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

2018-09-10 08:08肖继荣
大东方 2018年5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

肖继荣

摘 要:本文首先提出了有关于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然后探讨了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的主要表现:类型化归纳;分歧性判决,最后分类别讨论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

关键词:买卖合同;履行;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买卖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终止。经由当事人的意思实现合同的终止,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应该进行过多的干涉。由此,民事主体缔结合同应该能够基于给予彼此的信赖,当事人应该能够顺应履行合同完毕而实现相应的终止,所以,善意当事人却往往比较倾向于忽略解除权利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但对行使主体仅含混地使用了“当事人”的称谓。立法虽未对主体加以区分,但多数观点认为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此种阐释不仅是从传统道德层面所做的认知判断,在法律层面亦有很多学者从多重维度分析了主张合同解除权应为守约方所独享的权利。守约方既可按自己的利益需求直接解除合同来摆脱债权关系的束缚,也可固守合同让违约方承担履行責任。即守约方可以视具体情况来选择违约救济途径。近年来,为充分保障守约方权利,我国司法实践基本遵循了上述违约救济规则。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亦出现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并得到一些法院的支持。

合同被划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但学界一般认为,双务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权才有探讨价值,在我国《合同法》中,第93条第三项中对迟延履行状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买卖合同双方当时中的出卖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在买受人一方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之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出卖人一方仍旧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一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以保障自身的权力。

二、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的主要表现

(1)类型化归纳

在较为实际的司法运行体系之中,比如以不动产合同为例,那么时常会出现一些相应的纠纷和矛盾,主要是以卖出方援引相应的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其中,在房屋买卖合同之中合同纠纷时常出现。有证无房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房按照规定已经将房款进行支付,且房屋也实现了产权的变更与登记处理,然而房屋却未能交付给买方。但是,买方却未能在约定2年期限内向卖方要求获取房屋。履行期满2年后,买方起诉卖方要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此时,卖方则以诉讼时效逾期而抗辩。

在签订合同之后有房无证,其中买方应该完全按照确实的约定来交付房款,并且卖方应该却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对房屋进行产权的变更登记。

(2)分歧性判决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各个地区的法院都存在不同的认知,进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无房无证方面,存在支持与判驳并存的情况,一些法院认为出卖人违约行为都在持续,且提出的抗辩缺乏足够的依据,进而判决卖方要将房屋及时交付给买方,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然而,还有的法院认为,由于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满后2年内向卖方提出要求,超出了诉讼时效,此时,卖方提出抗辩,法院应及时驳回买方要求卖方缴纳违约金与交付房屋的请求。

三、分类别讨论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

(1)出卖人一方提出给付

做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买受人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对无期限下的违约赔偿行为做出选择的同时,买受人在享有解除权的基础之上却仍然进行给付上的延期,伴随着解除权的消失,买受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于解除权的放弃。此外,当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的时候,作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一方不愿意对买卖物进行领取并且支付款项,此时,作为买受人不许应该履行支付领取的义务,不得加以拒绝。

由于考虑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律出于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立法实践。对于其他情形之下,出卖人一方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之后的时间里提出的给付,对于此种情况,法律考虑到买受人一方的利益,规定作为买受人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权时间上的行使期限,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作为买受人的一方依然能够对买卖合同进行解除或者是请求损害赔偿以对抗出卖人一方的延期给付行为。

(2)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通知下的继续履行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当中,当合同双方中出卖方在继续履行前向买受人一方提出通知,买受人一方在收到通知之后,能否对自身在买卖合同中权力保护方面产生影响,是当前我们需要重点探讨地问题。作为出卖的一方,在任何时间里向买受的一方提出通知,这对于买受方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作为买受的一方,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充分的考虑,以此导致买受方无法对出卖方的给付条件进行履行,买卖合同难以进行下去,受领支付行为没有完成,买卖合同因此不能成立。

(3)瑕疵履行中继续履行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瑕疵履行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合同履行的状态,它不同于延迟履行,在瑕疵履行中,做为买卖合同双方中出卖的一方,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状态是不确定性的,如果是出卖人一方的出卖物发生了瑕疵缺陷从而造成买卖合同无法进行,此时作为买受人的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出卖人的一方进行买卖物的修整或者是替换,买受人的一方在此刻对买卖物是享有这样的权利的。此外,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也不可以肆意妄为的对瑕疵履行的履行方式进行改变,法律在充分考虑到出卖任一方的利益后,也对买受人一方的行为做出了限制,对买受人瑕疵履行合同中的变更全做出了限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出卖人一方的权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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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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