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七位一体”规制模式研究
——基于山东临沂商城物流市场的调查

2018-09-12 12:24
中国流通经济 2018年7期
关键词:货款卖方物流

薛 丽

(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0;2.临沂大学,山东临沂276000)

代收货款是指物流企业作为独立于买方与卖方之外的第三方,在将货物运送至买方后,代卖方收取应收货款的有偿服务。以笔者调研的商贸物流之都——山东临沂为例,高达80%以上的卖方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其中2016年物流企业代收货款金额高达三千多亿元人民币。代收货款成为绝大多数物流企业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甚至成为很多物流企业利润的主要增长点。但它好比一把双刃剑,在给卖方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其利益也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近些年,物流企业卷款携货跑路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携走的款项少则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挪用无法放款“玩老赖”、故意不放款“玩空城计”或少量放款“玩破产”的变种也悄然兴起。但众多卖方却很难获得救济,不仅承受拖延放款的痛苦,而且很难挽回被卷走的货款货物,故经常发生卖方上访、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如果任其发展,物流业的诚信将荡然无存,也将严重影响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是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规制不足、不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物流企业类型甚多。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从事水路运输、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单一运输企业和多式联运企业;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根据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分为快递企业、普通物流企业和特殊物流企业等。本文的研究视阈主要是道路运输型物流企业、包含道路运输的多式联运型物流企业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但为方便研究,仍统一简称为物流企业。

一、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成因

尽管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可能埋下隐患,但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由来已久,买卖双方甚至形成了路径依赖,而物流企业更是使出浑身解数争取此项业务。

(一)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概述

在20世纪80年代末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初期,浙江、广东、福建一带的生产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在北方市场进行赊销,允许售后付款,但很多商户在销售完之后拖延付款,有的甚至不付款,生产企业不得不采取两种方案:一种是要求买方现场、现货、现款交易;另一种就是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在调研中,物流企业普遍认为,代收货款最初其实是卖方被逼无奈,而物流企业“临危受命”,甚至有的物流企业认为代收货款是物流业的发明,更是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动力。自此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就主要采取“两地经营,代收货款”模式(如图1所示)。首先卖方作为托运人将货物送到收货物流企业(一般也是总物流企业),收货物流企业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设在目的地的分物流企业或协作物流企业(也叫发货物流企业)负责分发货物,代收货款,最后由设在目的地的物流企业将货款打回到收货物流企业(或由司机把现金带回收货物流企业),由收货物流企业将货款分发给卖方。期间,收货物流企业收取一定的托运费用和代收货款费用。

笔者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多次到山东金兰物流基地、临沂天源国际物流园、临沂华星物流市场、兰华营房物流城、金海汇物流市场等多家物流园区对入园经营的上百家物流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表1是调研得到的相关数据,包括是否有代收货款协议、每天代收货款金额、代收货款的费率、代收货款发放速度和因代收货款每月取得的业务收入等。

关于代收货款的发放时限,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运输距离500公里以内的近途货到之后2~5天发放一次代收货款,运输距离500~1000公里的中途货到之后一般最快7天发放一次,运输距离1000~2000公里的长途货到之后至少15天才发放一次,还有的物流企业是定期分批发放货款,以至于每周累积在物流企业手中的代收货款达到300万~700万元之多。

此外,笔者在调研中还了解到,有些物流企业设立的初衷就是代收货款。因为只要是物流企业就可以代收货款,而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很低,物流市场占比最高的物流企业一般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其实就是市场上俗称的托运部),市场准入比较容易,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再租到有道路运输证的货车就可以运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物流企业进物流园区进行经营,如果物流园区管理严格,对这些托运部代收货款和日常经营有所监管,那么对托运方来说代收货款的安全性还有所保障,但如果物流园区主要是收取房屋租赁费,或者托运部根本就不办理任何准入手续,那么代收货款的安全性就毫无保障。这些“黑托运部”往往是房屋一间招揽货源,牵引车一辆负责运输,电话一部联系业务,并且以更便宜的运费和更低的代收货款费率招揽生意,如果出现大量货物毁损灭失或代收货款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链断裂,那么多日积攒在手的代收货款便成为托运部老板卷款跑路的首选。早期卷款跑路的物流企业中这类托运部占了很大比重。其实,即便是物流公司,由于《公司法》的修改,设立时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而只需要认缴,而且注册资本与高额的代收货款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虽然设立条件中要求到交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登记注册,但其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领取比较容易,如果经营不善,也会卷款跑路或申请破产,以剩余不多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类案件目前也呈现上升趋势。

