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支付中的民法问题分析

2018-09-28 00:12王筱文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王筱文

【摘 要】近年来,无论在电脑手机等媒介上还是日常生活的大街小巷中,二维码填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了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分。随着智能手机的逐渐普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将二维码与手机结合形成的新型二维码支付方式。而这种新型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在民法理论层面是有所不同的。本文将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方面对二维码支付的方式进行分析,以期对二维码支付行为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二维码支付;意思表示;不当得利

一、扫描二维码的行为在意思表示构成上存在特殊性

传统民法理论上的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志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

(一)扫描二维码过程中对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此,在认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对意思表示的成立分析是重点。

第一,在扫描二维码支付的模式中,意思表示成立的构成要件之行为意思在扫码中即手机用户用手机扫描的行为。笔者认为,在行为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况正常、且没有他人威胁的情况下,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符合意思表示中对行为意思的构成要件。

第二,在扫码过程中,行为人的表示意思是否真实有待探讨。由于扫码支付的特殊性,行为人容易出现表示意思与行为人的内心想法不符的情况,比如在下文将要讨论的由于他人诱骗、对扫码支付认识不足以及自身操作失误等而作出了违背内心真实心意的意思表示。因此,表示意思作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因素,在扫码支付中是最不易满足的一条要求。

第三,扫码后,行为人的意思到达时间因扫码的特殊性存在争议。我们都知道,以二维码支付为主要方式的移动支付中,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便捷性与高效性,省去了现金支付的繁琐。但是,由于扫码支付需要手机等移动终端以及网络,当扫码支付所依托的这个客观条件出现问题时,就会出现纠纷。比如,由于网速太慢造成重复支付,这种情况下即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出现了争议。

以上通过对扫码行为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结合分析,可以看出扫码行为在意思表示的成立上具有传统民事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殊方面,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漏洞也需要我们后续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弥补。

(二)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纠纷

1、由于他人诱骗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

在现在频发的二维码诈骗案中,诈骗团伙利用部分手机用户对使用二维码支付时不太熟悉,诱导其混淆“收款码”与“付款码”,在用户对这两种功能截然相反的二维码产生认知上的错误时,会错将“付款码”当作“收款码”发送给诈骗团伙从而导致上当受骗。这种情况下,手机用户在支付平台上的余额被“盗刷”,显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做出来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由于自身认识不足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

除了上述由于诈骗团伙诱骗的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还存在由于手机用户对于二维码支付的方式有认知上的不足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比如一些老年人群体的用户,这类人群对电子产品接触较少,对扫码支付这种较为新颖的方式使用不熟练,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由于认识不足而作出了违背内心真实想法的行为,由此造成财产损失。这种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由于自身操作失误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

由于二维码支付这类移动支付方式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便利高效,因此在支付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操作失误的情况。在手机用户扫描二维码进行转账时,如果不小心将金额输入错误或者错扫了他人二维码,就会造成钱款数额上的错误以及误将钱款转账给他人,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

上述情况中会涉及到传统民法理论中有关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由于二维码支付中有很多情况下并非是交易双方面对面支付的情况且交易快捷,在扫码支付完成后除了手机等移动终端上承载的信息记录,基本不会留下其他有效信息。因此,在发生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可撤销行为时,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证据在实践中可能将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从而造成支付出去的款项不容易追回,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财产安全。

二、二维码支付模式下的不当得利问题

在当今二维码支付中的相关案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自身认识不足等原因,容易发生不当得利的问题。在付款方手机操作不当的情况下进行扫码支付输入金额时,由于操作失误输入了错误的金额并打入了收款方,从而构成了不当得利的问题。在二维码支付的模式下构成的不当得利问题,其解决方式与传统的不当得利有些不同。

传统民法理论下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点: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扫码支付的模式下,想要满足传统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很容易的,但是在发生纠纷后的解决问题阶段则比传统的解决方式有些许困难:

(一)传统证据取证困难

在扫码支付的模式中,很多人认为有电子支付的凭证即可作为证据,从而没有向对方索要纸质发票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在取证阶段会增加困难。仅仅凭手机上的电子支付证据,是不足以成立有效证据的。受损失一方要想追回自己的损失,可能需要付出很大的追回成本。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效率低

在无法找回不当得利收款方的情况中,进行返还不当得利时会增加困难,但是,即使是面对面的扫码支付这种能够得知收款方的情况下,扫码支付中的不当得利依然会有其缺陷,也就是理论上的“收款容易退款难”。

有一则案例中介绍到,买方在超市收银台结账时,由于操作失误输错了付款金额,导致多付给超市货款。相关负责人你表示,微信退款需要联系后台,至少等两三个工作日;退返现金要请示超市的财务部门才能进行退款。最后,当事人在近一周的时间后才收到多付的钱款。

(三)快捷支付中的简易操作容易導致失误

第三,二维码支付的特点就是,一旦对方收了款,就不可以撤销,因为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都是即时到账。只有对方同意退回,也就是反向支付过来,才能够弥补相应的失误。支付便捷性与支付容错率是有冲突的,增加“确认”“再次输入密码”等步骤能帮助消费者发现操作上的失误,但多一个操作程序,就意味着降低一分操作效率。目前国内一些产品在支付金额较小时,可以免密支付,超过一定限度时,才会要求输入密码。但这种方式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在便捷支付下,同样附带着由便利带来的风险。

二维码支付方式作为大众视野下越来越普及的新型支付方式,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关的特殊民法问题。因此,在日后的法律完善中,还需立法者探索其解决方式。在意思表示成立的问题上,放宽对扫码支付中表示意思的认定条件,确认意思表示到达的时间;在不当得利的问题上,确认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并提升证明效力,增加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优先受偿制度。

注释:

1.江平:《民法学》(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丛砚敏:《移动金融支付革命》,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