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0.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但农民合作社依然存在着规模小、服务能力不足、内部运行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引导力度。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助推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2018年,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要求,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支出方向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将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支持对象。
2018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重点支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基础上,适当兼顾贫困地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让资金向具有带动能力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倾斜,通过现有政策渠道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农民合作社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半计算,并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8年,中央财政将大幅扩展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已在现行税收政策有所体现,下一步将继续落实好现有政策。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合作社信贷担保需求可统筹纳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供给。
计划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和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
银保监会将加大信贷投放,聚焦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额分散贷款需求,力争普惠型农业经营性贷款和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含农民合作社)贷款增速总体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注重引导农民合作社创业创新,加大支持力度。
拓宽合作社业务范围。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以及开展互助保险等纳入农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2015年以来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基地+城市社区”鲜活农产品直配、“放心农资进农家”等农业电子商务新模式试点。
加强合作社产销对接和品牌建设。农业农村部支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推进鲜活农产品直销,帮助农民合作社拓宽销售渠道。农业农村部将创设实施农业农村电子商务提升工程,支持建立县级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运营服务机构,组织引导农民合作社参加多种类型的产销对接活动。
各地供销合作社依托农民合作社联结带动小农户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各地供销合作社举办展销会、产品对接会等活动,为农民合作社搭建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大力推广土地托管等生产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多种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储等多个环节服务;引导农产品购销、电子商务等方面社有企业向农民合作社延伸经营服务网络。下一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拓展为农服务内容,加大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络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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