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涌
摘要:在激烈的竞争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导致走向破产的情况发生,企业走向破产有大量的破产事项需要处理,因此破产管理人存在非常有必要。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所具有的权利和职责,直接影响在其在处理破产程序中一系列重要问题所起到的作用。本文以研究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为起点,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应具有的特点和职责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专业化破产管理人观点。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必然性
破产法是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务双方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来解决债券债务索赔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出现债券人出现破产无法赔偿债务等情况下,调解债券债权人之间经济利益保障全体债权人可以获得最大清偿的有效手段。虽然在早期这个制度存在些不完善地方,各个国家制定的破产法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伴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同国家破产法差异逐渐缩小目标价值大体方向是一致既:对在破产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在破产中全部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高速有效的调解个关系人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对于破产活动指定标准规范运行,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在破产处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是自始至终处在中心位置紧密参与的法律主体。因此,破产管理人与破产程序的顺利处理情况以及破产法所制定的各项目标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实现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而这些都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组织,不仅其会全程的对破产程序参与,而且需要进行管理破产事务中的多个方面。因此,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具备特征
(一)中立性
破产制定的最主要目标是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权益,并且当存在多方债权人时需要保障各方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因为破产程序中会牵扯到多方的利益问题,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权益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处理,所以需要破产管理人要具有中立性。破产管理人处于中间的立场,即不是某方债权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要求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状态,不偏不倚将债务人的可抵偿债务的财产公平、公正的分配给各个相关债权人。
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要求其不将自身利益牵涉到破产处理过程中,如果有所牵扯其公正性会受到的质疑,无法做出公正的处理必然会损害一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偏离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第二点要求其获得的职责权限也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是某一方或多方的授权。其要负的责任,是对法律负责,而不应是对法院或是其它当事人负责。
破产管理人的中立属性有利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有效的处理各项事务,当各个相关方出现利益等冲突时,中立地位可以使得破产管理人有效的调解各个纠纷、矛盾而不会受到某方的掣肘,做出的决断无法公平公正。正是因为这种中立属性才使得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服。
(二)独立性
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承担一定责任的能力,在法律地位上表现,就是必须具有长期独立性。具体可以体现在,即使是破产程序的结束,破产管理人也应该存在而不是一个临时的组织,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就解散。其次,要有问责地要有自身的固定办公场所、机构、名称注册地。另外,就是要有独立性一方面要有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一方面必须能够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依法处理破产事务,对所作的工作负责。这样,破产管理人如果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授权或申请,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专业性
在具体的处理破产事务时,往往面临的工作都比较复杂,牵扯的利益相关者较多。要想高效完美的解决完成财产分配,除了需要破产管理人有着清醒的头脑、果断的判断和高效的执行力之外,还需要破产管理人具有财务、法律、交易等相关专业知识。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可以使得的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财务信息有着准确的认识,对于所剩财产价值有较准确评估,快速的缕清权益关系等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知破产法的像个规定,可以对各种签订的合同等是否有纰漏做出判断,针对各种经济纠纷等有比较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处理等。对商业中的交易规则交易事项有较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在破产事务中各方公平交易达成。另外,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件的实战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丰富的处理破产工作经验,对于破产管理人工作展开也是一项宝贵财富。
三、破产管理人职责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者,其职责主要表现依法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同时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独立实现对破产财产的评估、保管、处理、清算和分配,并对法院报告工作和负责。根据各国破产法以及我国现行对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在债务人破产后,企业由原来的法人转换为清算法人,无权管理处置企业中的资产,其原来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资产将全部给破产管理人由其通过破產程序对资产进行处理。具体破产公司全部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房屋、土地、厂房设备等,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破产管理人也需要关注破产公司所持有的对外投资股份、持有的债权,和对外应承担的债务等。另外,在转移的过程中破产企业的相关法定代表人需向破产管理人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关资料信息,如:债权债务清单、账簿、财务状况说明书、印章等。存在的一些或有事项也需要明确告知。
(二)破产财产
针对接管的破产企业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其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如果是已经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也需对其剩余残值进行价值评估,对残次品也需要做相应的价值计算,不用改变价值的按照原价计。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破产管理需要重新编制转移财产的资产负债表等,列具详细的财产清单。根据所评估财产信息出具破产财产处理分配方案。出具的方案需要经过债券人大会商议、获得人民法院的授权批准才可以进行实施。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告知债权人提取财产的期限,若没有按照预期的时间办理可以提存。目前主要的是按照资金分配的原则,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的分配,也可以采用物质分配的方式,或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应付债务,也可以按比例分配债权,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中国现行破产法没有明确具体的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以及处置与破产财产分配期间没有约定,这些缺陷需要后续不断改进。
(三)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和清理
除了对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接管出具分配方案等,破产管理人另一项主要的职责就是对接手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清理,谨防接管的财产由于自然天气变化或者人为故意破坏等原因导致财产丢失或毁损。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相关的财产信息及时登记以便有效的了解财产的状况信息。具体记录的信息可以包括:财产类别、性质、账面价值、购买原值、保存地等。对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而被他人占用而没有收回的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收回该财产,对尚未追偿的债权也应通过相应方式将其归入到破产财产中。在保管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始终保持独立性,排除他人干涉。若因破产管理人因疏忽管理和未尽义务而丧失破产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的转让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将破产程序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构申请破产注销登记,并通知人民法院办理情况。此外,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应付破产费用和公共债务时及时申请破产程序的终止。
(五)民事活动
虽然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但是其财产的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破产人的,具体破产人所丧失的是对财产管理权和支配处分的权利,与此同时也失去使用这些破产财产进行企业运营经营的民事活动权。相对应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必要的和破产相关的民事活动权利。通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一系列的民事及其它活动具体如:雇佣必要的清算工作人;以清算为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和解、仲裁、参与诉讼;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四、主要行使破产管理人责任的主体
目前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员应该具有的资质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保证担任破产管理的人员即具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又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其是有效进行破产清算的有效保障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政府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规划、审计、税收、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如果是由于特殊情况导致相关人员无法行使其职责的,人民法院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院一般选择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独立组织的具有专长技术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通常如,资产评估公司、审计、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提供咨询的一些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他们通常有丰富经验,应对破产的专业知识,足够的工作时间,更加客观、中立,更,可以帮助法院有效、高效率的办理清算事宜。
五、结语
破产管理人是不属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各个相关利益方处理破产程序的中介机构。在破产处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是自始至终处于核心位置密切参的法律主体。因为破产处理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各个关系的错综复杂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要求更加的严格。明确其依法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破产管理人高效处理破產程序中的各个事项至关重要。所以,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研究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对于我国破产事宜的处理公开、公平、公正将会有进一步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