图1 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流程

表1 代收货款调研结果统计

(二)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成因剖析

1.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生发代收货款①

上文提到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最初是由于买方商户不讲诚信,而随着异地交易、网络交易的增加,买卖双方很多时候根本不见面,仅通过电话或网络联系交易,买方又对商品质量疑心重重,双方互不信任导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为推崇的交易规则。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成功实现了交货和付款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统一,有效消弭了时空距离,发挥桥梁中介作用的物流企业获得了买卖双方的认可,似乎降低了买卖双方的风险[1]。

2.代收货款使得物流企业收益颇丰

当下,物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运费利润越来越薄,物流企业通过代收货款来招揽生意、吸引货源、扩大业务量,进而提高市场占有率。代收货款对物流企业来说好处颇多:首先代收了货款,不必担心运费拖欠,如果拖欠,物流企业可以对代收货款合法行使留置权,优先偿付所欠运费,免除物流企业的后顾之忧。其次,物流企业不及时甚至故意拖延发放代收货款,使其可以保有大量流动资金并获取银行收益,有的物流企业甚至挪用从事一些营利性经营,如放贷甚至是高利贷,投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等,更有甚者还用以买房置地。

3.买方图方便和便宜选择货到付款

上文提到,在商品交易初期,卖方对买方的不信任导致买方现场现款交易,买方携带大量现金去购货确实很不方便②。在买卖双方多次进行交易后,不需要买方现场现款交易,买方可以通过银行或邮政异地汇款,但要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如果买方付款金额较大、批次较多,一天多次办理异地汇款业务,支付给银行或邮政的费用积少成多,也是一笔比较庞大的开支。不仅如此,银行或邮政汇款到账时间很长,甚至半个月不到账,农村地区的卖方只能到银行或邮政的镇驻地才能取得货款,非常不便。与之相比,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费率更低,直接代收也更加方便,使得很多买方选择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虽然近两年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不再收取手续费,但异地现金转账手续费还比较高,如果买方不会操作这两种转账方式,或者多年的习惯使得很多买方还是继续选择了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方式。

4.金融服务不完善助推代收货款业务开展

1949年之前,我国银行业不发达,票据制度不健全,付款非常不便,因此由运货镖局代收货款成为一种传统,即便是现在,票据使用仍不是很普遍,现行的三种票据主要用于大企业之间的结算,而且申领票据有诸多限制和不便,尤其是物流市场中的买方、卖方和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较多,无法使用票据。此外,银行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对代收货款业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服务比较滞后,个性化不强,银行在下午四点半就停办业务,不方便物流企业结算。虽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都可以转账,而有些买方担心网络存在安全问题,对于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银行往往设置限制,影响当天大额转账的顺利进行。对于不会使用转账的买方,也不可能自己转账。此外,作为金融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开展对代收货款的保险业务。基于此,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增值服务。

二、代收货款规制方案文献和实践述评

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后可能会卷款携货跑路,而很难被追回货款,卖方经常会上访或是发生一些过激行为,于是规制代收货款成为共识,有三种方案比较流行。

(一)要求物流企业设立时提供担保

此方案要求物流企业设立时缴纳高额现金作为保证金或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如此物流企业则不能也不敢卷款跑路[1-2]。在调研时获知,早些年,很多物流园区为了管理方便都曾经要求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缴纳保证金,甚至为此联合起来共同要求相关物流管理部门发文强制缴纳。有的管理部门顶不住压力,下发了相关文件,但遭到物流企业更大的抵制,认为管理部门是乱作为,物流园区是为己牟利。其实,每周累积在物流企业手中的代收货款达到300万~700万元之巨,所谓的“高额保证金”也很难确保如此巨额代收货款的安全性,因为整个园区甚至市场只有几家垄断性物流企业能提供如此高额的担保。并且,过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让担保资金沉淀不流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因噎废食的嫌疑,毕竟卷款携货跑路的物流企业还是少数。故该方案不可行也行不通。后来,物流园区又要求入驻的物流企业要有至少其他五家物流企业作为保证人,但信誉好、效益好的物流企业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担负较大风险而无意做保证人,闹哄哄一阵子最终也是不了了之。

