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娴
摘 要:从对目前刑事案件审判现状来看,许多案件中被告人都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可见这项制度已经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本文主要从控辩双方各自角度分析了该项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针对适用中的难题和弊端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司法适用;难题;检察院;辩护方
一、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现状
(一)辩护方适用现状
从辩护方申请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种类来看,案件类型都比较集中,贩毒、受贿这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接到申请。究其原因在于这两类案件犯案过程和审理过程都比较隐秘,能够收集的证据比较少,取证难度会比较大,因而所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容易受到人们质疑。于是在实践中遇到这类型的案件,辩护方的律师都会建议被告人或者自己依法提出证据排除。其次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来看,有犯罪前科的人更容易申请排除,这类人群比较了解法律制度,面对审理中的非法举证提出排除的可能性也很大。虽然提出申请是种积极的表现,但是也不排除有滥用申请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情况。
(二)检察院适用现状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面对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院应要求公诉人通过出示证据的方式,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非法证据予以说明,证明其证据收集渠道以及方式的合法性。这是法律对检察院部门义务的明确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检察院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呢?曾有项调查数据显示,在88件当事人提出的对刑讯中非法获得口供证据排除的案例中,有11起案例检察院并没有做出回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口供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检察院存在怠于履行自己义务的嫌疑。从举证方式上来看,检察院通常采用的是受询问人身体情况报告、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证实取证的合法性,而很少选择让侦查人员出庭当面解释询问的过程,当面列举证据。
二、破解规则适用困境的途径
针对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规则的适用与完善。
(一)认知角度的完善
首先由于认知上的偏差造成了实践中滥用该项制度,以及检察院怠于履行义务情况的出现,需要从认知上加以纠正。为了消除各方主体在认知上的偏差,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培训,或者发布经典案例的方式,组织控辩双方交流学习。对于辩方律师而言,首先是要明确该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是需要掌握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能力,这样才可以提高质证水平。对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言,应了解自身职责所在,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請有明确的举证义务,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取证的合法性,而不是一味逃避。
(二)细化规则的适用
实践中在适用该规则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可以归因于规则的不明确性。立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物证、书证适用方式规定得比较模糊,这留下了许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许多被告只要是机会合适都会提出排除申请。其次在实践中虽然有很多被告会提出申请,但是最后法院真正排除了这些证据的情况很少。不可否认,一方面原因在于律师辩护能力比较有限,但另一方面很大的原因在于法律对于证据排除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定,即究竟取证的非法性达到何种程度?这点在立法条文中无法找到,何谈法律的适用?
(三)强化辩护方适用该项规则的能力
一方面法律可以适当放宽辩护方适用该项规则的门槛,即只要被告人或者其律师提出了排除申请,法院就必须启动相应的程序,而使证据交由公诉方来调查收集,并且证实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应为辩方的取证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是无论是在立案调查,还是在起诉环节都需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使当事人明确知道在面临非法取证的时候,自己可以提出排除该证据的申请。二是当条件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纳入到司法救援的范围之中,即当被告人提出了排除申请,如果该被告没有律师,此时援助机构需安排律师帮助被告辩护。三是如果被告选择了自己辩护律师,在庭审开始之初,法官就应当告知被告其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通过以上种种措施,检察机构、审判机构给予了被告方利益保护的途径,这点也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
三、结束语
非法证据排除这项制度是从西方国家立法中移植过来,因而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问题,这不仅在于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完善,也在于该项制度与我国司法实践还有许多不契合的地方。作为司法工作者,应理性对待该项制度,思考制度制定背后的原因。思考当辩护方利益遭受损失时如何对待?当检察院怠于履行义务时如何解决等,这些都是还未解决的问题,还有待优化完善。
参考文献:
[1]约阿西姆·赫尔曼.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2,(5)
[2]沈德咏.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J].人民司法,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