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经济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探析

2018-09-14 05:44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乡453000
商业会计 2018年16期
关键词:代偿申请人抵押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乡453000)

目前,银行为了降低自身放贷风险,一般均要求担保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被担保企业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而导致担保企业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件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担保企业还款后因不能足额或无法得到赔偿导致资金紧张而破产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一、完善担保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完善担保企业自身的担保管理制度并与上级单位的相关担保制度保持一致。根据相关担保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担保企业自身的担保管理制度,尤其在担保业务的受理申请、调查评估、担保审批、日常监控等方面进行规范。避免出现制度内容与上级单位相冲突的条款、制度制定内容不全面等情况。目前国内大型的集团企业,为降低担保风险、加强集团财务管控,严格界定了提供担保企业的范围:要求集团内所有公司的担保仅限于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经济担保,不得对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且要求实行逐级担保制度。

(二)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建立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时,应从企业内部控制的角度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相分离;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相分离;担保业务的执行与核对相分离;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相分离。

二、重视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及日常监控

(一)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担保企业应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评估,一般由担保企业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一起成立评估小组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在评估报告中提出担保建议及进行风险提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此外,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评估人员,还要重点关注担保申请人虽然符合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制度中允许的担保范围要求,但担保申请人在提出担保申请时已经存在下列情况的:(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2)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3)担保申请人长期亏损、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恶化风险较大的;(4)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5)担保申请人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如担保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继续提供担保将可能面临较大的担保风险。

(二)对担保申请人进行担保后,担保企业应对其进行日常监控。

1.建立担保明细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经济担保事项发生、执行及归还等情况。关注在担保期间内,存在担保申请人可以提前还款再续贷情况,此时担保期限会随贷款期间的改变而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为原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

例:甲公司2015年给其控股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比51%)提供全额担保2 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2016年6月因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其中1 000万元在银行授信到期前办理展期1年,1 000万元(银行敞口)在担保到期前续贷,通过展期和续贷使该担保期限延长至2017年到期。具体担保期限变动明细见右上表。

在此情况下担保期间也相应顺延,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分别为2017年6月18日和2017年4月15日起六个月,担保企业需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担保业务记录人员应对该担保事项继续进行日常监控。

担保期限变动明细表 单位:万元

2.依据全面预警原则、及时报告原则及快速反应原则,建立适应担保企业自身管理的担保风险预警制度,并设定各个风险预警项目及相关具体指标。风险预警项目可以从生产经营管理方面、财务状况方面、行业风险、抵(质)押担保等方面进行划分,而具体的预警指标值则可以参照同行业标准或担保企业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等进行设定,如被担保单位销售收入同比下降,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为负数,媒体出现大面积对公司不利的恶性舆情等均可作为预警指标。

通过定期收集相关预警指标,监测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进度、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一旦发现担保申请人出现担保风险预警信号时,担保企业应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阻止损失发生或进一步扩大。担保风险预警应对措施包括:对于出现的暂时性经营困难、已经或有可能出现风险的担保申请人,担保企业可以与担保申请人就挽救其经营困难或危机进行磋商,通过谈判确定是坚持要求担保申请人偿还全部欠款,还是要求担保申请人改变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向,以便增加担保企业收回剩余欠款的机会,或者向担保申请人提出债务重整方案,重新确定担保申请人还款本息时间表;如已经发生因担保申请人贷款没有按时归还而出现的代偿损失,担保企业应协同贷款银行向有关法律机构提出仲裁或依法起诉,以达到代偿债权实现的目的,或采取代偿债权转投资的办法,实施债务人资产重组等经济、法律手段,以收回代偿资金。

承上例,2017年乙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为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甲公司作为担保方为乙公司代偿银行借款2 000万元。因甲公司在给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用机器设备办理反担保。甲公司在履行代偿责任后根据反担保协议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要求归还款项并对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申请对乙公司房产建筑物的首次查封,享有资产拍卖时的第一顺位受偿权。

