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华 刘映宇
编者按
现代工程建设中,大都离不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与普通常规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不管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对特种设备都有着严格的管理。我国工程建设中的特种设备管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还有《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较为完备的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实践的结晶,都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我们要时刻警醒和牢记。下面这起案例,一方面说明我们落实法规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盲区,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大力改进。另一方面说明,安全工作容不得侥幸,侥幸连着不幸,亏欠的最终还是要偿还的。
起重机是在一定范围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它大多单独使用。在工程建设中,两台起重机在一起工作的情况比较少,两台起重机能够有所接触的情况更是少而又少。今天我们讲的这起案例,就是关于两台起重机,一台为汽车起重机,一台为塔形起重机(即塔吊),它们的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引出的却是一损俱损的结果。
事情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某工地上,一排排楼房林立。这是当地新农村扶贫搬迁用房,总算在2017年的最后一天完成了主体建设任务,后面就剩拆除起重机、清理现场、平整地面等收尾工作。负责拆除塔式起重机任务的是某租赁公司。接到任务后,租赁公司一台汽车起重机、4名员工早早赶到现场。拆除塔式起重机是个技术活儿,不是谁都能干的。这家租赁公司常接手这样的工作,很专业,干起活儿来也得心应手。按照分工,他们很快就展开了工作。
上午11点30分,拆除塔式起重机后臂。塔式起重机是靠后臂上的重物平衡起重物,以达到吊起搬运目的,所以塔式起重机的重量大部分集中在后臂位置,拆除塔式起重机,先要拆掉后臂上的重物块。一名员工麻利地爬上起重机,走到起重机后臂,用牵引钢丝绳将汽车起重机副钩与塔式起重机后臂单侧吊耳连接。“起!”随之,汽车起重机开始起吊。起吊中,这名员工似乎预感到有些不对,便向汽车起重机司机喊“慢一些”。不曾想,事故就在此时发生了。汽车起重机副钩拽引塔式起重机后臂,塔式起重机受拉力后抖动,并随之转动。汽车起重机司机便以吊制动,大臂角度不变。由于塔式起重机前后不平衡,平衡臂瞬间发生断裂。塔式起重机平衡臂断裂后,又引起汽车起重机失去平衡,继而又发生塔式起重机倾倒、汽车起重机侧翻、员工从塔式起重机后臂上摔下、掉地起重机残肢压坏刚建好的房子等一连串的事情。这起事故,造成两台起重机和数栋新建房屋不同程度受损,一名员工受伤致残(身上两处达九级伤残、两处达十级伤残),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十分重视,责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受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8年1月5日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人员在事故现场看到:该工地共建有四排房屋,南北朝向,地势由南向北逐渐降低,各排房屋垂直高差约3米。汽车起重机架设在第一排与第二排房屋之间,塔式起重机安装在第二排与第三排房屋之间。汽车起重机倾翻在第一排与第二排房屋之间的沟槽中,车体受损;塔式起重机整机倒塌、塔身断裂,平衡臂吊耳附近位置断裂,回转机构以上部件全部变形损毁;倒塌的塔式起重机和倾翻汽车起重机损毁了数栋房屋。
司法鉴定中心人员对有关涉事方的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勘验,发现塔式起重机物权方没有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登记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等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塔式起重机拆卸施工方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专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辅助起重机械当事方不能提供汽车起重机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现场查看塔式起重机,该机无铭牌标识,不能确定其生产日期、制造单位,也不能确定其是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从以上鉴定可以看出,从建筑施工方到拆卸施工方,从塔式起重机到汽车起重机,都是典型的违规操作。《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第2.0.10条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本事故现场勘验证实,拆装单位未能提供本次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与规定明显不符。第5.0.6条规定:“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5.0.7条规定:“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而本次事故拆装单位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过程中,没降塔作业,就直接进行平衡臂配重块的拆除作业。同时,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①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③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本次事故塔式起重机的物权所有方在未完善该机安全技术档案的前提下就租赁给建筑施工单位使用,严重违反了规定。
鉴定结果认为,塔式起重机物权所有方安全技术档案缺失违规租赁,拆装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规范拆塔,汽车起重机对该塔式起重机平衡臂实施了不正确的牵引最终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我们知道, 特种设备都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有着严格的审批、检验、管理程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总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法规程序办事,出问题就在所难免了。一位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多年的“老建筑”透露,建筑施工中特种设备资料不全、超期未检、没有备案登记、无证操作或有证过期等问题很常见,不少单位或多或少都有,尤其是一些小的建筑公司和在偏远乡镇施工中表现更为突出。
综合分析该案例,从政府部门到建筑公司、到租赁公司、到员工个人,教训都非常深刻。从工程本身来讲,是扶贫搬迁工程的新农村建设,无疑是政府行为。政府筹建的工程,在所选建筑公司的资质上毋庸置疑。关键是有些项目和工作的转包上,转包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设备技术档案全不全、所属员工有无上岗证等问题,管理和查验工作应及时跟上。我们不反对个别项目的转包,让更专业的人做更专业的事,既快捷又实惠。可转包不能忽视安全,让违规行为钻了空子。就如此案例,建筑公司租赁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方又将拆卸工作转包给租赁公司,正是这些租赁和转包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从企业来讲,建筑公司如果从开始就严格审核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资料,把住安全关口,不合格设备也不会进来。当初只从经济角度出发,也许花费少了,可如今发生了事故,恐怕掏的钱反而要多得多。还有租赁公司,没有协议,没有安全责任区分,一个电话就干,4个人干一两天也就两千来块钱,这出了事赔偿和罚款恐怕得白干几十回了。再从员工个人来讲,钱虽然重要,但生命和健康更重要。特种设备安全规定不仅是保护他人生命财产的,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公司为了钱可以让你去冒险,但自己要学会保护自己。那位落下严重残疾的员工,要是当时在塔式起重机后臂完成操作后赶快下来,汽车起重机再起吊,自己就不会受伤,就不会残疾。
该案例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安全,还是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范绝不是可有可无,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等特种设备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不遵守或选择性遵守,抱着侥幸心理,必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