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何时“诗意地栖居”?

2018-09-15 09:14
北京青年周刊 2018年37期
关键词:网约经济学监管

王勇

清華大学经济学副教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清华大学民生经济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哈佛大学经济学系博士后。研究领域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企业理论等。主讲课程包括博弈论基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产业组织、管理经济学等。

戎珂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博导副教授。剑桥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商业和创新生态,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在英国学习工作近十年,曾任英国伯恩茅斯大学和埃克塞特大学(罗素集团)博导。高级讲师,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

数字化使得平台经济成为主流的经济模式。然而近段时间,有关拼多多、货拉拉、滴滴的社会新闻越来越多,平台经济存在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我们能否“诗意地栖居”在平台上?两位清华大学教授集多年研究之力,集中探讨了平台治理问题和它们的前生今世。

平台除了可进行商品交易,也可进行服务交易。日常生活常需的服务可分为两大类:食和行。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卖、网约车等平台日渐活跃,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问题。

若仅靠平台进行监督,则会产生监管漏洞,主要问题在于对进驻其中的商家的资质审查不够严格,且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监管不够,导致鱼龙混杂,消费者难辨真假,进而权益受到侵害。因而政府对此类平台的监管重点在于规范准入机制及规范服务质量要求。

加强资质监管

从事实来看,平台对于商家的资质监管易存在漏洞,食品平台存在商家伪造资质证书而平台审核不严的问题,网约车平台则存在平台规定有漏洞,导致部分不合规的车主、车辆依然活跃在平台上的状况。

由于网约车平台是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和传统交通服务业有一定的利益冲突,政府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也经历了一番探索和考验。2014年7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明确积极鼓励支持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出行服务。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响应李克强总理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表示要推进实施“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高效物流”专项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以市场为主体开展各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出行与物流信息服务,特别强调要鼓励和支持以市场为主体开展各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出行与物流信息服务。2016年2月25日,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的新生事物给传统行业带来巨大冲击,总体而言,国家是积极支持的态度,但在过程当中要趋利避害。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平台对注册司机和车辆进行审查,并到政府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同时要求对司机个人信息以及实时交通轨迹进行备案,并完善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体系。

上述暂行办法是政府监管网约车平台的一大制度推进,它同时也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化。但随后2016年10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同时出台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对于车辆、车主的户籍以及车辆的轴距进行了规定,滴滴出行由于一直倚赖中低端网约车,对这一规定提出了异议,然而政府认为这是提高网约车准入资质的方法之一,有利于加强监管并推动网约车平台良性发展。

回顾网约车平台在中国的发展,从最初兴起时各方的保守严控态度和对其是否合法的定性不明,到对网约车资质审查、投诉体系进行完善,中央与各地政府的探索和政策出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服务质量进行管控

……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服务质量包括乘客乘车安全、信息安全、价格合理等因素。平台通过用户叫车、司机接单来获取收益,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如乘客的信息会否遭到泄露或被不良司机利用,平台缺乏有效监管。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保障乘客权益,对于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不应当仅由平台进行信息掌握,而应当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进行公示,同时政府要求运营平台通过网络以及GPS(全球定位技术)等科技手段,对网约车的行驶状态进行监控。

2016年12月,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公安、市交警等部门的推动下,运用数据交互管理技术,对平台中的网约车运行状态进行监控。

同时出台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营业平台需及时对安全监控中显示不合格或有安全警报的车辆进行资格暂停,严重者吊销其营业许可。

另外,政府需要防止网约车平台形成自然垄断后进行联合定价等行为,应当对平台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防止出现滥用垄断地位伤害消费者的情形。

总体来看,政府对于服务类的平台的监管具有必要性且取得了一定效果,弥补了平台监管在资质监管以及服务质量监管方面的不足或不力之处,网络餐饮平台和网约车平台的现状得到了改善。

……

针对网约车出台的措施也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规范了准入标准,但仍存在过于笼统等问题,可以进—步完善。

(选自《平台治理》第十三章“政府的公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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