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要求比较

2018-09-21 10:36刘海荣朱素芳刘海涛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2期
关键词:标签香港

刘海荣 朱素芳 刘海涛

摘要:通过对比我国内地和香港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标签标注要求,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一个相对可靠的参考和评判标准,使企业明确销往香港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中应标注内容,使得消费者能掌握更多信息,更好地进行选择。

关键词: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中国内地;香港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2.020

对婴幼儿而言,营养是身体成长、组织修补和维持健康不可或缺的元素,婴幼儿的早期营养对其健康有重大影响。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确保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可获得准确和恰当的营养信息,并根据实际需求做出有依据的选择;也是消费者保障自己知情权的有效途径。

中国内地已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制定了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后,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均应按该标准要求进行标注。中国香港《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第2号)规例》(以下简称“修订规例”),规定自2015年12月13日起在香港进行销售的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该规定要求;自2016年6月13日起在香港进行销售的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该规定要求。香港法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的要求与中国内地要求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内地企业在生产通港产品时,应对两地标签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并按销售地要求制作产品标签。

1标签的总体要求

中国内地标准GB7718《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使用汉字的同时,还可使用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比相应的汉字大。标签中可以同时使用外文,除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以外,所使用的外文与中文应有对应关系。除商标外,所使用的外文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对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和功能进行声称。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规定婴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中应标出“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GB107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规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该标出“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香港《修订规例》要求,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标记或标签可使用中文(简体或繁体)、英文或兼使用中文及英文,数字可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如标签同时使用中文或英文,则营养标签内容也必须使用中文及英文进行标示。营养标签必须载有能量和各种规定列出的营养素的资料。业界可自行决定在营养标签上标示更多有关其他营养素的资料,条件是该等资料不得在任何方面,就有关婴幼儿配方产品或预包装的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或膳食价值,有虚假、误导或诈骗成分。

2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要求

GB13432规定,預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该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出能量以及营养成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也需要进行标注。如果根据产品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某些可选择性成分或物质,还应将这些成分及其含量进行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应该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或者每份食品可食部分中的具体数值来进行标注。当用份标注时,应写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制定。如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可根据要求标示出每100kJ(千焦)产品中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表应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每个类别中的营养成分应当分别按照GB10765、GB10767规定的顺序进行标注。未在GB10765和GB10767中进行规定的,应当按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规定的顺序列出。

香港《修订规例》未对营养素的排列顺序做规定,但是营养资料必须以列表格式展示,而营养标签则必须置于包装的显眼处。能量值及营养素含量应以绝对数目表达,不得以范围表达含量。此外,应在营养标签的适当位置标明“每100克”、“每100毫升”或“每一食用分量”等字样。

如婴儿配方产品的氟化物含量(以按照所提供的任何使用调制后或供食用的形式),每100千卡超过100微克或每100千焦超过24微克,该产品必须在标签上载有“示明食用该产品可导致氟斑牙”或“建议应与医生或卫生专业人员讨论氟斑牙的风险”。

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

根据GB13432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在达到产品保质期以前,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应大于或高于标签标注值的80%,且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香港《修订规例》要求,所有营养素含量资料不论是强制规定标示还是自愿标示,都必须准确无误。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检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能量、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的实际检出值应小于等于标签标示值的120%;蛋白质、多元不饱和脂肪酸、单元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可获得或总量)、淀粉质、膳食纤维、可溶性纤维、不可溶性纤维、纤维的个别组成部分、维他命及矿物质(维他命A、维他命D及加入的维他命及矿物质除外)、胆碱的实际检出值应大于等于标签标示值的80%;维他命A及维他命D(包括加入的)实际检出值应在标签标示值的80%到180%之间;加入的维他命及矿物质(维他命A及维他命D除外)的实际检出值应大于等于标签标示值。

4能量和营养成分的修约间隔要求

中国内地标准GB13432未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注值的修约间隔做强制性要求,实际标示时可参考GB10765、GB10767中能量和营养素的要求执行。

香港《修订规例》要求,在营养标签标示能量值时,应采用千卡或千焦作单位。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含量应以克标示。其他营养素含量标示时,建议采用公制单位(克、毫克或微克)。当标示维他命A和维他命E时,建议分别以微克视黄醇当量和毫克α-生育酚当量作单位。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能量值和营养素含量,可根据表1修整数据。

5致敏物质标示要求

中国内地标准GB7718规定,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的产品有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使用该类原料用作产品配料,或在产品加工过程中有可能带入以上食品或其制品,可以选择在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或者在靠近配料表的位置进行标注提示,使用的名称应容易辨识。

香港《修订规例》要求,如果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含有已知会引致敏感的含有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麸质的谷类、鱼类及鱼类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大豆、花生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八种物质的任何一种,须作出声明。

6标示内容的豁免规定

中国内地标准GB13432规定,当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表面的最大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只标示产品的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香港《修订规例》规定,以总表面积小于250平方厘米的容器包装的婴儿配方产品或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豁免遵从营养标签规定。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可获豁免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规定,但该产品必须加上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标记和标签:

(1)有“特殊医用配方产品”或“formula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的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该等字样或文字需在配方产品名称中标明,或在包装的显眼处标明,而该处并不贴近包装上的其他资料;

(2)有“在医生指示下使用”或“USE UNDER MEDICAL SUPERVISION”的粗体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粗体文字,该等字样或文字需在包装的显眼处标明,而该处并不贴近包装上的其他资料;

(3)述明“作(写上该产品拟用于针对的疾病、失调或健康状况,或该产品已知有效针对的疾病、失调或健康状况)的膳食管理用途”的陈述,或具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4)(凡没有在该陈述中述明的疾病、失调或健康状况的人食用该产品时,该产品对健康构成危害)有对该危险的警告陈述及解释,该陈述及解释需在包装的显眼处以粗体字样标明,而该处并不贴近包装上的其他资料。

7结束语

婴幼儿配方奶粉作为一种特殊膳食,其标签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详细具体的,并且各地对标签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鉴于越来越多的内地婴幼儿配方奶粉通港销售,那么就要求生产企业在制定通港产品标签时,要对比研究两地标准要求,产品标签既要符合我国内地标准法规的要求,同时又要满足销售地地方法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S].北京,2013.

[2]食物与卫生局.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第2号)规例[Z].香港,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北京,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S].北京,20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S].北京,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S].北京,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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