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石景山法院审结法国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诉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艺梦禹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装潢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蒲公英公司生产、销售的聪明泉纯净水商品与涉案依云矿泉水商品在装潢方面构成近似,冰纯露纯净水商品与涉案依云矿泉水商品在装潢方面基本相同,判决蒲公英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费用共计43.8万元。法院认为,作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蒲公英公司不可能不知晓涉案依云矿泉水商品的装潢及其知名度,却仍然生产相同或近似的商品装潢,其借助他人知名商品的声誉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