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2018-10-09 06:3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吕晓澜俞康春叶利俊
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9期
关键词:实地矿业权名录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吕晓澜 俞康春 叶利俊

孟祥随 荣一萍 李 放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既是新形势下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加快建立矿产资源领域“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监管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是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局年。为做好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公示制度,规范矿业权人名单管理,优化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强化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矿产督察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摸清省内信息公示工作情况,了解其他省份好的经验和做法,笔者先后对建德、青田、长兴等部分县(市、区)和陕西、四川、海南、安徽等省份开展了实地或书面调研。通过调研,掌握了全省矿业权人2016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和公示情况,掌握了各地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和矿业权人名单管理情况,了解了部分省份在组织模式、名单管理、实地核查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了浙江省信息公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情况

浙江省是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三个试点省份之一。自2016年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结合地矿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了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建成了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确定了“双随机”抽查规则和与矿产督察紧密结合的实地核查机制,优化了矿业权人名单管理,全面完成了2017年度和2018年上半年信息公示各项工作。

(一)信息公示制度基本建立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有关要求,印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7号)。公示内容方面,增加了矿业权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制定了矿产资源(乙类)开采年度信息表和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增加了粉尘防治等有关内容。名单管理方面,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细化为以下三类: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列入监管名单的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矿业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联合惩戒方面,把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纳入浙江省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参与信用等级评价,被列入异常名录在一年以内的扣15分,被列入异常名录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扣30分,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扣50分,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二)信息公示系统运行良好

以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全国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需求,开发建成集信息填报、公示、查询、举报等功能的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增加随机抽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等功能,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实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抽查名单、核查结果、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信用评价等级和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并与省矿业权审批系统、全国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信用浙江”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基本能够满足全省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双随机”抽查规则基本合理

项目随机抽查方面:勘查项目按照全省7%的比例大随机摇号抽取。矿山按照不低于全省总数7%的比例,区分不同矿种和地区的规则进行抽取。根据浙江省以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为主,普通萤石、水泥用石灰岩、叶蜡石等优势非金属矿产为辅的开发利用格局,结合铁、铜、金等部分重要矿产,确定了25种矿产参与2017年度随机抽查。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按照各设区市7%左右的比例确定抽查数量,其他矿产按照全省7%左右的比例确定抽查数量。另外,将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矿业权人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矿山,列入专项抽查名单。实地核查人员随机抽取方面:确定以浙江省第四期矿产督察员为基础组建实地核查人员库,并将全省矿产督察员划分为地质勘查、矿山开采设计、矿政管理三大类,另设地热矿泉水类,根据工作经验和专业确定组长备选名单。实地核查组人员组成按照地质勘查、矿山开采设计和矿政管理进行搭配,同时遵守核查人员所在单位与探矿权人及勘查承担单位回避原则,和工作量基本均衡原则。根据随机抽取结果分析,抽查规则基本能够满足地区、矿种分布均匀的需求。

(四)信息公示工作全面实施

截至2018年3月底,全省探矿权应公示373个,完成公示366个,未公示7个,公示完成率98.12%;采矿权应公示802个,完成公示795个,未公示7个,公示完成率99.13%。组织完成65个信息公示抽查项目的实地核查工作,其中勘查项目25个,占全省已公示勘查项目的7%;矿山40个,占全省已公示矿山总数的5%。

二、其他省份典型经验做法

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了解到部分省份在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省矿产资源特点创新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现总结如下以供参考借鉴。

(一)陕西省典型经验

陕西省在国土资源部《公示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探矿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未按时公示年度勘查信息、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延续而违法勘查、登记勘查矿种与实际勘查矿种不符、弄虚作假填报工作量或填报工作量大于实际完成工作量25%、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实际勘查投入不足计划25%等17种情形。采矿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未按时公示年度开采信息、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延续而违法采矿生产、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矿种与实际开采矿种不符的、矿山开拓系统或采矿、选矿工艺等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符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等12种情形。矿业权人存在部分问题但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也列入异常名录。细化之后,异常名录的管理与法律法规条款一一对应,增加了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同时,陕西省加强实地核查管理,制定了实地核查工作手册。

(二)四川省典型经验

四川省本着宽严适度、必要惩戒的原则,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将《公示办法》中列入异常名录的第二、第三款情形进行了细化。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有:未缴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且未如实公示的,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或价款且未如实公示的,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且未如实公示的,受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但未如实公示的,应上报但未上报储量年报且未如实公示的,一般信息存在大量错误的;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情形有:未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应上报但未上报储量年报的,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的,不配合实地核查的等。同时明确了虽存在部分问题但不予列入异常名录的5种情况。这些细化,使得专家人员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和尺度的把握更加清晰、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海南省典型经验

