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长凤
【摘要】近年来特有性包装装潢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相关涉及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在引起学术界的激烈的讨论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也已提请,证明看我国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更多具有符合时代特征的改进。
【关键词】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品的发展,消费者眼光的提高,商品上所附着的包装装潢权益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仅仅起着修饰某商品的作用,也代表着某一类商品的标识作用,引领普通消费者进行商品的选择,而现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规定存在着种种不足,因此,对于当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研究显得格外的紧迫与重要,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不仅推动相关包装装潢权益的进步,同时也是维持一个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保护的法理分析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基本功能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基本功能包括美化产品具备美化功能,其二是包装装潢本身的特性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欲望,消费者往往也可以通过包装装潢本身的特点来选择商品,如使其具有促销的功能,如某一商品外包装上的美食图片吸引消费者。再者,其自身所具备的显著性,甚至产生第二含义,使其具备识别功能但它的核心功能是区别生产者,避免其他生产者使用构成消费者对生产者混淆。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具有特殊权益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专利等商业标识都是可分的,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直接适用商标法、专利法予以保护即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予以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打击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持一个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目的的不同性代表着他们不同的保护方向。当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得到团体的独特性、辨认性后,既会产生必要保护的特殊权柄。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权益保护如商誉的保护,它与商标往往也存有紧密联系,因为很多时候商标就是它的表现形式之一。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问题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
我国包装装潢保护范围现如今一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包装装潢范围的认定卻也一直沿袭着美国相对包装装潢认定范围的标准,而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种种案例,又在另一个层面拓宽了我国包装装潢保护的范围。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保护的关系
保护的权限范围不一样。商业外观和商标等商业标识类法律保护具有共同的法理基础是对来源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商标法等同时具有赋予财产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功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通过赋予财产权予以保护。保护目的不同,在考察“混淆”要素时,商标法等要求的是“混淆可能性”,即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包括现实存在的也包括潜在可能会发生的。另外还存在着保护的竞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可以和标注的商标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一致时,即为权利重叠保护,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权利保护。在不一致时,是可以同时要求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即可分开交叉保护。但往往因为竞合也会产生一些权利与权益的冲突。
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法律保护完善的建议
(一)保护范围建议
我国的包装装潢范围在相关立法中应相应扩大,对于形状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也应非常谨慎的。其二,它本质的含义即自身的包装装潢一定要具有显著性功能,同时,必须该形状设计满足包装装潢非功能性的要求,既不是由本身性质所产生的功能性,也不是为了实现某种价值而涉及的产品形状。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通过在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确定当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保护程度,以求同商标法注册商标保护水平达到一致。
(二)与其他法律保护的界限
首先,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仿照商标赋予财产性的权利,一方面如可以通过对特有包装装潢产生、变更、转让等都设立相对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包装装潢权益的财产性明确出来,从而更好的对包装装潢予以保护。另一方面,针对包装装潢的财产性保护实际司法认定中,也可以借鉴参照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如侵权后的维权方式,责任方式,对包装装潢予以更全面独立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独立权利,但并不是孤立的将其进行保护,亦不能将包装装潢权益的保护排除于其他法律之外。是要在包装装潢归属认定存在争议时、确定明确的权利主体,以及通过保护证据和方式、模式来进行相互比较,避免产生权利的重叠与冲突。在着名的商品专用包装和装潢中,适合法律保护的要求不唯一,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最有利的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扩大判断标准,不仅仅只通过现实中所存在的混淆而判断是否侵权,而应该将“混淆可能性”引进,并且明晰可能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几种情况。首先肯定是混淆现实存在的情况,它肯定包含在混淆可能性之中;其二是考虑消费者,一个是消费者群体的不同,如果相关消费者群体对某一包装装潢关注度比重越来越大,那么证明它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消费者群体不相关,那么也不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产品的关注度也会因为产品本身的价格所影响,价格高低也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其三就是考虑包装装潢本身,如果其本身特有性显著性经过累积获得一定的识别性,人们往往通过该包装装潢来识别商品的话,那么其判断混淆的可能性几率就越大。因此,引入“混淆的可能性”,把判断侵犯包装装潢的标准扩大,也能更好的对包装装潢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