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蓉
(710127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防范
张 蓉
(710127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当前市场交易的活跃和规范化,买卖合同已经十分普遍在各类生产经营以及人们的生活中使用,合同的签订是为了约束合同当事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也频繁出现,对此笔者在本文中对买卖合同欺诈及危害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分析了几种典型的买卖合同中欺诈的类型,并且从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审查、合同履行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合同欺诈的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规范合同签订,防范合同欺诈提供有益的借鉴。
买卖合同;合同欺诈;类型;防范
1.买卖合同中欺诈的概念
当前买卖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普遍,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与支付价款的过程都是买卖交易的过程,为了约束买卖而签订的合同就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体现着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广泛的在市场交易中存在,其中欺诈行为也无法避免,合同一方利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等方式进行虚假陈述,使合同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就是买卖合同中的欺诈。
2.买卖合同中欺诈的危害
行为人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欺诈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首先对合同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行为人以欺诈的方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做出错误的判断,行为人从中获利,使相对人权益受损,直接影响其正当权益;其次,对市场经济的秩序也存在着损害,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欺诈行为是对诚信原则最直接的破坏,对正当权益人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形成了损害,将逐渐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再次,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也侵害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
1.合同一方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欺诈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对签订合同的一方既有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也可能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如果是约定的主体资格要求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签订,而有的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签订合同,故意伪造身份证明文件、虚构身份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具有欺诈性的合同,这在国际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例如以未注册的公司或者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合同中条款内容上的欺诈
有的买卖合同中存在条款上的欺诈性,主要是在条款内容上采用一些模糊性或者存在歧义的表达,这主要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相对人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疏忽进行的欺诈,从而以欺诈行条款不当获利的一种行为。利用合同条款内容上的欺诈主要是在一些自然人个体之间或者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个体之间的合同,一般自然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合同条款内容的把握也不能穷尽所有可能。在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条款内容上的欺诈,包括利用货物名称来笼统代替,而缺少对商品的品质细节等的描述界定,在进出口商品买卖合同中也存在着这种问题。
3.合同履行中的欺诈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欺诈是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最多的买卖合同的欺诈问题,具体包括履行的地点、履行的标的物、履行不能等情形。在买卖合同履行标的方面,存在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用假冒伪劣商品等欺诈行为,反过来有的收货方借口产品质量问题不予付款,还有的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骗取对方的货款,使合同不能履行。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除了以上三种还有其他类型,包括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供货,偷工减料,在大宗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条款明显有失公平或者空白条款而让购买者草率签字等。
1.加强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无论是作为企业还是自然人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都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充分的了解,包括对合同当事人法定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审查。尤其是对有企业的主要是对其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近期的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其工商注册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相关企业等进行查询。买卖合同中还存在着普遍的代理人签约的情况,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包括对其代理的权限,作为业务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其授权的时间和范围,授权书的真伪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2.强化合同签订之前的合同内容审查
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防范欺诈最核心的,因为合同内容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审查合同内容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条款进行审查,但是要特别对有关商品质量、数量、价格、交货验货条款进行重点审查,要明确和细化商品质量标准,尤其是涉及到样品的要保管好样品;对商品数量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成套商品的具体清单等进行详尽的约定;对商品价格的表述以及是否有额外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约定,在一些买卖合同中通常还有尾款的约定,还要明确尾款结算的时间;对于商品的交货要约定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以及验货时间、地点和验货的标准等。
3.强化合同履行的监督
合同履行完成才是买卖合同最终的目的,所以强化合同履行的监督,监督买卖合同按照约定履行也是防范合同欺诈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有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履行顺序,这种情况下对于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则有权拒绝履行,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迟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先履行一方如果在履行中发现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者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欣慰的,可以要求其先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再次,合同一方发现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根本不准备履约的,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要及时向法院起诉申请权利保护。
[1]崔益江.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实践与思考[N].江苏经济报,20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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