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六个核桃”诉“大个核桃”案的二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认为犇牛公司生产的“大个核桃”核桃露和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极其相似,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会,“六个核桃”所属的养元公司将犇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犇牛公司赔偿10万元,一审宣判后犇牛公司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犇牛公司在展销会上展示的包装箱、易拉罐及手提袋,均可看出模仿养元公司商标、包装、装潢的痕迹,其意图攀附养元公司商誉的故意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