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红涛
摘要彩礼是我国代代相传的风俗习惯,是证明男女二人订立婚约并以将来缔结婚姻为前提而为的财物给付行为。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飞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得较为开放,“闪结”、“闪离”事件层出不穷,进而引发越来越多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婚姻法解释(二)》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现提出几项建议,希望能够更好地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彩礼 彩礼返還 法律规定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人们都认为结婚前给付彩礼是理所应当的。彩礼作为风俗习惯,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目前在农村地区尤其盛行,具体数额多少不等。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飞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得较为开放,“闪结”、“闪离”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些不足,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乱象,无法使百姓信服,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剧增,我国法律规定对彩礼纠纷存在缺陷,现需要仔细探究彩礼纠纷,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彩礼的概述
(一)彩礼的定义
彩礼,也叫“财礼”,又称“聘礼”,大家普遍认为“彩礼给付是男方给与女方家庭的财物,是约定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彩礼的给付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源自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所谓的彩礼就相当于六礼中的纳征。
(二)彩礼的功能
在古代,彩礼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和约束双方当事人,尤其注重对女方的约束。当时女子处于被动地位,一旦接受彩礼就须按婚约与该男子完婚,而不得任意悔婚。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现代社会更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不再一味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虽然时代在变化,社会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但彩礼这个风俗习惯并未被历史消蚀殆尽而流传至今。彩礼的源远流长自然有其合理性,且其作为古代婚姻缔结的必需品,以及现如今在相对贫穷的农村地区盛行,也必然有它的功能与意义。
1.补偿功能
对女方父母的补偿。父母辛辛苦苦的将女儿拉扯长大,承担一切花销用度,还不辞辛苦地挣钱让女儿读书上学接受教育,女儿刚刚完成学业找到工作,还没来得及回报父母,便将出嫁令父母面临分离的痛苦。男方通过给付女方彩礼报答女方父母二十年来对女子的养育恩,并藉以抚慰女子父母心灵上的痛苦和失落。
劳动力的补偿。我国女子的法定婚龄是二十岁,但在农村地区大多数女子未达法定年龄便出嫁,此时女子刚刚具备劳动的能力,能够工作挣钱,却直接嫁入男方家中,成为其家中劳动力。因此,彩礼也具有补偿女方家中缺失的劳动力的功能。
2.保证功能
男方给付彩礼以保障双方婚姻的缔结。在古代,不同时期给付的彩礼也不同,大都是当时的稀有之物或者有象征意义的财物,以此向女方表示男方的诚意和决心。当今世界的彩礼多是金钱,每个地区数额不等,有多有少,这与当地的风俗习惯有关。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辛辛苦苦一辈子攒的血汗钱全都用来给儿子结婚用了,也基于此彩礼可用来保证双方完婚。
3.男方身份、地位的体现
古代亦或现代,人们会以男方给付彩礼的多少判断该男子的身份、地位和家庭条件。若该男子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以及男方父母的辛勤劳作而获得财产,那就证明该男子及其父母是可靠之人。男方通过正当途径以及智力获取财物后赠送给女方,也暗示着该女子嫁过去之后不会受贫穷之苦,男子可以承担养家糊口的重任。
二、彩礼返还的必要性
(一)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彩礼给付和彩礼返还是相对立的。既然给付彩礼目的没有达到,那么收受方理应返还彩礼。彩礼返还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众所周知,彩礼数额不小,甚至是男方父母一辈子的血汗钱,一旦婚约解除或婚姻破裂,男方既没有了钱,也没了妻子。因此,特定条件下,应赋予其彩礼返还请求权。
(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
近年来彩礼返还纠纷大量涌现。如果婚约取消或者离婚后女方可不返还彩礼的话,不仅是对男方利益的损害,还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一些人会打着结婚的幌子骗取彩礼。然而,巨额的彩礼足以让一个男人破产,在人财两空的情况下,男人觉得社会对自己不公,当通过正当途径无法要回彩礼的情况下往往会报复社会,实施犯罪行为,最后锒铛入狱。因此,为维护社会和谐,避免引发恶性事件,返还彩礼是必须的。
三、我国现行彩礼返还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解释(二)》大体规定了我国彩礼返还纠纷的解决途径:该司法解释确有其合理之处,但只是笼统大致地规定了大框架,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彩礼的范围不清楚
解决彩礼返还纠纷,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那么究竟哪些可以归入彩礼的范围呢?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女方的聘礼还是从订婚到结婚的花销,如四金、男方父母给的见面礼、买衣服钱等。有些法院认为四金以及男方父母给付的见面礼属于对女方的赠与,不属于彩礼;有些法院则认为这些是男方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的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当将其认定为彩礼。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最终的裁决就会不同,不利于司法裁判的遵守和执行。
(二)诉讼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
《婚姻法解释(二)》中“当事人”未明确列明。由于结婚时男人大多刚工作不久,能够养活自己不向家里要钱就已经不错了,更别提让他们用自己攒钱娶妻给彩礼了。因此,大多数都是男方父母出的彩礼钱,甚至有的借亲戚朋友的钱才勉强凑齐彩礼,那这种情况下谁是彩礼返还纠纷的适格当事人呢?男方父母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还是只有男子本人才有此请求权?相对的,男方应该以该女子还是女方父母为被请求的对象呢?