海南省在强化实地核查环节下功夫,并建立督导整改机制。规范实地核查工作,明确实地核查前、核查中及核查后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方式方法,让实地核查人员掌握如何进行核查;突出实地核查重点,把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的真实性、有无越界勘查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作为实地核查的重点;加强实地核查的培训,每月开展实地核查前,对当月抽取的核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注重核查结果应用和对问题的分类整改。一是督导矿业权人分类整改,对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属于公示信息填报错误的,督促矿业权人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避免在明年填报时出现类似的错误;属于现场采矿权标识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语牌等方面问题的,要求矿业权人限期完成整改;对发现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二是严格依法查处,对实地核查发现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三是明确督导整改责任,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矿业权人,要求其提交整改方案;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实地核查的结果逐个告知矿业权人并督促跟踪指导整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发通报,对实地核查存在问题的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督查。

表1▲▲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明显漏填错填情况统计

表2▲▲探矿权人公示信息明显漏填错填情况统计

三、浙江省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调研发现,浙江省信息公示各项工作虽然进展顺利,成效初显,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优化,逐步提升改革成效。

(一)填报公示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有待提高

2017年度实地核查发现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有39个,占全部核查对象的37%。其中由于部分矿业权人对信息公示工作重视不够,填报不认真,导致误填、漏填情况较多,特别是规费、资源储量、实物工作量等信息,个别信息存在数量级的差距。(见表1、表2)

(二)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意识有待加强

通过实地核查发现,矿业权人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有22个,占全部核查对象的21%。其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不到位情况主要为未完成勘查进度和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投入,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不到位情况主要为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法定规费缴纳不及时等。部分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影响认识不够。

(三)实地核查要求有待细化

实地核查过程中,实地核查人员对部分与实际不一致的信息项,难以判断是误填还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义务履行是否到位更是难以把握;不同的实地核查人员对同类问题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对是否予以列入名单的尺度把握不一致。另外对矿业权人填报但无需公示的信息,是否纳入实地核查范围,这类信息如果存在问题是否要列入名单等,还不够明确。

(四)全国信息公示系统功能有待完善

全国公示系统中,矿业权底数、抽查名单、实地核查任务等均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全程管理,部分矿权在公示期间完成注销或延续的、抽查名单和实地核查任务确需调整的等情形,均需报部信息中心统一调整,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系统中统一设定的抽查规则,仅限于行政区域和矿类,可选余地偏少,且矿类必须要限定单个矿种,致使随机抽取的名单中有部分矿权已过有效期、处于基建期或者长期停采状态,部分矿权较少的小矿种无法纳入随机抽取范围。

(五)信息公示管理模式有待改进

目前,全国统一公示平台、统一用户管理、统一过程管理的一盘棋管理模式,固然方便对全国工作的统筹与把控,但不利于发挥省级层面的主动性,不利于实际工作推进。如《公示办法》提出的要加强“与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地热、矿泉水和建筑用砂石、粘土矿有关公示内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等有关要求无法实施,部分省份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的重点工作无法纳入公示范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成效。

四、对策与建议

为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加快构建 “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督管理新机制,结合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健全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矿业权人名单管理,细化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明确矿业权人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形的详细分类;扩大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范围,增加一次性列入条款,如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提高名单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实地核查工作要求,优化“双随机”摇号规则,细化实地核查内容,提高核查效率。加快推动信息公示与社会诚信体系的衔接,真正实现联合奖惩,提升改革效益。

(二)改进优化信息公示系统

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功能。优化矿业权人随机抽查功能,增加有效期选项、多矿种打包随机抽取等规则,增设实地核查人员随机抽取模块。增设异常数据提醒、逻辑关系自动校验等功能,优化实地核查任务分配、矿业权人名单管理、底数管理等功能。增设统计分析功能模块,实现辖区内所有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的查询、筛选、提取、导出等功能,增设相关统计分析功能。

(三)强化各项工作衔接

加强矿业权人监管名单管理,将在日常巡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产督察和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全部将其列入监管名单,督促矿业权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列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监管。进一步优化信息公示实地核查与矿产督察工作的衔接,将信息公示实地核查项目列入专项督察,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鼓励各市国土资源局创新管理机制,可以将实地核查工作结合日常巡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等工作一并开展,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目的、作用的解读和宣传,规范矿业权人名单、实地核查结果的公示,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引导矿山企业、社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矿业权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把握,提高实地核查人员和基层矿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夯实信息公示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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