模式。目前担保公司的实力也是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缺乏有效监管和考核,担保机制是否能有效发挥作用值得商榷。从网贷平台自身经营角度来说,我国目前尚未建立P2P网贷行业准入机制,P2P网贷门槛较低,会让一些自身资金实力和风控能力差的P2P平台进入行业生态圈,这些平台自身经营不够规范,若平台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不能有效分离会增大卷款跑路事件发生的概率。
4.其他合作公司信用风险。除了提取风险准备金、采取第三方担保、借款人抵押或质押以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当P2P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这时部分的担保责任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转移到了小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规模较小、经营不够规范、资金实力和风险吸收能力弱,如果出借资金部分来源于小贷公司,P2P平台自身就需要承担部分损失,也就是说小贷公司本身有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此时平台和投资人都会产生资金损失,一旦违约会给P2P网贷平台造成严重的信誉危机,增加了整个网贷生态圈的信用风险。
从前述七重信用关系链条中不难发现,P2P网贷生态圈存在着最基本、最重要的三重信用关系:即借款人与投资人、借款人与P2P平台、投资人与P2P平台之间所形成的信用关系。信用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网贷活动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行的,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三类主体的行为关系具有典型的博弈特征,因此三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信用行为适合运用博弈论来进行刻画分析。在P2P网贷生态圈中,借款人与投资人的资金融通是借助于互联网来进行的,彼此间不能做到信息透明,加上P2P网贷在我国出现较晚,行业规范性不足,P2P平台方也存在着隐藏风险的动机,因此对P2P网贷生态圈内主要信用主体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可以深入揭示各主体的行为动机及网贷信用风险生成机理。
1.博弈假定与参数设置。假设: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情况、还款意愿以及对投资项目的收益性和风险性十分了解,而投资人对借款人和投资项目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即借款人具有信息优势;投资人虽然没有完全掌握借款人信息,但是可通过平台信息将借款人分为高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借款人。
参数设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为M;P2P平台借款利率为I;借款人投资项目预期收益为R;借款手续费率为f;高风险借款人想进入市场的虚假包装成本为C;k是借款人信用影响系数,即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对自身信用的影响程度,如果借款人失信会受到惩罚-Mk,守信还款会带来奖励Mk;借款人被判断为高风险类的概率为P,借款人被判断为低风险类的概率为1-P。
2.博弈构建和分析。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参与者策略是有先后顺序的,借款人先行动,在平台注册账号申请借款,投资人后行动,基于借款人行动与所传递的信用资料、特征以及战略决定是否选择放款。借款人策略空间是(借款,不借款),投资人的策略空间是(放款,不放款)。借款人与投资人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如图3所示,括号前部分代表着借款人的收益,后部分代表了投资人的收益。
图3 借款人与投资人动态博弈树状图
博弈的第一阶段 ,将借款人区分为高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借款人,它们对应的概率分别是P和1-P;博弈的的第二个阶段,借款人会根据自身状况确定是否选择借款策略;博弈的第三阶段,投资人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用资料从整体概率上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资金偿还能力进行判断,从而最终确定是否选择放款。
对于借款人而言,当借款人选择不借款时,不论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如何其收益都为0,此时投资人的收益也为0。对于低风险借款人来说,如果申请借款未获得投资人放款,借款人与投资人两者收益都为0;一旦获得放款,借款人的收益为R-M(1+I+f)+Mk, 因为借款人的收益R远远大于贷款额M、平台的手续费用Mf和贷款利息MI,一个理性的借款人会选择申请借款。对于高风险借款人来说,申请借款虽然有可能花费虚假包装成本-C而一无所获;一旦得到放款会获得收益R+MC-Mk,其中项目预期R远远大于虚假包装成本C和赖账惩罚Mk,因此资质差的借款人的借款策略优于不借款策略。所以,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无论高风险借款人还是低风险借款人都会选择借款。
对于投资人而言,选择放款的期望收益为:
选择不放款的期望收益为0,当投资人选择放款的期望收益大于不放款的期望收益即U1>0,P>1/1+I时,投资人会选择放款策略;当投资人选择放款的期望收益小于不放款的期望收益即U1<0,P<1/1+I时,投资人会选择不放款策略。当 P>1/1+I时,借款人和投资人会达到博弈均衡(借款,放款)。其中I越大,P的取值范围越大,投资人选择放款概率越高,因为高额的投资利率对投资人的吸引较大,从而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概率也会提高。
