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芳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在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趋势下农业企业工作的运行与管理逐渐变得复杂,正常开展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生产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随着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的涌现,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成本核算管理作为农业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应受到经营管理者与工作人员的重视。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生产成本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综述,并提出部分解决措施,力求提高我国农业企业成本管理的效率。
一、生物资产概述及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生物资产是指企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从而达到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属于经济资源中的一種,但由于生物资产具有特殊性,生产周期、样品种类等都与常规资产形式不同。对于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来说,主要目的就是如何将生物资产和生产成本进行分类并管理。
1.企业生产成本管理制度缺乏。目前我国农业行业竞争性较强,农业生产成本在不断增高,为农业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我国农业企业大多数采用了家族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较为缺乏科技人才、经营人才,导致了企业的发展较为缓慢,无法跟上发展的潮流。由于我国农业企业在科技技术方面极为欠缺,除去少数龙头企业,基本上依靠传统技术和设备进行生产。而且,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农业企业面对融资等问题,生产的规模较小,土地等资源的使用多以租用为主,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生产成本的管理制度是通过借鉴行内龙头企业的制度而发展起来的,或是从财务会计准则的角度所制定的,缺乏针对自身行业的特异性和可行性。并且,他们认为成本管理制度只是为了针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所设立的,导致企业内部管理缺乏执行力。与此同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可能导致在企业成本核算与管理中过于融入自己的主观思想,无法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成本管理需要制定一个目标和定位,并从根本上改善现状,才能促进工作的有序进行。
2.高层及员工内控意识缺乏。农业企业管理人员一般较为重视资金的投入,而忽略了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需求,无法充分认识到企业生产成本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只需要将管理制度和要求传达给企业员工即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企业的效益甚至运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且作为农业企业来说,需要具有较强的财务知识专业性,而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对财务知识了解较为缺乏,导致成本管理能力低下,使得企业效益亏空现象不断涌现。
3.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追求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忽略了企业内部成本核算管理的重要性,而且由于农业企业生产时业务较为广泛,可能涉及到多种生产和种植,导致生产的场地、人员等无法进行有效的统一,不能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无法体现企业发展的特异性,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
二、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生产成本核算改进措施
1.完善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制度。成本核算是农业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企业可以通过塑造特色的企业文化,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以及成本核算管理等的宣传力度;可以对各个岗位进行成本管理制度行为准则的设立,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员工对成本核算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可以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和约束,形成高效的成本管理效率。除此之外,企业需要注意健全财务会计人员岗位的责任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保证成本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应将企业实际情况与相关规章制度相结合,建立符合企业未来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行情,对自身企业的资金结构进行调整,完善融资渠道和成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物资、样品等建立起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的操作程序。
2.优化生物资产成本核算流程。作为农业企业来说,需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成本进行预算,将其进行分类,分为直接材料、人力资源、机械设备、间接费用等项目,分批次进行成本分配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应结合历年来经验与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国内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新政策认真整理和核对成本信息,提高信息的可用性,在发展中若遇见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政策改变等情况时,要具有较强的敏感度,及时对成本预算进行调整。
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主要需要考虑生物资产的种类、生产时间等因素。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种类,并按照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和农产品生产周期等因素,单独核算其生产成本。在生产之前,管理者必须确定出每一批农产品的材料需求量,从而确定本批次农产品的生产原材料定额,并计算出相应的资金消耗,生产时需要对不同生产阶段的不同生产方式进行全面的分析,在前期准备阶段完成相关技术指标的制定,规定每批次产品的收获率,并将这些数据作为相应的指标下达至各个部门,下属部门需要根据任务要求指标数进行综合管理,可以采用成本管理系统进行同步研究,通过数据的直观表现了解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避免问题的发生。生产成本变化分析能够直接显示企业生产产品各项生产经营效果的最佳数据,通过成本变化了解企业的运转效率,对每个细节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找到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采取正确的措施来对问题进行迅速的处理,避免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从生物资产成本核算流程来看,应加大对于预算、购置、后续、盘点、处置等方面的控制力度,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以及生物资产特点等制定相应的需求报告,并制定完整的采购预算方案,应根据采购方案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行采购,并由相关采购部门对采购事宜和财务等进行核对,生物资产采购后进行入库处理,仓库管理者应仔细核对每一项资产并进行记录,并且定期对库存等进行检查及核实账单。总的来说,农业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生物资产验收制度,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验收并出具单据,整理形成验收报告,促进企业生产成本核算的科学化管理。
3.完善企业成本管理监督制度。总体来说,农业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构成主要由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成本管理、内部监督、风险评估、信息沟通等所构成,彼此之间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为了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农业企业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需注意保证监督部门的独立性,企业监督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参与到企业生产与经营的整个过程中来,根据企业成本管理的特点以及经济效益,不断的完善监督相关工作内容。
农业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生物资产生产成本的合理管理。我国目前农业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再加上农业企业正处于转型的阶段,导致了其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大形势宏观条件的影响以及企业自身成本制度缺乏的双重作用下,若不完善和改變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制度,会导致企业难以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只有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企业的管理缺陷,并进行改善,才能真正实施成本管理对于农业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 )
达 42.11%。且近些年来,相继有很多上市公司被揭露出信息严重作假或隐瞒,如亚信、中国人寿、网易、创维等就成为诉讼对象,还有银广夏、科龙、国美等不少公司都是。如上数据表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信息的意愿,因此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严重的消极态度[ 龙 立,2012:《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财会通讯 》综合第 11 期(下),第66-68页。]。
3.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规范性并不是很高,主要体现在首先形式比较零散,混入到某些强制披露规则的形式之内,难以引人注意。其次,承担责任的界定未涉及,使得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等特征,不利于投资者在做决策时的使用。最后披露的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存在严重的失真现象,容易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若干对策
1.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针对于上述所列有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足的问题, 我国应该颁布一定的指导原则和规范,为披露内容和形式提供框架,让有意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有纲可循,增强披露出来的信息的可比性,降低投资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成本。
