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大靖(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说文解字》中关于“告”字记载道:“告,牛触人,角著横木,所以告人也。”《释名》中将“告”字解释为:“上敕下曰告。告,觉也,使觉悟之意也。”而“身”字原本是指人的身体,后来逐渐用以指称人的功名和事业。从文字本义进行理解可知,告身的本质是一种宣布、告示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告身,亦称为“官诰”或者“官告”,南朝时期称为“除身”,据《宋书·颜延之传》记载:“晋恭思皇后葬,应须百官,湛之取义熙元年除身,以延之兼侍中。”此处的“除”取任命官员之义,“除身”即是给予官员的任职凭信,类似于后世的任命状。至北朝时期称为“告身”,至唐朝时则沿用“告身”这一说法。并且从出土的唐朝文物来看,告身不仅以纸质原件存在,同时还存在诸多文献记载以及石刻本,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唐朝时期告身的重要性。适用对象不论是流内官还是流外官均可获得告身。杜佑所撰《通典》中即有“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这样的记载。由此可知,告身作为一种证明身份的文书主要是适用于官员群体而非平民群体的。
告身的性质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见当、免告身”。“见当、免”告身,是相对于罪官“历任”告身而言的的现任职官品的告身,在官员犯罪后进行当、免时首先使用现任告身。根据当、免制度,期满撤降最少的“免所居官”及“官当”者也要降先品一等,而“见当、免告身”就是计降的起点,唐《名例》(总第17 条)中所言“先以高者当”就是以现任职的告身来进行计算。“见(现)当、免告身”在呈毁之列,从性质上说也属于“降至告身”,但后者包含了所降的幅度,而“见当、免告身”如属三载后降先品二等者,则不属“降至”的幅度。“见当免告身”是“解见职事”最重要根据,“降至告身”则不一定。
2、“降至告身”。罪官满期(六载、三载、期年)后所计应降的阶等,都属“降至告身”:不是“降至”不会除毁,故令文规定要“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如“除名”者悉毁的官、爵告身;免官者(三载之后)比先品降二等的告身;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满一年后)比先品降一等的告身都是。“降至告身”,都在“给”出后与犯罪案卷一起呈送尚书省刑部,“奏报”时由吏部核准盖“毁”字章注销。唐《名例》(总第21 条)对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的例解说,“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故其所降实为“正四品上”及“正四品下”两个阶,其中“正四品下”的阶,就是此免官者“降至告身” 之所“至”。
3、“降所不至告身”。对罪官据上述规定计算出的“降至告身”外的官阶告身,都是“降所不至告身”,此告身不追收。上例中“正四品下”这官的“降至告身”被收交后,还有从前担任“从四品上”及其 以下的告身,这些告身与这次犯罪的清算没有关系,所以不追。这官留下的“降所不至告身”即法律上说的“历任告身”。唐《名例》(总第19 条)说,免官者,“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再举免官的“正六品上”官为例,“三载后降先品二等”即“正六品上”及“正六品下”的二阶,其中“正六品下”是“降至告身”阶;计其期满后从“从六品上”重叙之阶及爵位,为“降所不至告身”。“降所不至告身”最大的用途是该官如在当前所犯罪未断之际或复叙前再次犯罪,都可以用“降所不至”的“历任之官”去继续作当、免使用。
在《唐律疏议》中,告身一词在全文中出现共26次,涉及“以理去官”、“无官犯罪”、“官当”、“除名”、“免所居官”、“除免官当叙法”、“略和诱人赦后故蔽匿”、“役使所监临”、“以妻为妾”、“诈假官假与人官”、“赦前断罪不当”、“输追徵物远限”等12条条文。其中关于告身犯罪的情形规定在“诈假官假与人官”(《唐律疏议》总第370条)、“赦前断罪不当”(《唐律疏议》总第488条)和“输追徵物远限”(《唐律疏议》总第493条)这三条。
其中“诈假官假与人官”指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得到官职告身,“谓伪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类”,疏议中规定了关于造假的方式为“或得他人正授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几名,妄冒官司,以居职任”,即包括使用其他人的告身,或者与告身所有人同名同姓,或者通过更改自己的姓名使自己得到官职。告身作为君王下发的授官凭证,不仅代表了至高无上的皇权,也是国家官僚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制度上的严密规定一方面表明了唐宋统治者对于伪冒告身严惩不怠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
告身对于“官”而言,即含有对官僚政治也含有对官员本人的意义。就其作为官员授官凭证的本质功能而言,有告身等于有官,而失告身则相当于失官,正如唐律对于告身着力规范之处——除、免、官当时告身的处理所反映的那样。故而告身对于官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而官员对于告身的保护与重视也是“官之常情”。就其衍生功能而言,最为重要的则是官员永业田的申领、赋役的优免、刑罚的减免以及子孙的恩萌入仕。前两者可称为经济利益,而后两者则可视为政治特权。这样,在君主与官僚之间形成一种微妙的交换互惠关系——主奉爵禄而臣卖智力。告身则成为爵禄的实质载体,一方面君主以告身所载政治特权与经济利益为激励,来换取官僚对朝廷的效忠、对以君主为首的国家的服务。对于君王而言,告身是其对官僚进行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关系着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国家兴衰稳定。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特权与利益的诱惑,又反过来刺激了告身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流弊,利益所在,人皆趋之,故而才有了告身的伪造、买卖等的泛滥,而法律屡禁不止。告身的意义还体现在先人告身对于宗族子孙的重要。除前文所述用于子孙恩荫外,还有着宗族传承的象征意义。武义南宋徐谓礼墓出土了《徐谓礼文书》,将徐谓礼一生所任官职的告身均进行抄写誊录作为徐谓礼的陪葬品,而其告身原件则当由其后代保管,以证明其合法后继者的地位,保证其作为家族后裔的优遇。
统治者对告身的着眼点是告身作为授官文书,作为权力证明的等级性、正当性、权威性。一方面,统治者着重调整反映告身本质功用的方面,而相对忽视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使用,始终未将其纳入规制,影响了告身的权威性和证明力,使得其本质功能的发挥严重受挫。另一方面,随着君权扩张的需要,使职差遣制度的形成与完善,高效便捷且更能体现君主用人意志的任官文书——敕牒成为与告身并行的授官文书,其广泛使用日益分化了告身的本质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取代告身,使得告身的本质功能日益遭受侵削。因此随着独裁政治形式的完备,随着本质作用的式微,告身便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