(二)禁止物流企业代收货款

任伟峰、刘洪锋[3]认为,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具备了“类金融”的性质,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物流企业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代收货款的资格。王公强[1]认为,在工商部门对货运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里并无“代收货款”这一项目,而法律对代收货款这一行为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代收货款属买卖双方的私下协议,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这两种观点表达出相同的理念,应该禁止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笔者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需要厘清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法律性质。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和卖方作为托运人就货物运输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显然代收货款不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而是完全独立的。笔者认为,代收货款是一种委托行为。物流企业作为受托人,受委托人(卖方)委托收取货款,这个过程中所得利益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归于卖方,而双方签订的协议其性质可以认为是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将物流企业与卖方之间的代收货款行为定性为委托行为,一方面,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使代收货款这一行为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委托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这就意味着那些没有签订协议的代收货款行为同样可以适用委托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由于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要收取手续费,所以代收货款合同是有偿委托合同,物流企业作为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哪怕是轻微过失)给卖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所以如果物流企业未足额代收货款,应继续履行协议,把货款收足交给卖方,如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如果物流企业拖延放款,应继续履行协议立即放款,如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拖延放款达到一定时间和数额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首先其客观表现是“挪用”,不是永久占有,有归还的意思;其次,挪用资金罪有数额、时间以及用途的界限,即那些数额较大、有三个月归还期限的才适用,但数额较大且从事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则不受三个月期限的限制。[4]如果物流企业拖延放款或拒不放款,卖方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

由此,从法律角度可以得出,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是物流企业和卖方托运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权利和自由,未足额代收和拖延放款都是违约行为,按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即可。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条铁律,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民事主体依法充分享受民事权利。其实不仅法律法规对代收货款没有禁止,而且《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③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虽然法律对其他物流企业能否代收货款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就不能禁止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因此理论上禁止代收货款于法无据。实践中,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遍地开花,已经成为物流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我们不能无视现实违背市场规律,盲目禁止代收货款。

(三)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进行行政处罚

此种方案认为,在工商部门对物流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里,根本就没有“代收货款”这一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10条、《公司法》第1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虽然卖方和物流企业所签订的代收货款委托合同是有效的,但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且罚款数额要高。[5]殊不知,那是修订之前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公司法》修订前成立的物流公司完全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代收货款”这一项目并且办理变更登记,而“代收货款”这一项目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因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新成立的物流公司在申请登记时经营范围里申请“代收货款”这一项目就可以。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如此修订,就是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享有更大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范围中的项目不需要批准都可以经营,从而使公司有更多的经济增长点和利润源。故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进行行政处罚的观点同样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其他方案

王公强[1]提出“与第三方中立的金融机构——银行联手,完成货款交接”,但如何联手却语焉不详。任伟峰、刘洪锋[3]针对快递公司代收货款提出“引入第三方金融支付平台,推广POS机上门收款电子化解决方案”,但论述比较笼统,没有扩展到广大的物流企业。李岩溪[5]提出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结合区块链技术的代收款解决方案,即通过对数据的加密和点对点(P2P)传输技术实现数据交换——因为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存在的不可篡改性(篡改的成本会大于收益)、可追溯性和去中心化(平台也可以利用征信)——通过信息推动资金直接进入卖方企业账户,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代收货款固然有其优势,但其正在发展和被认识之中,普通物流科技公司利用该技术代收货款无法在短期内使相关各方取得共识。郑佳宁[6]认为,代收货款涉及对电子商务线下履约中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整体安排,不仅是经营快递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而且对线上交易是重要的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以其自身的商业信用来担保,如若有效运转,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交易双方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足够信任;二是交易双方须通过网上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任何一个前提缺失,整个履约保障机制将会失灵。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认识到了第三方支付的两个前提条件及商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性,但没有讨论如何完善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和构筑第三方支付的条件;其研究对象也只针对快递企业,没有讨论代收货款的风险性和如何规制普通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乱象。而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三、物流企业卷款跑路法律性质解读及救济

物流企业是经营实体,设立企业的目的是营利性的而不是公益性的,因此会追求利益最大化。物流企业中不乏诚实守信、有社会责任感、守法经营者,但资本的本性、监管的缺失和良知的泯灭使得少数物流企业卷款跑路成为可能。上述规制方案的核心要义都是为了防范物流企业卷款携货跑路,所以探讨卷款携货跑路的法律定性及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是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规制的应有之义。物流企业卷款跑路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是违约,有人认为是侵权,有人认为是侵占,有人认为是职务侵占,有人认为是挪用资金,还有人认为是合同诈骗[5],笔者认为对此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物流企业被迫卷款跑路及救济