三、严格按照担保审批流程进行内部审批

(一)按照担保授权和审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一般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项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而某些重大的担保事项,如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担保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担保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等,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的一定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业务,担保企业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此外,一些大型集团公司还要求所属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必须经上级单位备案审批,严禁超越权限进行审批。一旦发生越权审批,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将不可控制。担保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应将发生担保损失事项纳入问责条例中,对违规担保审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处理。

(二)重视担保申请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担保申请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如担保申请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变更借款用途、变更反担保资产等,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评估人员应重新履行调查评估程序,防止因担保事项变更而产生的潜在风险。担保业务的审批人员根据新的调查评估报告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如果担保企业不同意继续担保的,担保关系解除。

四、担保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担保限额,降低担保损失

(一)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担保企业应在其出资比例范围内对控股公司提供经济担保。避免出现担保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而承担全部或超过投资比例的担保风险。但在实际业务中,很多债权人为降低自身风险,不同意一笔债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按比例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如担保企业经审批同意为控股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则担保企业应要求控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企业自身担保风险。

承上例: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比例为51%,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之一为其贷款2 000万元提供全额担保,但其他股东并未提供相应比例的反担保。担保风险损失由甲公司独自承担,而乙公司的经营成果却是由各股东共同享有,对甲公司来说有失公平。如果当初在提供担保时剔除其他不能担保因素,只需考虑股权比例原则,甲公司应承担的担保限额为1 020万元,剩余980万元担保资源由乙公司的其余股东提供。或者不考虑股权比例,甲公司提供2 000万元担保资源,同时乙公司剩余股东向甲公司提供相应股比共计980万元的反担保资产。一旦乙公司出现贷款违约,甲公司在代偿贷款发生后,可用其他股东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进行代偿损失弥补,其实际损失还是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的。

(二)设立担保总额警戒线,避免发生清偿担保债务时资不抵债,间接导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或破产。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对于公司章程没有限额规定的,目前的通用做法是按担保企业净资产占总资产的一定比率,来确定担保企业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这是由于担保企业除担保债务之外,还会有其他负债,一般认为担保债务总额控制在净资产50%以下,是一条比较安全的警戒线。

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担保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及保证金等,担保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目前采用最多的反担保措施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在实施抵押、质押反担保措施时,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财产保管人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一)担保企业担保业务财产保管人员注意查看反担保资产的状况及价值。反担保合同中的抵押、质押资产是否有效并处于正常状态,实质是关注抵押、质押资产的资产质量,如担保申请人是否存在用长期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是否存在用长期积压的存货进行质押,是否存在用已经处于报废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等行为。同时还要关注反担保资产价值是否大于实际担保金额。某些关联企业虽然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但仅仅是“例行手续”,一旦需要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反担保措施将不能有效覆盖担保金额。例如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 000万元,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仅为800万元,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小于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不到位。

(二)担保申请人需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权利归属证明。一方面证明担保资产是否属于担保申请人所有,如购买机器设备的入账发票;二是证明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是否合规、是否在担保申请人处保管,如房产证、土地证等。防止担保申请人用他人或是手续不全的资产进行反担保,一旦担保申请人贷款到期无力归还,担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此外,担保企业担保业务财产保管人员还应关注担保资产是否多次抵押,如为多次抵押资产价值将大打折扣。

承上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当时签订的《反担保协议》,抵押资产包含了乙公司的土地和房产,但乙公司在厂区建设时因存在规划方面的瑕疵,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故乙公司的房产未能进行抵押登记;乙公司土地因管理机关不受理企业之间因反担保事项而进行的抵押登记申请,只能将土地抵押于银行,故乙公司土地也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上述两方面因素叠加,造成乙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价值要明显低于甲公司的担保金额。在甲公司代偿贷款发生担保损失后,因无法直接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上的无效抵押),给甲公司担保损失的追偿带来诸多障碍并形成了巨额实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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