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银行业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分析

2018-09-12 11:05王峻然
经营者 2018年10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障碍条件

王峻然

摘 要 本文介绍了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义、功能及作用,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条件和障碍,并据此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信用违约互换 我国银行业 条件 障碍 政策建议

一、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义及功能

(一)定义和构成

信用违约互换(CDS)是一种信用衍生产品,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一笔费用,如果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特定的信用事件,信用保护卖方就要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以进行赔付的互换交易。这种赔付是一种或有赔偿,即当合约终止时,如果参考实体没有发生任何信用事件,那么信用保护卖方就无须向买方支付任何款项。信用违约互换就是通过以上过程将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护买方转移给了信用保护卖方。

(二)功能

信用违约互换的出现给现代金融体系的运转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其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风险管理。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实质其实就是风险厌恶方通过支付一笔款项将自己面临的信用风险转移出去,同时风险偏好方收取费用并承担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信用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得到了优化配置,不同交易者的风险偏好都得到了满足。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违约互换可以把信用风险和银行资产分离开来,让更多的交易者共同承担资产信用风险,从而减少银行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二是价格发现。研究表明,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对股市的反应比债券市场更为强烈,即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具有更为优秀的价格发现功能。这主要是由于大量交易者的自由竞价可以让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上,更有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交易者可以据此判断标的资产的信用水平,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信用违约互换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信用违约互换的应用可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营起到巨大的助推作用。具体来讲,其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一)进行信用风险分销管理

信用违约互换可以让商业银行通过预先支付一笔费用将信用风险转移给风险偏好者,给予其他市场参与者通过承担风险获得超额利润的机会,同时有效减少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与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手段相比,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或有权益转让,贷款的法定权利依然保留在银行手中,这就避免了资产实际转移带来的高额成本。而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让信用风险在资本市场中进行较大范围的转移。可见,信用违约互换是银行管理信贷资产组合及其信用风险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二)提高资本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管理资本的一个首要原则就是在保持股东回报率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资本消耗型的业务,通过对资产组合的管理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此外,还需要通过增加资本充足率来强化市场约束,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转移功能可以很好地帮助银行进行资产结构的调整,提高资本利用率,促进商业银行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银行业开展信用违约互换的条件

(一)债券市场容量庞大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建设,债券市场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债券是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最主要的标的物之一,大容量的债券市场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能够积极、良好运行的必要前提。我国快速发展的债券市场既为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提供了前提条件,也提供了大量具有可供转移的风险的交易标的物。

(二)具有较好的制度基础

为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为银行业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发布为我国银行业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打下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四、银行业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面临的障碍

(一)缺乏高效监管

信用违约互换对于金融市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作为转移风险的工具,又可以作为投机的工具。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当局还缺乏较高的监管水平以及完善的监管条例,投机的现象难以避免,而且多类市场交易者的参与也会让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监管出现大量的矛盾与空白。

(二)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通常,商业银行等信用保护买方对于参考实体以及信用保护卖方信用状况的了解程度相对较高,而信用保护卖方不具备相应的信息渠道。这样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一点将不良贷款的风险转移给交易对象,而交易对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隐患也很可能拒绝交易。这种情况对于信用违约互换的顺利交易有着较大的影响和阻碍。

五、银行业开展信用违约互换的政策建议

为使银行业能够对其进行广泛应用,以下方面依然需要改革与完善。

(一)加强监管

要尽快建立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的完整制度体系,对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中所有的交易者进行严格监管,提升交易的透明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用违约互换的价值与功能,并利用其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增加市场交易者的类型

目前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上的参与者大多是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机构的风险偏好基本相同。而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恰恰需要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个人或团体的参与,即除了商业银行等风险厌恶者以外,还需要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风险偏好者的参与。只有不断扩大交易范围,增加市场交易者的类型,才能保证信用违約互换市场具有均衡的供求关系和充足的流动性,达到优化配置风险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机制

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是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正常进行的必要前提。要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信用评级技术,保证信用评级过程的专业与公正。其次,还应完善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与信用评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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