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司法审查浅析

2018-09-17 05:40段启群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法

段启群

摘 要 审前羁押满足了国家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基本需求,但是,羁押的过度适用,不仅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并容易导致控辩的不平衡,有损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本文主要研究审前羁押的概念、特征、功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以便引起进一步关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 审前羁押 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一定完善。如细化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条件,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一定改造,授权检察机关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总体上体现了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和诉讼化改造,抑制审前羁押的过度适用,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自我授权,缺乏司法审查等。

1审前羁押的概念

我国立法上虽然多处提到“羁押”,但是羁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我国理论界对于审前羁押性质也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强制措施说”和“剥夺人身自由状态说”。“强制措施说”是当前的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审前羁押是国家法定机关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以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或者其他规定的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剥夺人身自由状态说”称审前羁押为未决羁押,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结合上述两种观点,审前羁押可界定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有羁押决定权的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羁押。审前羁押是拘留与逮捕强制措施的伴随状态和当然结果。

2审前羁押的正面功能和负面作用

审前羁押有其正面作用,如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等,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不可回避。

审前羁押的正面功能主要有诉讼保障和预防继续犯罪。羁押的根本目的是诉讼保障,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毫无争议的。羁押只是一种刑事程序法之程序保全措施,其主要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实现诉讼保障:首先,审前羁押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防止其逃避刑事追诉;其次,审前羁押有利于保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再次,审前羁押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或者受到来自受害人的报复以及同案犯的加害;最后,审前羁押可以保证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顺利交付执行。

审前羁押也存在一定的负面作用,具体表现在可能侵犯人权和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权。毫无疑问,审前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嫌弃人在羁押期限内,由于身心受到严重刺激,可能选择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甚至还有一定程度存在的刑讯逼供、引供诱供,这些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无人身自由,不利于其寻找对其有利的证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在审判前将被告羁押,基本等同于剥夺其全力为诉讼防御的权利。因此,审慎进行审前羁押是非常有必要的。

3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

审前羁押需要约束,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以实现国家公权力有序行使,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指司法机关对审前羁押进行审查裁判的机制。特定的司法机关依法对羁押适用要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同时提供司法救济程序。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具有以下四个特征:首先,主体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查;其次,客体是追诉机关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追诉行为。在我国主要是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再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决定羁押的事前审查和救济性质的事后审查;最后,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是通过具有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程序性的司法程序进行的审查。

在刑事诉讼法中,各国普遍确立了羁押的司法审查的原则。有的国家甚至将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如德国《基本法》第 19 条规定:“其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对侵犯进行审查。”司法审查也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第 3 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我国对羁押的司法审查也有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权和检察机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2012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分工,列举了可以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条件,明确可以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有利于约束审前羁押的滥用,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当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刑事拘留、审查逮捕缺乏司法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相关完善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 陳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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