对于高风险借款人而言,自身资信虚假包装成本低,违约赖账的代价小,故在利益驱使下这部分高风险借款人会选择设法混入P2P网贷市场,从而增加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生态圈的信用风险。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在P2P行业扩张发展时期借款人进入市场成本降低,高风险借款人的信息伪造成本也降低了,这就导致一部分高风险借款人会选择过度包装自己骗取投资人放款;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个人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投资人处于信息劣势,投资人根据所获得的借款人资料无法准确推断借款人的风险。
可以通过降低高风险借款人进入市场的预期收益E=R+M-C-Mk来减少高风险借款人进入市场的期望。若想降低预期收益E,一般有三种途径可以运用:(1)增强对借款人的审核力度从而提高借款人虚假包装成本C;(2)可以通过对守信行为进行奖励,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从而加大借款人信用影响系数K;(3)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分散投资,同时选择数值较小贷款额M以降低风险。
3.小结。对于借款人而言,不论何种风险类型的借款人都会选择借款策略,当P>1/1+I时,投资者会选择放款策略,此时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借款,放款)。同时应该加强对借款人资质审核;加大对虚假包装和违约的惩罚力度;鼓励投资人降低单笔放款的数额,促使高风险借款人选择借款的概率降低。
1.博弈假定与参数设置。假设:P2P平台虽然没有完全掌握借款人信息,但是可通过平台信息将借款人分为优质借款人和劣质借款人;P2P网贷平台允许资质良好且提供真实资料的借款人在平台上交易,对于资质差提供虚假资料的借款人则可进行处罚。
参数设置:S表示审核成本,即P2P平台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需要支付的成本;U表示优质借款人审核收益,即优质借款人给平台带来的预期收益;V是劣质借款人进入市场造成的预期损失;B是借款人提交资料成本;D是预计收益,即借款人审核通过后预计获得的收益;f为借款人进行资料造假被审核发现后遭受的惩罚;借款人提交资料后,平台判定借款人为优质低风险类的概率为t,判定借款人为劣质高风险类的概率为1-t;借款人通过审核概率为b,未通过审核的概率为1-b。
2.博弈构建和分析。借款人有优质劣质之分,但是借款人对自身的资信状况很了解,会根据自身资信决定是否选择向平台提供资料, P2P网贷平台选择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或不审核。借款人策略空间是(提交,不提交),P2P平台的策略空间是(审核,不审核)。具体博弈过程如图4所示,括号左边表示借款人收益,右边是P2P平台收益。
当借款人选择不提交资料时,无论其资质如何收益都为0,此时平台的收益也为0。
对于P2P平台来说,当借款人选择提交资料时,如果P2P平台选择审核,平台能获得的期望收益为:
借款人选择提交资料时,如果P2P平台选择不审核,平台能获得的期望收益为:
当U2>U3时,t<V-S/V,P2P平台审核的收益会大于不审核的收益,此时平台会选择审核;当U2<U3时,t>V-S/V,P2P平台不审核的收益会大于审核的收益,此时平台会选择不审核。因为劣质借款人如果进入市场会给平台带来很大的损失,V的值远远大于平台的审核成本S和审核收益U,V-S/V接近于1,故一般情况下t<V-S/V成立,P2P网贷平台的稳定策略为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
图4 借款人与P2P平台动态博弈树状图
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信用资质良好,不论是否被平台审核,借款人都会获得收益D;如果借款人资质差,期望收益为:
令 U4>0,b>1—D/(D+B+f),此时借款人会选择提交资料。在P2P网贷市场上,借款人一旦进入市场其所能获得的收益D远远大于提交资料成本B和借款人资料造假被审核发现后遭受的惩罚f,所以1—D/(D+B+f)的值趋近于0,故一般情况下b>1—D/(D+B+f)成立,借款人的稳定策略为提交材料。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抱着进入市场的侥幸,劣质借款人也会倾向于提交资料。
所以P2P平台和借款人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精炼贝叶斯均衡为(提交,审核)。借款人无论资质优劣,提交资料的期望收益大于0,借款人会选择提交资料;P2P平台会选择资格审查,因为一旦劣质借款人进入市场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
3.小结。P2P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博弈均衡是P2P平台一定会对借款人资质审核,借款人不论资质如何一定会选择提交资料。P2P平台应该建立自身数据库,构建信用评级新体系,加强对借款人资质审核,降低资质差的借款人进入市场的概率;增加对劣质借款人资料造假的处罚,提高其进入市场成本,从而减少劣质借款人进入市场的预期。
1.博弈假定与参数设置。假设:投资人有两种策略选择,即投资和不投资,选择两种策略的概率分别是p和1-p;P2P平台有两种策略,即按时支付本息和不按时支付本息,选择两种策略的概率分别是q和1-q。
参数设置:L表示投资标的金额;i是P2P平台支付的利率;I是银行存款利率;S表示投资人需支付给平台的费用,包括服务费、资金托管费等;当投资人进行一笔投资,P2P平台会获得收益A;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费用为M;当平台正常经营按时还本息会获得来自监管机构信誉奖励F,如果平台选择不按时支付本息会受到处罚-F。
2.博弈构建和分析。用X表示投资人,Y表示P2P平台,博弈双方支付矩阵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与P2P平台的支付矩阵表
(1)投资人角度分析
投资人选择投资时的收益:U11=q[L(i-I)-S]+(1-q)[-L(1+I)],投资人选择不投资时的收益:U12=qLI+(1-q)LI,故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为:
复制动态方程,可以得到投资人选择投资概率的比例变化比率:
令F(P)=0,可以得到p=0和p=1两个稳定策略。对F(P)进行求导可得:
