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能否并案审理

2018-09-28 00:12钟志鹏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纠纷

钟志鹏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稳步发展,国家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人民法律意识逐渐提升,知法、守法、懂法是保障国民切实利益重要途径,其中合同作为双方约定俗成,保障双方权益的主要依据之一,需依据法律予以设立,以便在人们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依据合同处理纠纷,降低双方损失,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能否并案审理进行分析,以期维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

【关键词】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案审理

保理即保付代理(托收保付),属于综合性金融类服务形式,买卖双方依据订立合同(包括服务、货物销售等形式),将应收账款交由保理商(保理服务金融机构),并负责提供信用风险担保、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买方资信评估、资金融通等服务,保理合同则为服务方与被服务方依据约定签署的极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保障双方利益奠定基础。在保理合同履行进程中,會遇到其中债权转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发生冲突的现象,严重影响合同双方权益,为此探究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能否并案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分析保理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的关联

为使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案审理可行性分析更为客观,需对保理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进行分析。金融借款合同从属合同有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构成,无债权转让合同,保理合同属于金融贷款合同,为此可以依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相关法律分析保理合同,对该合同法律适用性及平衡性进行分析,金融借款合同需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并提出诉讼,继而有效消除法律争议,若债权转让合同依据保理合同形成,可并案审理达到减少诉累的目的。质押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存在差异,需依据相关法律依据有名合同方式进行处理,无法进行类比或并案处理。

金融借款合同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二者并无法律层面上的从属关系,为此不可认为加设并列关系,基于我国法律呈并列关系法律不可并案审理,需从客观事实角度考量是否予以二者并案,这一点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例如,若合同中债务人未参在任何形式保理金融借款合同中与他方构成借贷关系,且不明晰金融借款标的,以及是否发生借贷关系,则无法强行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权责。相反,若金融合同借款合同方依据法律途径搜集相关证据,能证明债务人存在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则要求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不可与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并案审理[1]。

二、分析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及金融机构同所需承担的义务

保理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享有合法债权的金融机构,其是否可依法要求债务人在同案中承担履行债权转让合同中的债务是研究重点,若将金融机构需要债务人履行承担债务与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并列而论,将改变合同双方性质,若金融机构在债务人同时承担保理合同义务期间,申请判决先行要求债务人履行金融借款合同,而后依据保理合同归还债务人债权,相关法院则超出诉讼请求,为此依据以上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来讲,无法将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并案审理,法院应要求金融机构另行提起诉讼,使各个合同能依法裁决,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2]。

三、分析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是否能并行

以抗辩、救济角度为切入点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不能并案审理,其中独立救济途径、独立抗辩权属债权转让合同特性,在发生供需合同权义关系时,供需合同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违约责任致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审查等,需依据独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使供货质量争议、数量正义及合同履行情况等正义得以解决。保理合同缔约需以基础合同为前提,二者无主从合同属性,属于独立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对保理合同效力无影响,保理商可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主张债权,债务人不受保理合同约束,并具有抗辩权,保理商、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依据约定签署变更合同,若三方无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基础合同出现保理商无法落实保理目标现象,则可依法请求接触保理合同,或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金融借款合同条件是保理合同救济及抗辩基础,金融借款合同为保理合同双方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通过对金融借款合同违约、履行及效力等因素进行分析,跳脱供需合同关系,对保理双方权利及义务进行分析,并得出抗辩理由,确保救济途径清晰明了[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合同基于保理合同产生,与金融借款合同呈相互独立关系,同时金融借款合同与其在形式上存在关联,但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基于此,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可并案审理,主要源于二者并案审理无法保障诉讼双方地位平等,纠纷处理效果并不理想,还会发生合同双方权义调节失衡消极现象,无法彰显我国司法公正,为此二者不应并案审理,应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继而达到保障合同双方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郭文政.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能否并案审理[J].法制与社会,2016(17):108-109.

[2] 呼琦.保理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分析[J].现代交际,2018(12):62,61.

[3] 杨景升.保理合同的适用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6.

猜你喜欢
纠纷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巨额保险金归属引纠纷
代位追偿引发纠纷
男子发寻人启事引纠纷
扣发工资引纠纷
署名先后引纠纷
侵犯肖像权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清代民间合会纠纷及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