(三)《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文过于笼统、宽泛
1.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男女二人年龄尚小,其中一人或二人均未达法定婚龄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往往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就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典礼,进而形成事实婚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結婚证,但街坊邻里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在此期间女子还为男子生育了孩子。如果日后二人分开,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毫无公平可言。同时,如果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男女二人离婚,那么男方还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吗?如果此时男方仍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彩礼返还请求权,对女方权益的损害未免有些过大。
2.共同生活无法区分
《婚姻法解释(二)》未对“共同生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概念模糊不清,司法实践中法官也难以对此进行界定。如果将共同生活仅界定为结婚后居住在—起,恐怕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知有所出入,进而做出的裁决不能为民众所信服,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良好效果。
3.生活困难的标准难以界定
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认定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呢?对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且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无从参考、难以把握。
四、我国彩礼返还法律规定的完善
(一)明确彩礼的范围
彩礼返还纠纷中,如果彩礼的范围无法界定,就无法作出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的、公正合理的判决,也就无法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应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风俗对彩礼的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的时间。男女二人刚开始谈恋爱的时候,男子为追求女子而赠送的各种礼物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而订婚时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2)给付的目的。若男方送给女方金项链仅是表达其爱慕之情,而无缔结婚姻的目的,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彩礼。(3)按照当地风俗而给付。如果当地结婚时都流行买四金,那么四金就应归入彩礼的范围。
(二)明确诉讼主体
如前所述,大部分男子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都是父母的血汗钱,男子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法律规定仅男子具有原告资格,男子父母不享有请求权,那么当男子放弃彩礼返还请求权时,男子父母一辈子的积蓄就付之东流,而他们却没有途径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女方收受彩礼后,一般是女方父母实际享有,用以日后置办嫁妆,此时如仅将女子列为被告,即使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女子返还彩礼,然其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男方的财产权照样得不到救济。因此,应将男女双方以及男女双方的父母规定为彩礼返还纠纷的当事人,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对《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文作细化规定
1.规定例外情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子因为不能生育而被迫离婚,此时男方还可请求该女子返还彩礼的,是对妇女权利的极大侵害。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不享有彩礼返还请求权。另外,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姻典礼后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起,后二人分开的,男方无彩礼返还请求权。
2.对共同生活的界定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二人结为夫妻,在一个家中居住,互相照顾、互相扶助,并忠实于对方。共同生活除共同的住所外,还包括:(1)履行夫妻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3)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3.明确规定生活困难标准
司法解释应对生活困难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生活困难是指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全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消费水平。第二,应提供相应的证据:(1)五保户的证明材料;(2)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3)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或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
五、结语
近年来,彩礼返还纠纷层出不穷,且纷繁复杂,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已不能较好地解决此类纠纷,司法实践中法官无具体的参考标准,只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在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作出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判决。因此法律要顺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与时俱进,以更好地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