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资料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汁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条款,但二者只能选其一适用,原则上不可叠加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小时工资×加班小时数x倍数。倍数近年来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几乎已人尽皆知:平时1.5倍;休息日两倍;法定节假日三倍。小时数是实际记录下来的加班小时,也没什么难度。而小时工资怎么算却是一个难点,特别是国家调整了法定节假日后,更显得难以理解。以往,正确计算小时工资是拿月工资÷20.92。被除数之所以是20.92而不是实际工作日,是因为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七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你们单位以20.4计算加班费,会导致日工资偏高,对你们来说是合算的。但是2007年底国家又调整了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10天变成了11天。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T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罩面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一104天)÷12月=21.75天。”所以,现在计算加班费时的日工资,不是除以20.83,也不是除以20.92,而是应该除以21.75。有趣的是,你们公司采取的计算数字都是对你来说划算的。所以你还是不要提这个事了,否则,你会拿更少的!有些人可能要问:20.83什么时候用呢?这个数字是计算员工是否欠公司工作小时时计算的,在非常日班的工厂比较常用。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的工作小时数。包括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口、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五日、每日工作八小时的工时制度。
答:赵某半年内累计休假三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公司认为其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三个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赵某该怎么办?
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劳动者待遇的规定,是错误的。赵某在与公司交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劳动法规定,对于患病的劳动者,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劳动法同时还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但是,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时,根据医生的建议,可给予一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由此可见,孙某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不是病假,应属产假,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的一种权利,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因此,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由上可见,公司把孙某患心脏病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计算,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是,把流产假当作病假计算在医疗期内则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职工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统称。在我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由一般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组成。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其中,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的制度;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是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这些制度从不同的方面对一般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了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