物流企业被迫卷款跑路有如下情况:一是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对其自身好处颇多,现实中常发生物流企业拖延放款挪作他用,但不幸资金链断裂,譬如投资股票或基金亏损严重、高利贷收不回来、家人赌博、重大交通事故车毁货损、买房置地资金沉淀无法变现等情况,于是不得不携带着仅存的货款跑路,甚至裸身逃跑;二是设在目的地的分物流企业卷款逃跑,导致总物流企业不得不跟着失踪;三是由于管理漏洞或关键人员管理不善,导致一招输而满盘皆输。第三种情况的作案主体以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司机居多,他们往往是利用收取货款的便利机会侵吞、截留、挪用货款或索取回扣;以前物流企业普遍采取随车携带所代收的货款、现金中转和发放的方式,使得业务人员直接接触大量现金,可能出现现金丢失、错发和冒领等情况;一些物流企业仓管员与司机、保安甚至外部人员勾结,利用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将自己保管的货物运出企业销赃等等,都有可能导致货物和货款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导致卖方货款无法收回的,依托上文探讨的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在民事方面,物流企业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代收货款并承担赔偿卖方损失的责任,卖方也可选择由物流企业承担侵犯其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卖方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只是即使法院缺席判决,但因为找不到被告法院也很难强制执行,卖方的货款货物还是无法追讨回来。在刑事方面,如果物流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卷走货款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的,应以侵占罪定罪,因为这正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最初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来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拒不交还是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也是侵占行为的核心要件。而行为人拒不交还的意思表示对象应是财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权人,财物的所有权人也正是在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交还的情况下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在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才予以立案的。因此,以人民法院是否立案为界限来认定“拒不交还”的最后时间段是较为科学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该罪属于自诉罪,不告不理,故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受害人的控告。预谋已久卷款携货跑路的物流企业负责人,在没有公安人员帮助时往往很难找到,故在找不到被告并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卖方以侵占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并不会受理,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法院也无法按照卖方希望的那样要求公安机关抓捕物流企业负责人。现实中,在卖方人数较多和代收货款金额较大并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群体上访或者其他过激事件。

如果物流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司机或分物流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卷款携货跑路,他们合法占有款物后拒不交还,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果款物价值达到6万元以上,就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现实中卷款携货跑路案件数额都在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负责代收货款的物流企业或卖方去公安部门控告或举报,如果公安部门抓捕上述人员归来,这些人员一般被判刑在五年以上,而且能够退还款物或部分款物。

(二)物流企业诈骗代收货款及救济

上文谈到,有些物流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代收货款,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或履行合同就是为了骗取客户的货物或货款,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有的物流企业最初经营良好,后来经营亏损严重,根本无法再运输和代收货款,但隐瞒经营情况,依靠以前客户的信任仍旧继续签订运输合同、承诺代收货款,收取大量货物后逃匿,如果数额较大,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现实中常见的物流企业合同诈骗的情形还有: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不放货,千方百计收取货款后卷款携货逃跑;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因此,那些冲着代收货款而成立的物流企业本就是皮包公司,没有与之配套的车辆等设备,其合同诈骗罪最有可能成立。

四、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规制

上述分析充分说明,物流企业卷款携货跑路可以预防,但很难避免,所以笔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应该用更好的模式替代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让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没有市场,没有生存的土壤。

(一)条件成熟时,“七位一体”协同发力,共同构筑“物流交易平台”,实现代收货款实时到账

有七方主体与物流市场密切相关,它们分别是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司法部门、金融机构、卖方托运人、买方收货人和物流企业。管理部门主管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监管物流企业经营,并出台物流政策,引导企业,规范市场;行业协会是物流企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起到培训和规范物流企业的作用;司法部门主要起到保驾护航、震慑犯罪的作用,公安部门对合同诈骗罪的物流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积极抓捕,法院尽快宣判,使卷款跑路的代收货款或拖欠的代收货款尽快回到受害人手上,并对“老赖”“老骗”进行公示公告和多方面限制,从而彻底打击犯罪,规范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毫无疑问,银行代收货款比物流企业更安全快捷,而保险公司可以对所代收的货物和货款进行保险,防范风险;买卖双方在代收货款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没有卖方委托就不会有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如要改变代收货款的模式,离不开卖方委托人转变观念和做法,当然买方收货人也需要转变付款的理念和方法,不再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对此买卖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物流企业虽然希望代收货款,获得利润,但这对买卖双方来说犹如一颗不定时炸弹,与银行合作也会省去分发代收款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笔者设计的代收货款终极方案如下:在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扶持下,在司法部门、保险部门的保障下,以银行④等金融机构为主导,借助物流信息公司和区块链等完善的技术力量,与物流企业、买方、卖方等七方主体协同发力,共同构筑“物流交易平台”(物流交易平台APP),提供企业、车辆和人员(尤其是司机)认证,为车找货和为货找车,货物跟踪,物流保险,物流金融(包括担保融资、托付授信和代收货款等),物流监管,纳税服务,物流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签订审核、网上庭审、公告送达、网上执行等),物流征信等多项服务。平台经济正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联网和移动化背后的数据化,以大规模、高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这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物流交易平台如果在实践中构筑成功并推广应用,必将有力推动物流业整合与升级换代,促进行业自律,开启大物流的新时代。

