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倩 蒯慧
摘要:霍布斯认为自由是国家产生的前提,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要想维护自身的自由必须建立一个能保护权利和义务的工具,因此他提出人们订立契约将权力让渡出去建立一个公共管理事务的组织机构,这就是国家;而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是受历史规律支配的,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导致的。文章通过比较他们论述国家的产生和消亡、权力和职能、国家体制等方面的不同,探讨对于我国政治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 霍布斯 国家理论
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0-0037-03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将生存的共同组织形式称为部落或城邦。之后近现代众多的政治学哲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国家的产生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对国家问题的研究是政治学永恒的主题。这一主题贯穿在不同时期政治思想家的理论当中。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就是霍布斯以“自然状态”为切入点对国家的探讨和马克思以“市民社会”为国家理论探索的起点。
一、马克思的国家理论
马克思在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其关于国家理论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进行理论探索。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社会历史范畴、阶级范畴,他系统地研究了国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认为国家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从历史出发,探讨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在《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中写到:“国家起源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①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产生的基础,国家的产生必须从经济的发展寻找根源。“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阶段的制约。”②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序言中,恩格斯通过对生产和分工的描述进一步解释了这一问题。
马克思通过对雅典以及罗马的历史研究后认为,原始社会时期是不存在国家的。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依靠共同劳动分享劳动成果,相互间没有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因此没有剥削或者阶级,只存在一种依靠自身的威信或者人们的自觉性来服从管理者的组织机构,但这并不是一种国家形式。
在原始社会末期,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劳动产品出现剩余,一个家庭可以基本满足自己的生活供给。集体经济就逐渐向个体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发生转变,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原始的公有制逐渐向私有制方向发展。在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社会大分工后,物质资料得到极大丰富,贫富差距逐渐增大,社会开始分裂出现两大敌对阶级:奴隶和奴隶主,剥削和被剥削阶级。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人类社会产生了商业,货币流通方式的改变使得财富更方便地集中于少数人的手里,穷人和奴隶的数量逐渐增多。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中穷人和富人、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矛盾对立越来越凸显,需要能够压制冲突的力量来化解,因此国家就产生了。“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③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具有二重性,国家不仅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二、霍布斯的国家理论
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他生活在英国社会面临从中世纪向现代艰难转型的阶段,因此依据现实背景,他思考的政治哲学问题是以人们生活安全和稳定问题为基本点的。霍布斯首先假设人类在国家产生之前的生活状态极有可能是一种“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没能建立公共权力的一种生活状态。而这就要通过考量人类本性进行判断。
首先他认为人天生就是自由的,自由这种状态是人的天然状态。其次,人的状态是天然自由的,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限制。而在这种被限制的自由中,人有权利去展现自己人性中为自己的自私自利的一面。他把人性当中具有的“自私”“自利”的一面称作人的“自然权利”。他说:人享有的“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人天生就有谋求生存的天然欲望,这是人的天性,也是“自然权利”存在的根基。
既然在这种平等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天赋自由、欲望和需求,但是自然资源在有限的条件下,面对人本性的自私自利的本能,势必会导致激烈的争夺。这种竞争随着人类的繁衍和资源的不可再生变得愈加残酷。放任人性自由的社会,必定会是一个人与人激烈争夺厮杀的社会,每个人都在追逐自己的自然权利,这种社会状态,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陷入了战争状态。而为了改变这种社会状态,人们通过理性思考设立自然法,规定建立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即把每个人手中的权力让渡到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组织手中,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代理人,掌握权力的主权者拥有了人们赋予的自然权利就必须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就共同创造出一个人造的人——利维坦,它是人造的政治秩序的公共权力中心。因此通过社会契约使人们受到共同权力约束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国家是人们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给统治者的必然结果。霍布斯认为只要掌权者能够建立一个维护社会和平和安全的政治共同体即为国家,至于主权的获得方式、运用范围以及主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不影响国家建立。
三、马克思与霍布斯国家理论的异同
比较两者的国家理论,最大的相似点就是都对当时及之后的其他国家产生了较深的政治影响。马克思与霍布斯的国家理论都对所处时代的国家领袖行动产生了指导作用;都对后来的国家理论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方向;都坚持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思考。但是理论本身的研究思路和路径都存在着极大的不同。
(一)关于国家的起源和消亡
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史观的角度,通过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深入研究,从社会大分工着手,从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角度科学地分析了国家的产生经过。从而深入地认识到国家不仅具有社会性,还具有阶级性。马克思在这一论证过程中明确指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不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而来的。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理论推理得来的,推理的前提是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在假设的自然状态下,推导出了人们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自愿放弃权利(人性本“恶”中的自私自保的权利),随即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权利,并将其授予有绝对权力的人(主权者)去管理和约束。
在霍布斯看来,“在正义与不正义的名称出现以前,就必须现有某种强制的权力存在。”④这是因为霍布斯把国家看作强制权力,能够确保人们的安全,而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是不会变的,因此国家将会一直存在。但是马克思并不认为国家从来就有且不会消亡。“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⑤
(二)关于国家的权力和职能
