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杰
【摘 要】民间音乐作品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村经过多年沉淀形成的精神财富,是现代民间艺术创新发展的源泉。当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人们逐渐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对此,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并积极传扬,使人们精神上得到满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因民间音乐作品缺乏法律保护,诸多作品濒临失传、被滥用等困境,对此,文章就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展开探讨。
【关键词】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
前言:民间音乐,又被称为民间歌谣,民间音乐协会对其释义:经过口传过程发展起来的普罗大众音乐,民间音乐具有较强的民族性与地域性,与当地民族文化相互融合,是民间文学艺术中最具代表的部分[1]。然而,因民族音乐传承方式,导致其相关法律保护的滞后性,影响了民间音乐作品的传承与发扬。在人们知识产权观念越发强烈的今日,人们越发重视在法律上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文章就此展开探讨。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含义
民间音乐作品的含义,可以由民间与音乐作品两方面进行把握。其中,民间主要是指音乐作品来自于人民中间,既由普通群众形成的群体,其中包含有村落、民族、国家等。音乐作品主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民间音乐作品,主要是指反映群体或个体的生活情境、特色文化、地理环境等,表达群体或个体情感、愿望,能够演唱、演奏的艺术表现[2]。通常,民间音乐作品由民歌、乐谱、乐器演奏等形式表现。
二、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的内容
当前,民间音乐作品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民间音乐作品继承人或创作人,常将民间音乐作品作为精神图腾;其二,演绎民间音乐作品的演唱或演奏者,会对民间音乐作品复制、改变等,满足自身对艺术的追求,以形成自身风格,或者为作品积累素材;其三,各唱片公司利益相关人,多将民间音乐作品作为商品,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获得利益。以上为民间音乐作品最常见的使用方式,展现了不同人群的价值取向,三种人群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直接导致分歧现象,导致民间音乐作品流失,被滥用等,对此,国家应由法律角度,加强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保障其的传承与发扬,推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3]。
音乐作品主要是由旋律、和声、节奏构成,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其构成要素的结合。在音乐作品创作上,借鉴民间音乐作品,丰满自身作品内涵,非常常见。同时,剽窃行为也夹杂其中。然而,同一种旋律,不同和声与节奏的变化,能够演奏出不同的效果。因此,在构成音樂作品的所有要素均被改变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剽窃行为。而在法律上,将作品独创性的旋律占为己有,剽窃行为才能成立。因此,在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上,如何区分借鉴与剽窃,成为关键。
实际上,通过旋律比较,确定音乐作品是否原创,并不准确。张亚东曾说:“若没有和声与节奏,旋律总有一天会被写光”。当前,随着人们对民间音乐的追求日益升高,越来越多音乐作品存在相似的旋律,甚至于,通过即兴演奏形式展现一段约定俗成的旋律,被称为新作品,即使演绎出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展现同一主题,新作品也被赋予了完成的著作权。据悉,英国曾因两部词曲相近的音乐作品发生一起纠纷,最终,法院以“不存在实质性相似”驳回原告请求,并以“不仅看词曲有无相同处,还要听基调是否相同”赋予了其完整著作权。
在民间音乐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体系相互融合的现象,正因为音乐间的广泛交流,缔造了今日的世界音乐,因此,如何区分剽窃行为,有效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成为推动音乐交流、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
(一)民间音乐作品应受的法律权利
精神权利:对于创作者创作的民间音乐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两种权利为:著名权、禁止歪曲滥用权。就我国基本形式而言,笔者认为,民间音乐作品改编,不应被归于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原因在于:我国文化背景与法律制度,使得该类人群不足以行使改编权。另外,由现实角度来看,改编民间音乐作品的人群,多是热爱音乐艺术的音乐人,其改编曲目的原因多是为传播艺术,追求精神的享受。对此,在音乐改编权上,法律应留有一定空间,既保障创作者权利不被随意侵犯,又保障民间音乐的传承。
经济权利。在学术界,民间音乐作品是否享受经济权利,一直为人所争议。其中,在著作人所拥有的经济权利上,著作者享有复制、翻译等权利,几乎没有争议,而有学者将传播权、付酬权、复制权、翻译权统一授予音乐作品创作人。然而,传播权与付酬权涉及了民间音乐作品许可使用、付酬等问题,在行使权利中,必然遇到较多阻碍。对此,笔者认为,可将传播权、付酬权等归纳仅许可使用与付酬之内,如此,避免笼统现象,保障著作者行使权利的便捷与高效。
(二)建立民间音乐档案数据库
在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中,因音乐作品过于散乱,难以整理的同时,法律保护很难全面实施。对此,可利用信息技术将民间音乐作品归档,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避免音乐作品丢失,推动民间音乐的传承,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主体权利,避免音乐被滥用。在档案数据库建立中,可通过艺术家“采风”,人民群众的参与,有效采集、录制民间音乐作品,并将其编入数据库吗,有效保护民间音乐作品,避免原生境外的不正当使用。在音乐作品录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注意:保障作品原生态、完整性、真实性,减少降噪、压缩等科技手段,充分展现民间音乐作品的韵味。
(三)建立民间音乐作品的传承与使用开发机制
培养民间音乐传承人,有效实现音乐作品的活态保存,推动音乐作品的传承。该种传承方式,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培养民间音乐教师,在学生接受教育过程中,添加民间音乐作品欣赏课程,通过艺术熏陶,为民间音乐传承人的培养奠定基础。其次,逐步培养专业性音乐人才,在音乐专业、音乐学院等中,开设民间音乐课。最后,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民间音乐作品的使用与开发机制,鼓励艺术工作者采集并整理濒临消亡的民间音乐作品,充分利用的同时,加强法律保护,避免原作品形象被歪曲。
(四)培养群众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
为提高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提高公众法律保护意识,是所有保护所示实施的前提。在该过程中,有效明确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界限,有效完善法律保护模式,保障民间音乐作品有法可依。并且民间音乐作品源于群众,当前,音乐作品仍扎根民间,对此,应培养公众民间音乐作品的重视度,深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群众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有效保护民间音乐。
四、总结
总之,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我国重要资源,独具我国传统特色,为其著作方式添加法律保护,传扬我国民间音乐文化,是我国国情发展的必然。对此,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主体应受的法律权利,建立民间音乐档案数据库,建立民间音乐作品的传承与使用开发机制,培养群众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以此利用法律全面保护我国民间音乐作品,推动民间音乐的有效利用与发展,成为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王世娟. 浅谈民间音乐文化传承的意义与方式[J]. 科教文汇(下旬刊), 2016(9):154-155.
[2]闫筱婷. 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初探[J].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1):60-62.
[3]袁蓓. 民间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和构建[J]. 中国出版, 2016(24):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