从目前物流市场现状来看,这一方案落地还需要假以时日。因此,笔者借鉴目前招商银行的做法[7],设计当下代收货款模式如下:银行与物流信息公司和物流企业合作,确保卖方实时收到货款。物流信息公司的作用有两个:一是运用物联网使买卖双方随时随地查询货物位置,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实时跟踪货物;二是为银行结算支付提供应用场景,也就是把款项自动分成货款、代收货款费用和运费。具体操作模式为:银行和物流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与银行合作的物流企业多多益善,银行把物流专用POS机提前布放在目的地的分物流企业或协作物流企业,货物被运输到目的地经买方验货后,通过专用POS机刷卡付款,卖方便可实时收到货款。这是一种多赢的局面。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此种方案去掉了物流企业代收这一中间环节,实现货款在买卖双方之间直接划转,且货款实时到账,既从根本上解决了代收货款的安全性问题,又提高了货款的利用率,买卖双方都受益;对于物流企业来说,代收货款手续费还是全部归属物流企业,却省去了分发代收货款的成本;对于银行来说,卖方甚至买方的货款大部分存放于此,物流企业的运费和代收货款手续费也一并存入,大量资金沉淀收益颇丰。此外,银行可对信誉良好的卖方主动进行授信,提供“无息贷款”的资金支持:当卖方将托运的货物送至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收妥货物后,银行与物流信息公司联动的系统就会发出指令,将货款立即划入卖方在银行的账户,从而真正实现“资金T+0,安全无风险”的全新物流金融服务。这有利于加强物流金融生态圈建设,对物流金融发展有较强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二)条件不成熟时,七方主体各司其职,提高代收货款的安全性

上面的设计方案虽然是非常好的规避代收货款风险的方案,但现实中如果上述七方主体尤其是金融机构、卖方、买方和物流企业四方中任何一方不愿意合作都很难实现。而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银行之间的合作也不易开展,物流交易平台构筑和买卖双方、物流企业的加入也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那么,在此种条件不成熟时,这七方主体应该如何各司其职,最大可能地保障代收货款的安全呢?

1.运管部门创新监管服务市场

具体来说,可以做好如下工作:(1)大力宣传代收货款的风险,引导买方直接打款给卖方。具体做法是由买方验货后通过银行向卖方直接付款,拿着银行的回执单经承运人确认⑤后放货,即类似提单制度。(2)运管部门可以帮助联系买卖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代收货款,如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和行业协会等。(3)由于从事代收货款业务门槛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运管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代收货款从业准入条件。如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要在200万元以上、具备完善的代收货款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手段、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购买保险等条件,且由有关部门如运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银行共同审核并在银行备案。此外,还须规定代收货款的分发时限、手续费标准等。(4)作为七位一体共筑“物流交易平台”的前奏,监管部门可以先搭建“物流业监管诚信平台”,并逐渐扩展成为“物流交易平台”。通过物流相关主管部门的电子政务和网上办公建设,建立一套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动态监管方式,树立监管“事先预防”理念,建立健全物流业失信监测体系,健全网上投诉和及时处理机制,保障物流企业信息需求和服务拓展需求,打造智慧信息政府。通过该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畅通、权威信息发布、行业资讯传递、物流需求方和物流企业双双诚信排名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目标[8]。

2.行业协会被授权承担监管职责

物流行业监管涉及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工商、交通等多个部门,但始终没有明确哪一个部门监管代收货款业务。建议通过行政授权,授予行业协会强有力的管理权,让其进行统一监管,行业协会要制定和执行好自律章程。对没有获得准入、有不良记录的违规违法物流企业进行处罚和惩治;对诚信、自律、具有优势和示范效应的品牌物流企业给予扶持,从而净化物流市场环境。

