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关系性质和类型

2018-09-29 09:32郭晓娟
商情 2018年39期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者利益

郭晓娟

一、劳动关系的性质

所谓劳动关系的性质,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容。就一般意义而言,劳动关系的性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劳动关系具有平等的性质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表面上的对等。在市场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条件下,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他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有权做出出售自己劳动力的决策,因而他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雇主。同时,雇主则根据自己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权选择和购买劳动力。显然,劳资双方之间的这种相互选择是完全自由和平等的,一旦双方的选择达成一致,就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同样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之后,基于各自的意愿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即在遵循一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有了更好的发展机会或对现在的雇主不满意,他可以辞职:雇主的经营状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在能力上达不到工作岗位的要求,雇主可以辞退员工。第二,劳资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动,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也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上的对等。

(二)劳动关系也具有不平等的性质

劳动关系的不对等性源于劳资双方经济力量上的悬殊差异。虽然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在力量上的不均衡所造成的实际权利上的不对等,已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具体体现在:在市场经济国家,经常存在失业现象,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的“后备军”,不但造成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而且也对就业劳动力形成一定的压力,这种情况使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更大的优势和主动地位。因而,劳动者的选择机会是有限的,而雇主则可以利用这种情况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例如有些雇主单方面制定含有不公平条款(在工资待遇、福利、工作时间等问题上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规定)的格式合同,劳动者往往迫于就业形势的压力而无奈地接受。如果这种不对等性逾越了法律界限,国家要进行干预。

(三)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只要劳动者与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要求将自己的劳动力纳入到雇主的生产要素中去,使自己的劳动力成为雇主现实的集体劳动要素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整个劳动过程中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人身上都从属于雇主,具体表现在:首先,劳动者在经济上从属于雇主,雇主占有生产资料,提供劳动条件,组织、协调整个生产过程并监督劳动者的劳动,雇主是劳动力的支配者,也是劳动力的管理者。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部分,必须利用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要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并接受雇主对劳动成果的检验,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取决于他所提供的勞动的数量和质量。第二,劳动者在人身上从属于雇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让渡的特征。劳动者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之后,就有义务在工作场所接受雇主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雇主的要求付出劳动,这实际上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的让渡。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劳动力的消

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雇主要成为劳动力的调度者和支配者,自然地就成为劳动者人身的调度者、支配者,这样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一种以支配和服从为特征的双向关系,劳动者在一定限度内将人身自由让渡给雇主,从而形成了从属关系。

(四)劳动关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最基本的内容是经济关系。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工资和福利是联结雇主与劳动者基本的经济纽带,如果缺乏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关系,劳动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利益成为雇主与劳动者合作与冲突的最主要原因。

(五)劳动关系具有社会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并非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它是一种比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关系都更多地渗透有非经济的社会、文化关系及政治关系的经济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社会关系性质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其原因在于人不仅仅是经济动物,而且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互动过程中,劳动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寻求其他方面的利益,如荣誉、周围人的尊敬、归属感、成就感等。而工作场所往往是劳动者投人时间精力最多的主要活动场所,因而会很自然地希望从工作场所及雇主那里获得各方面的满足,这就要求雇主在满足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关注劳动者的心理需求,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来建立一种具有建设性激励性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类型

按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可以把劳动关系划分为均衡型劳动关系、不均衡型劳动关系和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所谓均衡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相差不大,能够相互制衡。这种类型的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在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劳动者和工会的代表有权了解就业组织的内部信息,就业组织的基本生产经营决策由雇主和劳动者及其代表或工会双方参与,协商制定。所谓不均衡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相差悬殊,一方在组织运行中起主要作用,并支配另一方的行为。该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向雇主方倾斜和向雇员方倾斜。一般的不均衡型劳动关系都表现为雇主方占上风,只有在少数经济体系中才可能存在雇员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所谓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是指政府是控制劳动关系的主要力量,并且决定劳动关系的具体事务。新加坡是比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国家。按照雇主与员工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相互关系划分,可以将劳动关系划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和利益一致型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划分是同企业内部的管理思想相关的。所谓利益中突型劳动关系,是以劳资双方矛盾和劳资阵营对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在这种类型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主体各自均有自己的利益,彼此相互矛盾冲突。工会的力量一般比较强大,工会在就工资和福利问题与资方进行谈判时容易产生冲突,甚至引发产业行动。这种类型的劳动关系又可称为“传统型”的劳动关系。所谓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是以劳资双方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这种类型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主体在人格和法律上是平等的,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在处理双方利益关系的时候,遵循对等协商的原则。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重视产业民主,雇员被视为独立的劳动关系主体,也是参与企业决策的主动力量。这种类型的劳动关系又可称为“西方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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