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2018-09-20 10:35张俊楠
文教资料 2018年12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

张俊楠

摘 要: 刑事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进行的事实依据。如何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判断,在案件处理中实现公平正义,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人员的研究热点。本文介绍了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特点,论述了刑事证据审查的审查标准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并对法定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为刑事证据的研究和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刑事证据 审查判断 证明标准

一、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关于证据的定义,国内学者在事实、材料、信息、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界定为: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换句话说,要理解证据,主要应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两方面考虑。首先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其次是审查证据的权力,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对中国现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决,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分析、研究、比较和识别,确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客观关系,并确定证据的能力和权力,以便将刑事案件适当确定为一项活动。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案件的证明标准

(一)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意味着证据具有客观存在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被人的感知所感知;反映在证据中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基于人的意志。我们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必须依照一定的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运用科学思维和严谨的逻辑判断证据的内容,并运用科学实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审查判决和证据的相关性时,应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分开来,并逐一进行审查。应该将这些证据与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以确定它是否可以用来证明部分事实。很明显,作为证明主题的各种要素都很清楚,整个案例将被充分揭示。如果证据与刑事案件某一部分的事实有内在联系,那么证据是相关的;反之,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性的。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确保案件的事实情况得到确认,并保证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为防止和减少误报和错误案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业务水平。

(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其含义是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定罪。这表明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是案件的事实必须是零错误。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将整个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与单独证明的若干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为了验证它们是否一致,证据与证据、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合理。对证据充分性的检查是将验证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证据的对象相关联,关键在于是否对构成犯罪要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和全面的审查。基于现有证据的结论是独特的,可以确定的是目前可用的证据是足够的。

严格证明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是举证责任的严格证明,只要司法官员对案件的事实有怀疑并且认为应该作出无罪释放或不起诉的判决。其证明标准不一定是客观和真实的,但只要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就可以。

三、法定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一)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步骤

个人审查和判断证据,流行的说法是,每个证据都根据其特点进行审查和判断。比如: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强度及取消虚假和无用的证据。当然,单独的审查判断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例如,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或者确认案件事实的顺序和证据本身的主次关系顺序,逐一检查证据材料。个别复审判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不能充分验证证据的三个特征,但为证据的比较和全面审查奠定了基础。

比较检验和判断证据是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证据材料,区分差异性和相似性,看其反映的内容和情况是否一致,然后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例如:可以将同一人提供的多个陈述与同一案件的事实进行比较,或比较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审查判决的证据。判断他们的证据内容是否有冲突。在实践中,比较评审判断证据通常与个别评审判断方法相关联。比较个体证据并判断证据是否一致,很容易发现问题并确定真实性。证据比较评审和判断的关键不在于弄清证据材料之间的异同,在于分析证据材料之间的异同,以确定证据材料的合理性及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对判决证据的全面审查,是根据案件的内部联系,将案件中的所有证据进行整合,综合分析,看其内容和反映情况是否可以相互确认和配合。判断它们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制度,是否能够充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评估的关键是发现和分析矛盾,促进对各种证据材料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判决完成后,发现证据,证据和案件事实相互协调一致。

(二)司法审查法律犯罪证据

1.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首先,有必要核实实物证据和文件证据,并证明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和文件证据是实物证据,文件证据,以及在法庭上提交的实物证据和文件证据。这是保证证据真实性的必然要求。

其次,我们必须注意检查实物证据和证明文件是否為原件和原件,以及照片、录像或实物证据的副本、原件和证明文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审查收集材料文件和文件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证明收集和收集程序和方法的地点。

最后,在对物证和书证的审查和判断中,物证和书证的物理位置的描述应该清晰具体。如在房屋的东南角的哪个位置搜到毒品,不要笼统表述为在房屋内或者房屋内东南角;必须充分描述物证和文件证据的特点。应当使用物证和书面证据安排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尽可能识别和识别。

2.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被害人陈述在案件中是一个常见而又非常重要的刑事证据,但是它又容易带有感情色彩,从而使它的真实性、客观性下降,所以在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时应注意:首先,应审查受害者陈述的目的。检查其陈述的情况,陈述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一致,是否与被告有关,陈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等。其次,应该回顾受害者陈述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和能力。了解它是否已被证明有能力,声明是否受外界影响,是否被强迫,诱惑或欺骗。同样,在审查报表内容之前和之后应该保持一致。

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借口。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情况进行审查,必须严格审查其真实性。真实的供述和辩解有细节,使人信服,可印证,而虚假的供述没有细节,无法得到印证。

4.鉴定意见的审查。

现行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足以说明其并不是神圣不可修改的,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首先,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其次还应当审查其程序的合法性,因为鉴定意见是结论,要使结论合法合理,必然要求其程序是合法合理的;最后,审查程序合法合理后,应审查评估意见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能够正确反映案发现场真实情况的勘验、检查笔录,才能帮助办案人对案发现场有一个客观较正确的认识。因此,在审查检查笔录和检查笔录时,有必要注意检查生产的程序和方法的有效性,例如是否有证人的签名;笔录是当场形成还是事后补作;检查员的专业水平是什么。

6.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既然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重要类型的证据,为了更好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该是:首先,应审查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尽管视听资料与案件同时出现,甚至在案件发生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必须存在。原因在于其容易被人窜改。还应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为原件。如果它是一个副本,它更可能被改变。其次,应审查视听资料的关联性。在审查视听资料的相关性时,最重要的是区分相关性本身是否属实。再次审查视听材料的合法性,主要研究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合理。

四、结语

刑事证据的审查贯穿刑事程序。审查犯罪证据的目的是验证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并确定并确认案件的事实。本文通过对刑事证据总结和证明标准的审查和判断,进而提出对刑事证据复核标准的看法,期望为司法活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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