2.合理调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供求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大力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满足日趋增加的信息需求。同时,投资者要在关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的利用,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独有竞争力,从而刺激上市公司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
3.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主要是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以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
①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建立起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信息更加可靠是势在必行的。据了解,发达国家知名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信息披露指数、美国财务分析师联盟(FAF)指数等。而上述所列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构建信息披露质量体系的机构是市场中介机构,独立性好,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也更加客观公正;二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的是高级财务分析师,获得的是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披露指数。虽然当前我国深交所对信息披露也做了质量评级,但评价等级的区分度相对模糊,评价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育专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来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势在必行。②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一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加强。首先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均衡,可以将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度高的问题解决,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其次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董事会中应保证独立董事的人数,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真正达到提高董事会各项决策的效率。二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具体来说是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市场有效价格机制的形成,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公平交易,保护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财富不被掠夺的制度安排。
4.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由度大,相对于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可靠性稍微低一些,因此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更具挑战性。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进行完善监管。①健全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分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管理,扭转董事会被大股东实际操控的现象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本身的监管决策效率,健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②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依赖度,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逐步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③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一套系统详尽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自愿性披露的时间、格式以及内容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同时完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达 42.11%。且近些年来,相继有很多上市公司被揭露出信息严重作假或隐瞒,如亚信、中国人寿、网易、创维等就成为诉讼对象,还有银广夏、科龙、国美等不少公司都是。如上数据表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信息的意愿,因此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严重的消极态度[ 龙 立,2012:《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财会通讯 》综合第 11 期(下),第66-68页。]。
3.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规范性并不是很高,主要体现在首先形式比较零散,混入到某些强制披露规则的形式之内,难以引人注意。其次,承担责任的界定未涉及,使得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等特征,不利于投资者在做决策时的使用。最后披露的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存在严重的失真现象,容易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若干对策
1.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针对于上述所列有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足的问题, 我国应该颁布一定的指导原则和规范,为披露内容和形式提供框架,让有意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有纲可循,增强披露出来的信息的可比性,降低投资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成本。
2.合理调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供求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大力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满足日趋增加的信息需求。同时,投资者要在关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的利用,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独有竞争力,从而刺激上市公司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
3.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主要是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以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
①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建立起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信息更加可靠是势在必行的。据了解,发达国家知名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信息披露指数、美国财务分析师联盟(FAF)指数等。而上述所列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构建信息披露质量体系的机构是市场中介机构,独立性好,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也更加客观公正;二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的是高级财务分析师,获得的是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披露指数。虽然当前我国深交所对信息披露也做了质量评级,但评价等级的区分度相对模糊,评价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育专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来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势在必行。②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一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加强。首先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均衡,可以将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度高的问题解决,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其次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董事会中应保证独立董事的人数,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真正达到提高董事会各项决策的效率。二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具体来说是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市场有效价格机制的形成,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公平交易,保护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财富不被掠夺的制度安排。
4.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由度大,相对于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可靠性稍微低一些,因此對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更具挑战性。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进行完善监管。①健全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分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管理,扭转董事会被大股东实际操控的现象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本身的监管决策效率,健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②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依赖度,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逐步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③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一套系统详尽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自愿性披露的时间、格式以及内容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同时完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