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淇
摘要本身违法原则同合理性原则为反垄断法的重要适用原则,主要适用于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的规制之中。合理性原则自从在美国被提出之后,其在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也给我国对于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及适用范围起到了借鉴的作用;而此经济学在此原则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经济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此原则在我国仍然不是尽善尽美,应当做到“扬弃”。
关键词反垄断法 合理性原则 具体适用 价值理念 扬弃
一、我国合理性原则适用范围及适用标准
我国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广阔的,这源于合理性原则极强的“适应性”以及它的社会基础和经济价值,这些要素决定了它广泛的适用范围,如上文所述的《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和第14条规定中规定的数个情形之外,还有许多情形适用于合理性原则,如经营者集中,即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或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多是适用于合理性原则,其中包括资产转移性集中和经营控制型集中,因为在多数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才能确认是否是限制竞争,因此可根据实质减少竞争、市场支配力标准等标准才能确认其是否适用于合理性原则。从垄断协议来看,除了横向价格协议、某些横向非价格协议、某些搭售协议、某些联合抵制协议、某些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等五种适用于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其余当是适用于合理性原则。
以上是合理性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然而是根据什么适用标准来确定这些适用范围的?从其要件也可以说是操作标准来看,则是从目的和危害性这两个方面进行展开,应当根据事实基础对协议的目的和危害的后果进行考量,笔者认为,应当是以危害后果为先,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于协议成立之时并没有这个目的或者说是意图,但是在过程之中,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或者说在过程中因为巨大的利益而使得意图的改变和原先有所不同,因此对危害的后果的考量应当先于目的,然而目的不应当被忽视,应当根据所具备的材料来考量协议制定者的真实的目的。
而另一方面,合理性也应当符合垄断的控制标准,垄断的控制标准有有效竞争标准、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正当性等三个方面。从有效竞争标准来看,竞争法想要做到的是限制不合理的竞争,并对不合理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做到有效率,有效的竞争能够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但离开了竞争公共利益的实现会很有难度,合理原则则是防止《反垄断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对一切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保障有效竞争,因此对于一个协议的判断标准可以从竞争的角度出发;其次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来看,它可以说是竞争法所追求的一个目标,涉及了多个方面包括经济、福利乃至环境等,而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包括效率这一价值观念,自然其追求的也是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福利,在这里可以通过一个纵向的对比,即社会的投入与产出来来判断垄断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在通过横向的对比即将该垄断行为与其他行为作对比,比较其带来的社会效益的不同,以此作为标准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合理”;最后则是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正当性,其中包括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与协调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关系,即减少贫富差距追求社会公平,不能仅仅追求效率而忽视代价,就此笔者认为,同时不能和经济法相关理念,诸如“可持续发展理念”、“实质正义理念”、“人本主义理念”相悖,由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性标准才可实现,合理性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当注意这点。
二、合理性原则中的的合理性及理念
(一)合理性原则的正当性
合理性原则的出现与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正当性。可以看到,合理性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重要适用原则,两者共同构成反垄断法中的违法确认原则,二者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制度的不确定性。如根据这两原则对限制的对象进行一个分类:经营者集中多数适用于合理性原则;对于搭售行为和价格歧视行为的区分;对于垄断价格和掠夺性定价的适用。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语言的模糊性及专业性,适用的不确定性使我国的法律的适用无法特别明确地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适用,而且法律法规有局限性,不能完全考虑到社会的各种情况,这两原则其在一定程度上改正了制度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尽管不能完全囊括,但对我国反垄断法有不小的积极意义。
合理性原则的提出和垄断的二重性以及相对性有一定的关联。垄断的二重性也就是垄断的危害及好处。而在一般看来,垄断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甚为严重,在某些经济流派的眼里,竞争才能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益增加,而从根本上对垄断作出否定性评价,实则不然。垄断同样有其优势,比如在我國电力、水力等部门需要国家进行垄断,否则,社会秩序堪忧!再者若是在个别的部门中垄断实施得当,生产集中,效率将会被提高,社会效益的增加也是应然的。由此可见垄断具有二重性,且垄断的危害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基于此,需要合理性原则,来规制“不合理”的垄断,区分“合理”的垄断。
(二)合理性原则的价值理念
反垄断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其中所包括的价值理念是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乃至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一脉相承,在把握合理性原则的内涵中,会体现出经济法和《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
