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媛媛
摘 要 “互联网+”和数字媒体时代使互联网企业主动并且相互侵权的问题凸显出来,同时科技的发展也使得侵权行为越来越难以识别和界定,这就要求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身平台用户的版权保护的保护,如建立完善的投诉通道,根据自身平台特点建设版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侵权行为;用户版权;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14-0048-02
“互联网+”和数字媒体时代的来临使互联网企业之间相互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凸显,侵权行为几乎延伸和覆盖了网络的每个领域,在此背景下,企业对自身用户的版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很多企业都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1 互联网企业间相互侵权的原因
互联网企业之间相互侵权还有主动侵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依靠优质内容进行正版化运营的这种商业模式面临着现实条件的制约。
1.1 网络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版权生态体系遭受巨大的挑战
网络侵权对受版权保护的企业的预期用户流量产生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靠广告和增值服务等收入模式来获取收益。企业购买的正版內容与服务器和带宽资源的投资不成比例,无法有效地实现其价值,这就使得网络版权生态系统非常脆弱。
1.2 网络盗版技术层出不穷,侵权行为难以被捕捉和界定
在使用网盘、云盘、微信公共号、贴吧论坛等方式来传播版权作品时,会产生侵权问题。例如用户在网盘中为其他用户提供盗版种子文件,或者通过微信公共号文章将用户引流到其他盗版网站,这类侵权问题很难用传统的方法监测,使其更加不可抑制。
1.3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不断增加,很多企业不愿意主动维权
新媒体时代,企业进行维权不仅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体力,而且付出的劳力与收益往往相差甚远,获赔金额入不敷出。目前维权面临以下几个难点,一是索赔的周期长,二是法律程序繁琐,三是获得赔偿额度低。因此,很多被侵权人和企业在面对侵权时总是选择视而不见而不是提起诉讼。
1.4 “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在互联网时代,“避风港规则”已经演化成了企业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纵容了企业的侵权行为,很多企业借助“避风港原则”逃避惩罚,心安理得的进行侵权。
2 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
互联网企业在被其他企业侵权时,应当主动维护自身平台用户的版权。下面就以文字、图片等作品的版权保护为例,探讨互联网企业应建立怎样的版权保护机制。
2.1 建立完善的投诉通道
1)知乎——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产品。知乎针对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发布了“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产品”,这个产品是为了鼓励使用知乎的用户通过知乎平台和其推出的产品来维护其作品的版权。知乎的注册用户可以在知乎平台上投诉侵犯其著作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投诉人在提出申诉时,必须填写侵权文章发布的链接,以及发表在知乎上的原有链接,提交后,产品将根据用户所发布的内容的不同版本、自动进行关键词、句子、时间等多重信息的比较,来判决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如果微信公众号文章发现了侵权,那么将会被强制删除,如果被发现有多次侵权的行为将会被禁用,用户还可以在微信上同步获得处理结果反馈。知乎的这一次探索对整个平台甚至文字版权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启发。
2)百度——版权图片开放合作平台。随着公众版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图像的侵权问题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过去那种“图片没有版权”的错误概念也得到了纠正,2017年,百度版权图片平台的正式上线。该平台以为用户提供高质量、有正版版权的图片为中心。同时,平台也正式开放了机构入驻申请通道,这是为了通过现有的用户流量和百度先进的技术水平,为用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的图像检索体验,更好地帮助版权机构保护图片版权所有者的利益,维护内容提供者和购买者的权益。图片机构在入驻百度图片后,还会获得百度识图、图片筛选等多种功能的使用权益,帮助版权机构对品牌构建和内容进行大力宣传;此外,当用户在网站上浏览图片时,如果想要看到右下角标有“版权”二字的图片时,那么这个图片就是正版图片,在图片的左下角附有图片的来源地址,点击地址就跳转到了版权图片购买页面,这时候用户就可以直接购买图片,这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了新的获益方式,实现了图片版权的变现;最后,百度还通过图片识别技术对全网图片进行检测、对比,帮助机构识别、打击侵权行为。
3)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P)。阿里巴巴在2008年已经自主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投诉平台,并在2013年,重点推出了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阿里巴巴建立版权平台想与全球知识产权持有者共同合作,维护版权人的版权利益,共同购构建版权生态体系。此版权平台的第一个功能是投诉受理,一个线上投诉系统是针对淘宝天猫的,另外一个针对1688。只要用户在投诉系统上注册信息,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就可以多次发起投诉,且每一个权利人可以拥有专利、商标、著作等权利。第二是品牌合作。阿里巴巴的品牌团队致力于与相关协会以及世界知名品牌厂商建立合作。另外,还有主动防控,其中一项是神秘抽检。神秘抽检是指我们在线上购买的商品,会被重新打标,匿名化后交给与我们合作的品牌权利人,由品牌权利人来鉴定产品的真假,并且出具鉴定报告。如果是假货,那么平台将会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阿里巴巴作为电商平台,建立的知识产权平台,不仅保护了卖家的商品版权,也是对用户购买商品的一种保护,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国电商的发展来说具有深刻的意义。
2.2 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建立“DNN”库——百度文库
“DNN库”是指内容提供商与各大网站合作,将获得作品授权或者购买到的正版资源,发布在各个网站,用户可以通过付费下载资源,且最终获得的利润由双方共享。
2011年,百度文库提出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先审读、后发布”,且审核阶段要技术与人工审核同时进行,相互补充,并延伸“DNN库”建立了一个“DNA库”。“DNA库”即版权所有者和百度文库合作,登记其作品的版权信息,生成作品信息表,并附有作品的具体内容。如果用户上传的内容与“DNA库”内部留存的资源一致,那么他上传的作品将会被退回。百度文库想要打造的“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将会彻底把控住侵权作品的再传播,通过该技术不仅可以将用户已经上传的侵权作品删除并且下架,也可以使用户在上传侵权作品时能被自动拒绝。
2.3 向权利人购买版权——阿里UC模式
阿里UC模式是指,在阿里的平台上发布文章,阿里公司会付给用户稿费,用户未经允许绝对不可以再发、再传播,这样就直接杜绝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阿里平台发布文章后,阿里不仅付稿费,如果你的文章内容好,阿里还会跟内容提供者分成广告收益。以前是通过合同花钱买文章,但现在只看点击量,所有点击量产生的广告收益由渠道与作者等多层分级,越广传播范围越大,嵌置广告、弹窗广告、内置广告都是你的收入。这样一来,所有点击与评论都集中在一处,点击量非常高,既保护了用户权益,又能促进传播。
3 总结
“互联网+”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为我们提供了更高层次的网络信息技术和更加丰富的信息内容,但是同样也造成了企业侵权行为的泛滥。目前,网络侵权问题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它造成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抑制了知识创新的活跃度,而作为经济发展中坚力量的互联网企业,应该建立良好的版权保护商业模式,保护自身用户以及其他用户版权,为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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