当q=L+2LI/Li+L-S时,对于任意的p,F(P)=0;当q>L+2LI/Li+L-S时,p=1为进化稳定策略,即投资人选择投资,平台选择按时支付本息;当 q<L+2LI/Li+L-S时,p=0为进化稳定策略,即投资人选择不投资,而 P2P平台选择不按时支付本息。
只有投资人选择投资,平台选择按时支付本息,市场正常运营才是对整个行业生态圈的最优选择,则q需要大于L+2LI/Li+L-S。 可 看 出 L+2LI/Li+L-S的 值 越小,实 现 q>L+2LI/Li+L-S的概率越大,通过分析可知,在其它参数不变的前提下,减少平台对投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S,分别降低银行存款利率I,提高P2P平台利率i时,可以让L+2LI/Li+L-S变小,此时投资人选择投资的概率变大,平台选择按时支付本息的概率也相应变大。
(2)P2P平台角度分析
平台选择按时支付本息的收益为:U21=p(A-M+F)+(1-p)(-M+F),平台选择不按时支付本息的收益为:U22=p(L-MF)+(1-P)(-M-F),P2P平台的期望收益为:
复制动态方程,可按以得到P2P平台选择时支付本息概率的比例变化率:
令F(q)=0,可以得到q=0和q=1两个稳定策略。对F(q)进行求导可得:
当p(A-L)+2F>0,即p<F/(L-A)时,q=1是进化稳定策略。可看出F/(L-A)越大,平台选择按时支付本息的概率也就越大。此时可以通过加强对平台惩罚和奖励力度F,减小投资标的数额L,提高P2P平台收益A来增加F/(L-A)的值,使平台选择按时支付本息的概率变大。
3.小结。通过建立进化博弈模型对投资人和P2P平台分析可以看出,当平台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欲望会加强,同时投资人更倾向于高利率、高风险的投资标的,尤其当银行存款利率下降时,这种倾向更强烈;当客户资金需求越小,受到监管各方的奖励越多,违约时的约束和惩罚越大,P2P平台越倾向于选择按时支付本息。
健康的网贷信用生态圈能增进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保障P2P网贷运行的稳定性,实现生态圈内各主体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与传统借贷模式相比,P2P网贷的虚拟性、跨时间性和跨区域性以及参与主体类型的多元复杂性,使得网贷生态圈具有很强的脆弱性,投资人与借款人、平台与借款人、平台与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借款人、平台与其他相关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更依赖于信用机制的保障。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乱象和暴露出的风险归根结底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网贷生态信用环境差。因此,当前防范我国网贷信用风险最紧迫的任务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网贷生态圈内各信用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网贷生态圈信用环境。其中重要一环就是进一步完善网贷信息披露机制。因为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测评估,而且有利于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促进网贷行业良性发展。在美国,P2P 网络借贷被定义为证券的一种,P2P 平台在成立时需要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同时提交详细的注册说明书,每天向SEC提交贷款列表以便投资人查阅,并进行风险提示。这种全面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理念值得我国借鉴。就我国而言,一是要尽快制定P2P 网贷平台强制信息公开披露准则。目前,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外,尚无其他相应的配套政策,大多数平台的信息披露完全是被动应付,且披露内容不完整、不及时。因此,监管部门应参照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国外先进经验,强制要求网贷平台将运作模式、运营状况、产品信息、财务状况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及时披露。二是完善网贷平台监管政策。现行《暂行办法》对平台经营指标没有统一规范,对平台披露的信息缺乏可靠验证手段。因此,尽管一些平台披露了运营数据等信息,由于没有统一的统计方法,各家平台对网贷运营、交易等指标数据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统计,这影响了数据信息的可比性。同时,平台披露信息的真伪亦有待验证,这种情况下难免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损害了投资人利益。为此,应对《暂行办法》中的粗线条化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对具体指标数据的统计方法及披露要求予以统一的详细规范。三是提高平台产品信息的披露程度和披露水平。《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融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和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同时明确了平台是披露义务的重要责任主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从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方面定义了96项披露指标。P2P网贷平台发生问题的原因除恶意诈骗外,主要是自融、拆标、虚假标的等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产品信息的披露。平台如实披露产品相关信息可以降低网络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改变投资人信息劣势的位置,从而使投资人在信息获取方面获得平等的权利,降低理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通过严格的、充分的、全面的网贷信息披露,使网贷各个主体交易活动展现在阳光化的市场环境中,有利于约束各主体行为,增进各主体之间的别识度和信任关系,优化网贷生态圈信用环境。
