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44)
我国开征环保税的目的在于警醒高污染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在排污“费改税”之前,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征收的;在排污“费改税”之后,环保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税务机关须与环保部门及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由于环保税的收缴涉及排污当量、污染系数、物料衡算等数据和方法,环保税的计算过程也较排污费复杂,对于高污染企业来说,如何正确计算环保税,妥善处理排污“费改税”带来的影响,并及时采取应对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环境污染量的大小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的生产量、生产效率、生产消耗显著提高,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生产效率和经济利益,对环保设备、垃圾再利用、固体废物处置等方面的投入较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79年开始试点征收排污费,并于2003年起正式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但是,以收费的形式整治环境污染显得刚性不足,执法力度不够,企业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此外,排污费的征收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地方政府可以主导排污费的征收,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少征甚至不征排污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初开始实施。
(一)执法力度变化带来的影响。排污“费改税”后,征收环保税的执法力度更为严格,企业背负着缴税压力,需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完善固体废物回收再利用机制等,增加了企业的环境成本。环境成本的增加最终会内化到企业的总成本之中,在短期内,企业需要提高产品的价格以维持盈利水平,这会削弱高污染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开征环保税后,执法部门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的要求会更加严格,高污染企业需及时淘汰落后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这也直接加大了企业的环境成本。对于企业的偷逃税行为,相较于排污费的征收规定中所明确的可处三倍以下罚款,且没有提及追究刑事责任,环保税法的处罚规定更加严格,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逃税,不仅要追缴税款,还要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征税范围变化带来的影响。由于国家采取“税负平移”的方式将排污费改为环保税,所以排污“费改税”后的征税范围变化不大,仍旧是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征税,只是在细微之处有所差别。一是排污费对建筑业噪声和工业噪声征税,但环保税只对工业噪声征税,这是因为建筑业噪声具有偶然性、瞬时性、隐蔽性等特点,税务机关的监测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因此对建筑业噪声征收环保税的条件尚不成熟。二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没有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挥发性有机物虽然会造成大气污染,但我国只是自2015年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试点收费,试点时间较短,将其纳入环保税的条件尚不成熟。由此可见,环保税的征税范围变小了,对于高污染企业来说,应税项目减少了,整体税负有所减轻。
(三)征收额度变化带来的影响。由于环保税是根据排污费“平移”过来的,所以征收额度的变化并不大。但是,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提高适用税额,也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项目数。在排污“费改税”之前,企业对每一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无需区分种类,只按由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征税,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加倍征税。但排污“费改税”后,对于应税水污染物,需要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种类水污染物,并按照污染当量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取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取前三项征税,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税负。
例如,2018年1月A化工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到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如下表所示(污染当量数通过 “排放量/污染当量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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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A企业所在地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由上表可知,污染当量数前三项由大到小排序为总汞(4 000)、总镉(400)、总铍(200),假设 A 企业 1月份的污染物排放量未超标。排污“费改税”前,A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4 000+400+200)×1.4=6 440(元)。排污“费改税”后,需要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值进行排序,前五项分别为总汞(4 000)、总 镉(400)、总铍(200)、六价铬(100)、总镍(80),A 企业应缴纳的环保税=(4 000+400+200+100+80)×1.4=6 692(元);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值排序,前三项分别为总氰化物(40)、挥发酚(25)、硫化物(16),A 企业应缴纳的环保税=(40+25+16)×1.4=113.4(元),共计纳税 6 805.4 元(6 692+113.4),多缴纳了 365.4元的税款,企业的纳税负担有所加重。
排污费制度只包含了一项费用减免政策,即企业单位排放应缴纳排污费的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排污费。环保税法不仅收纳了这一政策,还增加了一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鼓励企业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征收管理变化带来的影响。环保税的征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依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与环保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资料,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资料异常,可提请环保部门复核,整个纳税环节需要纳税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三方协作方可完成。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环保税相较于排污费,计算过程更为复杂,一方面是因为环保税本身就比传统税种的计算过程复杂。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和税收项目的调整也在考验着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因此,排污“费改税”征收管理方式的变化会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带来一定的冲击。如果企业的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的核实数据不一致,或者纳税人逾期申报纳税,都会使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损害企业形象。
(一)管理方面的措施。第一,对企业纳税申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纳税申报人员的涉税知识水平。企业应安排纳税申报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学习环保税相关知识,使纳税申报人员熟悉环保税的计算原理和征税程序,以防核算错误和逾期申报等问题。第二,推行环境会计。上文已分析,环保税的开征会增加企业的环境成本,因此高污染企业可以尝试推行环境会计,增设“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会计科目,编制环境会计报告,在报告中披露与环境会计有关的支出、成本等信息,加大对环境费用核算环节的控制,有利于企业根据准确的财务数据制定应对策略。第三,加强对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计量管理,如果不能有效监测原材料、辅助材料的使用,应采用物料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保税,以化解税务风险;也可以通过计量管理降低物料消耗量,减少生产成本。第四,如果企业缺乏纳税申报方面的人才,应及时求助环境咨询机构,依靠其专业技术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二)技术设备方面的措施。第一,利用先进的污染整治技术和垃圾再利用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对已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第二,控制产生污染物的污染源。对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原材料逐一筛选排查,运用衡量污染程度的各项指标及时淘汰高污染、落后的生产原料,选用污染程度较低的原材料。第三,提高加工设备的工艺水平,控制加工环节污染物的产生,实现清洁生产。第四,建设污染物贮存点。一方面,贮存点中的污染物可以暂不征收环保税;另一方面,贮存点可以归集污染物,提高污染物的处置效率。第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是重要的计税依据,企业不可为降低设备成本而“因小失大”,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三)纳税筹划方面的措施。环保税法中明确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且同一排放口只对前三项征收环保税(应税水污染物除外),因此纳税人可以据此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第一,由于降低污染物浓度值的成本较高,技术难度较大,技术创新能力较低的污染企业应以使浓度值低于国家标准的30%为目标,享受按应纳税额75%纳税的税收优惠,技术创新能力较高的污染企业应以使浓度值低于国家标准的50%为目标,享受按应纳税额50%纳税的税收优惠。第二,纳税企业应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建设,筛选不同排放口的污染物,将能一起排放的污染物合并到一个排放口,减少排放口的数量,进行纳税筹划。第三,环保税法规定,向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未超标污染物的,执行免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加大对于污染物运输的资金投入,增设多辆垃圾运输车,合理规划企业至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输线路,降低运输成本,能向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应尽量避免在企业排放口排放。
(四)营销策略方面的措施。高污染企业可以推广绿色营销策略。在国家征收环保税、倡导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绿色营销策略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高污染企业。绿色营销策略可以把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环境保护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共赢。推广绿色营销可以向企业内部生产人员倡导绿色生产的思想观念,有助于企业清洁技术的提高和创新,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独有的“绿色文化”。企业向消费者传播“绿色消费”的价值观,有利于企业生产绿色产品,也迎合了消费者的利益需求,企业的绿色生产和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自然会促进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从而达到企业在减少环保税应纳税额的同时,保护自然界生态环境的目的。
综上所述,排污“费改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环保税法加重了对污染整治不力企业的处罚,减轻了污染整治良好企业的税负,呈现出“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特点。并且环保税在税务机关的主导下强制征收,使得高污染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的污染问题。本文认为,高污染企业必须加大对清洁设备、排污技术的投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才能在全面征收环保税的浪潮中不被淘汰,占据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