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高额彩礼的法律规制

2019-12-13 20:59陈雪强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婚约高额彩礼

陈雪强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彩礼的内涵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是指男方以缔结婚约为前提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给予女方的财物。彩礼不仅是一种风俗习惯,也是一种社会文化象征在我国已流传千年并一直存在至今。彩礼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当它引发的社会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时才被引入了法律规制范围,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含义。

(二)彩礼的性质

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从契约说

婚约关系是主契约关系,彩礼给付是从契约关系,彩礼的给付要依附于婚约关系的成立,如果婚约不成立,则彩礼给付关系也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此时收受彩礼一方将彩礼返还给给付彩礼一方。

2.证约定金说

婚约是男女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而订立的民事合同,而彩礼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成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毁约时,则收受彩礼的一方将不予返还彩礼;如果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毁约时,则应该按照定金规定双倍返还。

3.赠与行为说

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有所体现,因此可以看出,主张赠与行为说的人们是将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看作是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实质上婚姻也是一种契约行为。该学说是通说观点,但是关于该通说又分为了三个不同的观点: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在实施赠与的时候还需要受赠人接受该赠与,赠与才成立,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彩礼的性质看作是附义务的赠与,这里的义务就是接受彩礼一方与赠与彩礼一方结婚,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结婚的义务,则赠与彩礼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

(2)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该观点,彩礼一旦给付即意味着婚约的成立,但是该婚约是有解除条件的。当收受彩礼的一方违反婚约不与给付彩礼的一方结婚时,该婚约解除,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将彩礼返还给付彩礼的一方。

(3)有目的的赠与。彩礼赠与方将一定的彩礼给付于彩礼收受方的目的是与其缔结婚约,以实现将来与其结婚的目的,但是如果彩礼收受方违反婚约致使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应该返还彩礼。

二、彩礼规制的沿革

我国彩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那时的彩礼制度作为国家法而存在,后期逐渐演化成彩礼。发展到唐代时,国家对彩礼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备,到了宋元时期,为了防止因彩礼给付缔结婚姻而引起的家庭社会纠纷,彩礼的数额一般在婚书中予以明确。在古代时期,男方只有用彩礼聘娶女方的方式而缔结婚姻才是符合当时的礼制规范的。当时国家法对彩礼方面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也有规定,例如彩礼返还的民事责任和坐杖等刑事责任。

在中华民国时期彩礼作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有效性的选择条件而存在,但是当时在中国共产党实际控制的根据地,则明令禁止彩礼给付,认为这是买卖婚姻的一种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彩礼制度被排除在国家法之外,作为地方一种风俗而存在流传至今的不仅仅是彩礼的风俗更严重的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彩礼超高的数额。

200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做了规定,使彩礼又一次回到国家法的规制当中。

可见彩礼给付由国家法规制到演变成风俗习惯再到国家法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彩礼也在我国存在数千年,也有其存在的基础。面对现在农村地区因高额彩礼的给付和返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果用法律强制手段彻底废除彩礼不符合实际需要,毕竟彩礼不仅仅是一个数额的标识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的象征,但是我们也不能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时再去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应该在彩礼给付和返还的源头考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控制。

三、农村地区高额彩礼引发的问题

(一)阻碍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高额彩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男女双方婚姻自由。高额彩礼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彩礼的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农村社会环境以及男女比例失衡的影响,彩礼的数额成为人们盲目攀比的对象,再加上父母在彩礼数额方面过度干预男女双方的婚姻,使明明相爱的两个人却因为男方给付不起高额的彩礼而曲终人散。

(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在我们当地农村地区彩礼一般高达20多万,而且仅仅是彩礼,还不包括房子和车子,这对农村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因高额彩礼或者彩礼返还已经引起很多纠纷,并且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恶性事件。最典型的是女方在收受男方高额彩礼之后毁约并且还不退还彩礼,男方一气之下将女方及其父母全部杀害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性事件,本来男女双方结婚是个非常幸福的事情,但因为彩礼导致命案的发生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与其在发生这种恶劣的事件之后再去用法律手段去事后解决问题倒不如我们制定相关的法律在彩礼的给付阶段就对其进行管控,当然也要对彩礼的返还制度进行完善。

(三)恶性循环加剧贫困

在农村地区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除了高额彩礼以外,女方还要求男方有房子和车子,这些都算起来是巨大的一笔费用,但是我们回过头来思考一下,父母双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目的是能让儿子在适婚阶段能够结婚成家,但是在面对如此高额的费用的时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在农村很多普通家庭父母靠田地种粮食收入或者做生意来维持生活,生活条件本来就非常拮据,这时很多家庭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来为孩子筹办婚礼,但即使借钱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终于孩子结婚成家了,此时仍没有安静下来,等待自己的将是巨额的债务需要去偿还。

四、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法律规制

(一)彩礼给付制度化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彩礼给付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很难用法律规定统一的制度去管控彩礼的给付,但是近些年来农村地区的高额彩礼数额快速增长,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有必要考虑用法律的手段去控制彩礼的给付,建议将彩礼的给付制度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

1.彩礼的范围

彩礼仅指金钱,并不包括房子和车子,这种观念不乏有偏见和片面,法律应该规定彩礼范围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女方的财物,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男方家庭面对高额彩礼的压力,还能体现出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

2.彩礼的数额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张青彬通过实地调研发现高额彩礼已经引发严重问题,子女婚结了但是婚后日子没法过了,父母背负着高额的债务,为此,他在两会上建议,在《婚姻法》当中规制彩礼的给付,通过法律来规定彩礼数额的极限。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可以在《婚姻法》中规定确定彩礼给付的最高数额的标准,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制定具体的关于彩礼给付的地方性法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民政部和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二)彩礼返还制度明确化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是其中有不完善的地方,譬如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中,哪些情况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内容,在今天高额彩礼的影响下,一旦属于彩礼返还的情形,男女双方很容易因彩礼返还引发家庭矛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彩礼的返还情形进行明确细化,对彩礼返还数额还可以设置浮动的比例。

五、结语

彩礼给付在我国已经存在数千年,作为一种文化的象征,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向女方给付数额的彩礼并无不当,但是当今农村地区高额彩礼不仅阻碍婚姻自由,还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将彩礼给付纳入法律轨道,让法律对彩礼给付规定极限,实现合理的彩礼给付,同时还要细化彩礼返还情形,使彩礼制度与我国文明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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