3.司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以儆效尤

实践中,公安部门对不论是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的物流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都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抓捕,只有将其捉拿归案,受害人的损失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公安部门应该重树一种理念:侵占罪尽管是自诉罪,但如果受害人数量较多、损失较大,只要向公安部门提出抓捕申请而公安部门没有正当的驳回理由,就应当去尽力抓捕,积极作为。此外,法院应尽早宣判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使被卷走或拖欠的代收货款尽快回到受害人(卖方)手中,而且要在法院官网上或法制宣传中把典型物流案例大范围传播公示,让“老赖”“老骗”们在物流行业没有立足之地,从而彻底打击该种犯罪和规范该种违规违约行为。

4.金融机构主动出击

“物流交易平台”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导,因此银行应努力使之成为经营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保险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也可大显身手,因为物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物流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事故、货损货丢、人员死伤等情况并不少见,如未购买保险,损失则全部由物流企业承担。假如损失较小,物流企业还有能力偿还,而一旦损失巨大,物流企业就很可能采取逃之夭夭的方式规避赔偿,卖方更是得不到货款。所以,为了提高运输的安全系数,物流企业和买卖双方都要树立保险意识,建议由买卖双方、物流企业共同出资,按一定的比例为货物投保,一旦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将全额赔付,或者由卖方对货物进行保价,以确保货物安全。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开发保障代收货款安全的险种和责任险,以降低现金丢失、冒领和卷款逃跑等风险发生后的损失。

5.买卖双方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尽量不要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第二,如果必须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在选择物流企业时一定要尽量选择投诉少、守合同、信誉好的物流企业,并且摸清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最好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以对货物和货款安全有所保障;第三,在选择了资质齐全、规范诚信的物流企业后,货物托运前要仔细看清和填写货运单上的栏目要求及约定事项,代收货款条款要约定明确。卖方应注意保存相关货运手续及代收货款凭证,以便于发生问题后讨回公道。笔者受某批发商联合会委托并与物流协会协商后,拟定了《代收货款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该范本主要包括如下条款: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发放代收货款的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和其他。其亮点是根据运输距离确定了代收货款发放时间和无故拖延发放代收款的违约责任,并且约定仲裁⑥解决纠纷,得到了卖方商户和物流企业的肯定,目前已有很多物流企业把该范本放在货运单的背面,大大改变了对代收货款约定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6.物流企业完善代收货款流程

物流企业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也容易引起代收货款业务流程不畅,所以物流交易平台的设计者应完善平台的功能,充分利用物联网,做到对物流交易、代收货款、物流广告、物流管理、物流金融、物流联盟等物流项目和物流经营创新模式的全面支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物流业科技水平低下的局面,从而实现从传统物流到现代物流质的飞跃。此外,前文提到物流企业被迫卷款跑路,很多时候也与其内部管理不善有关,财务人员、保管人员甚至管理人员都有可能监守自盗,把货款货物挪作他用或私自卖掉。再者,大多数物流企业都采取加盟或者加盟与直营兼有的方式,有些物流企业要求加盟点必须交纳几万元的押金,还有一些甚至连押金都不要,这种松散的加盟方式导致无法对各地的分物流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因此,物流企业不仅需要警惕风险时刻可能发生,更要完善代收货款管理制度和流程,着力提高物流服务质量。

五、结语

其实,如果买卖双方彼此诚信,卖方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双方自行结算,代收货款就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所以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是市场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产物。此外,金融业服务不够完善也是代收货款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相信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终将随着物流交易平台的构筑和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而消亡。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贺登才及研究室主任周志成的大力帮助,在此诚挚致谢。

注释:

①据调研,南方譬如浙江、广东和福建等地由于买卖双方诚信度较高,他们之间的交易一般不再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而是买方直接打款给卖方。

②改革开放初期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元,买方携带现金很不方便,据说有的装入长筒袜中,然后围在腰间;还有的在内裤缝制布兜装入其中,甚至还发生过现金无处存放置于驾驶座底,发生燃烧和被抢劫的惨痛事件。

③快递企业应属于大物流企业的范畴,尽管它有些独特之处,比如信件、文件快递。

④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银行”的概念也在发展,不仅仅有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像支付宝、微信支付都类似于银行,发挥着银行的作用。

⑤理论上,承运人确认银行回执单可行,但实践中承运人向银行求证时,有些银行会以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回答,更糟糕的是回执单还可以造假。

⑥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快捷性和不公开审理的保密性,特别适合商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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