科学的信用评级是有效识别P2P网贷信用风险的基础。信息不对称是引发P2P网贷风险的主要原因,根据P2P平台与借款人的博弈分析,平台的稳定策略是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目前,我国P2P行业缺乏科学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央行征信系统和各地方政府的企业、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尚未向P2P网贷开放,而民间的商业征信业务刚刚起步,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主要通过线上线下两条渠道来采集,对客户信用信息主要依赖平台内部审核,每个平台对同一客户作出不同的信用评级,容易造成信息孤岛和行业资源浪费。因此,应在现有网贷平台个人信用分析的基础上,紧密结合P2P网贷市场和借款人的守信特征、平台运行机制及网贷业务流程等新因素、新主体、新业务,构建起契合P2P网贷生态圈、线上线下互补的网贷信用评级新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各平台信用数据库以及跨平台的网贷行业信用数据库。201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8家市场征信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基础设施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百行征信的线上化运营,网贷信息黑箱难题将有望得到缓解。当下的首要任务是从法律上明确P2P网贷平台征信数据获取规则,建立网贷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政府企业与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及商业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的对接机制,通过借助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现代化征信手段,构建起涵盖央行征信数据、政府其他部门信用信息、互联网信用数据为内容的一体化社会征信系统,实现网贷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将网贷各主体信用信息置于社会信用大体系中,增加信息透明度,最大限度防范网贷生态圈内信用风险的发生。
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职能包括政策倡导、从业培训、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与监督等。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挂牌成立,对网贷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具有有益借鉴作用。结合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现状,借助英美两国的经验,首先我国需要设立协会准入门槛,让协会监督、负责协会成员的合规运营;其次,应尽快组建P2P网贷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自律规范和信息反馈机制,在经营资质、业务运营、信息披露、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建立市场认可的平台信誉机制,将网贷行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增强网贷行业的透明度。
由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博弈分析可知,当其他条件不变,投资人普遍倾向高利率投资标的,而高利率背后总是隐藏着高风险。在现实P2P网络借贷市场中,投资人对信息缺乏了解或者盲目追求高收益容易忽视其中风险。因此,首先要培育投资人牢固树立科学的风险-收益意识,正确看待P2P网贷风险,使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有机匹配投资风险与收益,做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更高的收益率,或者以更低的风险获得稳定的收益;其次应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人对问题平台和问题借款人的风险甄别能力,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引导投资人分散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减少单笔投资额能使P2P平台更倾向于按时支付本息,有利于增进P2P平台的稳健经营。
建立借款人信用激励和违约惩戒机制能显著增加借款人的守信收益和违约成本。一是建立借款人信用激励机制。对依法提交真实信用资料、合规使用借款并按约还付本息的借款人予以褒奖,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同时,提升守信者的信用等级,对其税收、贷款利率、其他融资、房贷政策及公共服务获取等方面给予激励优惠,让恪守信用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这也有助于P2P网贷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二是建立借款人违约惩戒机制。对借款人资料造假行为和背信行为采取公开曝光、批评、谴责等措施,让其在网贷交易和社会生活中处处受到制约;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结合借款人失信程度,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增大其失信成本,给潜在失信者以警示,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促进P2P网贷生态圈信用文化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