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旺圣
摘要:随着国家新旧动能转换进程的不断推进,煤炭生产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煤矿维简费,作为实现生产接续、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为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利保障。本文拟就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矿维简费等专项储备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煤炭企业;专项储备;新旧动能转换;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专项储备对煤炭生产企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作用
(一)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供资金支持
专项储备作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企业及时足额计提的专项储备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
(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是煤炭生产企业的“天字号”大事,是开展一切经营活动的前提。财企[2012]16号文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使用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计提、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安全保障。
二、煤炭生产企业专项储备计提标准及使用范围
(一)专项储备计提标准
1.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2.维简费计提标准
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二)专项储备使用范围
1.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财企[2012]16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维简费使用范围
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三、专项储备会计处理
财会[2009]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文件明确: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列示。
四、专项储备的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一是对计提未实际支用的期末余额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二是对资本化支出扣除按税法规定应计提折旧后的余额,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2.确认递延所得税。对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规定:一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O2O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是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煤炭生产企业在2018年1月I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在符合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情况,无需再进行资产税务处理。既节约了企业所得税支出,又减少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的工作量。
五、经验总结
(一)要做好安全费用、维简费等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做好备查登记,同时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情况进行备查登记
(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保证企业实际投入需求。同时适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有效推进煤炭企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