“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⑥马克思概括国家权力首要履行的是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霍布斯认为国家应该具有的强制性威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镇压和预防煽动任何叛乱的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国家,必须立下这样一些法规规定人们有权去做什么以及无权去做什么。什么东西有权享有,什么东西无权享有。这样来确保社会的稳定。而主权者有司法权则是为了对违法者行使裁决和惩罚之权。
霍布斯认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主权应该交给一个人(君主)或者一群人(联盟或议会)来管理,主张的是绝对主权理论,选出来的立法者享有绝对主权,这同马克思认为的国家权力应该受到制约的观点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和利益,因此,他认为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有强制力量和权威,否则,社会将进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而马克思认为应该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这是因为国家的产生使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国家没有产生以前,公共权力纯粹为了管理社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权力演变成了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进行管理,这就可能导致统治阶级利用权力和职能之便维护自己的私利,国家则成为其维护私利的工具。
(三)关于国家体制
马克思认为国家进入到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时,阶级斗争就有了新的内涵。无产阶级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建立一个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最后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因此马克思提出的最高理想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最终实现人类解放进入共产主义的社会。霍布斯认为国家只有三种体制,即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君主制是最优良体制,一方面他认为君主制的国家中授权人即主权者的私人利益与授权者的公共利益是完全合一的,这样人们的公共利益就能够得到最大的保障。另一方面,君主能最大范围地听取人们的意见和建议,然后进行科学的决断。在绝对主权的君主制统治下,整个国家是有序和谐安全的社会状态,因此对于当时的英国社会,君主制就是最好的政体。
霍布斯非常推崇当时英国的君主制,认为这一政体能够使英国国民更好地享有权利和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君主制下,社会把权力赋予国家,而国家把权力授予了一个君主,君主所要履行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团结安定,这是人民赋予他的权力。而巴黎公社是马克思指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巴黎人民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发动起义推翻阶级压迫,建立无产阶级统治的巴黎公社人民政权。虽然巴黎公社最终宣告失败,但在世界历史舞台上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它表明马克思宣扬的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进行统治建立政权的思想能够实现。
四、结语
馬克思和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对于加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和现实意义。
对于国家起源和消亡的认识,两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但不论国家是否会最终消亡,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统治的职能逐渐弱化,社会管理职能逐渐提升是在每个国家都事实存在的。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结构出现变化,但政治制度发展滞后的现实困境。国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清楚地认识自身在当前的角色定位,从过去的“全能型”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做到不过多干涉,让社会组织自行管理事务,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维护国家的和谐和稳定。
马克思提出为了防止统治阶级利用权力和职能之便谋取私利,必须对国家的公共权力进行监督。面对这一问题,新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必要完善并加强公共权力的运行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其次要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力有效运行。对权力的监督要靠法制,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还要依靠群众的广泛参与,自下而上地对权力机构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强权力的责任追究,规范权力运作。极力杜绝无人担责的问题,更好地起到预防和惩治的作用。
尽管马克思与霍布斯所推崇的国家体制不同,但同时认为统治者应该制定严密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们在共同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国家的治理就是要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依法治国制度体系是必要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51-252.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9.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6.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51-25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70.
[3]何新.论政治国家主义[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40.
[4](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9,131-132.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6.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
From “natural state” to “civil socie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Hobbes and Marx
Wang Bingqian[1] Kuai Hui[2]
(1.Chongqing Youdian University Yitong college,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engineering ,Chongqing 400074,China;2.School of marxism,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74,China)
Abstract: Hobbes is the premise that free country produced, all are free,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ir freedoms must build a tool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o he asked people to cede power to contract 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is organization is the national affairs; and Marx that the state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history, with social and class character of the state is the product of irreconcilable class contradictions,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ductivit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used. Therefore, Article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untries they studied theory, discusses enlightenment for Chinas political reform.
Keyword: Max; Hobbes; Theory of the State
責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