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2018-09-28 00:12汪琪舒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防控

汪琪舒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断得到显著提升,促使互联网技术逐渐被应用于金融领域之中,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积极的推动力。经过长期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理念以及模式被更多人所熟知,互联网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类型的一种,主要应用互联网技术来对相关信息进行一定传播,进而实现众筹的目的。互联网众筹的出现虽然为人们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便利,但是却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一定打击,促使其不得不面对更多更难的挑战。本文主要对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从而有效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促使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得到长足发展,互联网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国内对其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而且对其概念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我国为鼓励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将其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更为深入的改善,有效防止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全面激发微小企业的金融潜力,为互联网众筹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创新会为原有的金融法律体制以及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做出相应措施来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确保双方均能实现自身利益。

一、互联网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分析

1.互联网众筹的超前创新

互联网众筹的意义并不是将互联网技术和众筹方式简单地相叠加起来,但是二者的有效结合却可以为融资人员与投资人员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便利。以融资者角度出发,互联网众筹可以帮助刚建立的小型企业获取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资本不仅是企业实现有效运作的核心因素,同时还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各大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促使我国经济实力受到恶劣影响。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不够,不具备优质的抵押担保能力,无法为客户提供信用贷款服务。众筹融资模式的产生不但可以帮助融资者降低准入门槛,同时众筹平台所收取的中介费用较少,对于融资者来说,可以选用互联网平台来发布相关信息,实现异地资金交付工作。对于投资者来说,互联网众筹的出现可以帮助其获取较为先进的投资体验,不断拓展自身投资对象,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投资对象选择工作。另外,投资者可以将关注点转移至自身感兴趣的项目之中,并采用实地考核的方式来进行参与,从而提升自身参与度,获取更高水平的投资体验。

2.与之相关的刑事立法较为落后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促使我国在开展金融管控工作时,依旧选用最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俗称金融垄断主义,本文主要对吸收存储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目前,我国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便是间接融资,即不是将资金从供给方的手中转移至需求方的手中,而是将其交接至金融中介机构,并由其将资金移交至资金需求方的手中。为防止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相关部门明确指出若想实现资金的融通,必须要将其先移交至金融机构,并由其来实现相应的融通工作。对于并未获取允许的民间融资活动,需要命令禁止该项活动的进行。但是,随着我国时代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发生了一定的转型,促使相关部门能够更加放开地实现利率管控工作。基于此,我国互联网众筹刑事立法较为落后。

二、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面对互联网众筹风险时我国刑事法律的必要调整

对于互联网众筹中的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以及非法经营罪要进行及时限制,两等罪名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经济秩序,因此其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有效避免相关部门应用这两项罪名来盲目处理互联网众筹,应对这两项罪名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一定限制。由于采用互联网众筹方式其具体融资数额较大,因此可以适当提升互联网金融众筹行为的入罪门槛,视为自然人犯罪的5倍以上。

在巨大的金融背景下,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难以适用。而且随着互联网众筹的出现,任何一种互联网金融行为均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导致互联网金融无法健康向前发展。因此,可以适当调整该项罪责的适用范围。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中,其主要目的便是维持国家的经济秩序,对于该项罪责来说,是否需要把非法吸收的公众罪款应用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列入触犯该项罪责的范围之中,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由于众筹本质为融资,各个项目发起人的具体融资目的便是想让自身项目设计得以全面实现,所以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不会利用筹集资金来实现货币的经营,促使债权型众筹不能当做该项罪责的具体调整对象。

我国相关部门虽然明确规定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但是随着互联网众筹的出现,导致其具体适用出现较为明显的变化。司法部门对于该项罪责虽然没有进行较为仔细的认定,其具体原因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使社会变得更加稳定。但是由于互联网众筹门槛较低,导致大量民间投资者参与其中,一旦发生问题,他们便是最大受害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要求来对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认定,只要项目发起人指明自身真实交易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项目,对于筹集到的资金,将其应用于具体投资或者生产经营之中,即使投资失败产生欠款,最终无法偿还,也不能将其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将其视为民事纠纷进行一定处理。

2.互联网众筹参与者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对于众筹平台所具备的功能进行明确定位,将该项平台视为信息中介,如若实施自融行为或者自身投资行为,均将其视为违法行为,平台的具体功能智能包含信息推广、投资或者筹资人员资格的确定、众筹项目合法性的审核等。其次,要贯彻落实实名制,对于投资以及融资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要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与证件实际内容相一致。一旦平台没有对融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导致融资人员实现了虚假的融资行为,那么很有可能会成为共同犯罪。对于融资人员进行仔细的审查,那么即使发生问题,平台也可以找回自身的经济损失,为平台自身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还能够确切维护每位投资者的自身权益。最后,出现了纠纷问题要及时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工作,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如果选用跑路方式来避免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处理结果将会变得更加严重。运营平台的相关人员要深刻把握法律知识,这样也可以有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众筹的产生导致大量民间投资者参与其中,一旦出现风险,那么这类投资人员的本金将难以收回。因此,为避免该项风险的产生,促使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来对互联网众筹进行实时监管,有效防止法律风险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劉海,胡诗雪.网络众筹、微筹的风险监管与发展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6,12(05):146-147.

[2]黄键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国际金融,2017,15(09):24-25.

[3]刘为波, 彭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方式的理解与认定[J].中国审判,2017,08(02):452-453.

[4]胡诗雪.众筹投资者风险及风险缓解机制--对美国众筹实践的一个观察[J].金融法苑,2015,13(02):229-231.

猜你喜欢
防控
配合防控 人人有责
梨火疫病的识别与防控
猪常见腹泻病症状及防控
绿色防控示范演示助农增收
科学防控,从我做起
守牢防控一线 静待春暖花开
以“疫”为镜 提高防控治理能力
在防控“火线”践行初心使命
夏季羊中暑的防控
脑卒中的早期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