据李昌麒老师所述,经济法理念大致可为“人本主义理念”、“实质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等。合理性原则虽然并未囊括五者的全部,但也充分体现了部分的理念。如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指的是在宏观层面调控全局性和公共性利益,微观层面则是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合理『生原则则是在宏观的层面规制了反垄断法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正义;“适度干预”的理念不再赘述;“社会本位理念”因语义的特殊性及学者的见解不同不好定义,只能说是从社会总体的角度来出发,以社会为本位,合理性原则正是规制了反垄断法的适用,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提高了社会整体效率。
毫无疑问,价值问题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实体价值在经济和社会之中得到了体现,其包括自由、公平和效率等。虽然中国反垄断法所体现出来的自由和经济理性等价值理念不是特别的完善,且反垄断法的价值问题在学界争议较大,然而,这并不妨碍合理性原则对实体价值,即自由、公平、效率等的追求。合理性原则保障了社会中的经济的适度自由,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适度干预,维持社会经济的总体自由的平衡;合理性原则同时保障了竞争者在竞争中的合理权利,不允许不合理的垄断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体现了公平的价值;最后合理性原则,保障了适当的垄断行为的存在,适当的垄断行为有利于生产的集中,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对损害社会利益、降低社会效率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界定,此为对效率这一价值的追求。通过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比较、考量,本身违法原则侧重的是多元的立法目的,而合理性原则说是从经济角度(尤其是效率的追求)出发更为合适。
三、合理性原则扬弃
(一)合理性原则的优势
合理性原则因其自身的优势,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广泛传播及使用,虽然具体适用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但合理性原则的优势不能被否认。
首先,从合理性原则的本身出发,其基于社会现状和经济情况等产生,与社会现状密切联系,能够切实地满足社会的需求,社会的具体情况是其产生的基石之一,自然,该原则的可行性也是相当得强;概念界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充分体现了“合理”,其与本身违法原则相对,将概念及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而在适用过程中,更为地清楚,这同样也是其自身的优势之一;合理性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的进步、国家之间交流的频繁,其自身的内涵同时不断完善,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且合理性原则存在其自身的正当性,此处不做赘述。
其次,抛开合理性原则的本身,大致有之前所提到的几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司法效率;控制了原告滥诉,有利于豁免制度的适用;是“社会本位理念”、“适度干预理念”、“实质正义理念”的一种在理论上的体现;体现了对自由、公平、效率等价值的追求。之前的叙述不能说详尽,但表达了笔者的看法,此处也不再赘述。
(二)问题及启示
合理性原则同样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同时也是难以解决的,首先,合理性原则方便了《反垄断法》的适用,提高了司法的效率,然而,它在适用过程中往往要考虑到问题的方方面面,此时,耗费的成本和原来相比较是巨大的,且完全考虑到事物的方方面面也是不太可能的;其次,合理性原则具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合理性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构成了违法确认的准则,但是社会现象是复杂的,其囊括的情形是相当有限的;再者说,合理性原则所要求的法官的专业素养是相当高的,因为在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过程中,给法官的判断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完善合理性原则的内涵与我国的豁免制度,毫无疑问,不少法律在我国的适用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有些是立法原因,有些是现实情况所致,关于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标准、具体内涵也应得到完善,应当细化本文所提到的标准并做适当删减,如此才能完全客服局限性和模糊性,同时有助于正确细致地界定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坚持一元序列分析,关于合理性原则以及本身违法原则,往往是存在两个观点,一个是二元分析模式也就是将两者相分割,而这一观点很显然是偏颇的,若是两者相割裂,适用的范围和方式都会出现混乱的情况,故应坚持一元序列分析,结合两者,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排除,用合理性原则对部分行为进行考量;重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作用,因其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和成文法模糊性以及社会的复杂性,相关人员对垄断行为作出法律和经济上准确的分析和价值判断,这就对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要求,重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作用,对人选的选拔机制以及机关的执法应当有严格的标准及要求。
四、结语
本文先对合理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的产生及在我國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结合实例和法条、资料解释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并对合理性原则的优势和意义进行了考量,结合了经济法的理念和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分析了合理性原则的价值理念,最后说明了合理性原则在我国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的启示。
由此本文总体上对反垄断法中的合理性原则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总而言之,合理性原则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有其存在的价值,应当结合实践、社会现实和有关理论对合理性原则进行完善,有助于反垄断法中的合理性原则更好的“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