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与调查取证研究

2018-09-10 03:43陈玉
高教学刊 2018年17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纪律处分大学生

陈玉

摘 要:调查取证是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核心和基础环节。大学生违纪行为种类繁多、特点各异,而学校调查取证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能力相对不强,很难保证调查取证质量。文章试图以大学生违纪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寻找快捷高效的调查取证路径。

关键词:大学生;纪律处分;违纪构成;调查取证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17-0188-03

Abstract: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ng evidence is the core and basic link of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llege students' violating discipline are various. It is difficult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 evidence because of the the lacking of knowledge and working experience of the investigators. This paper tries to look for a fast and efficient way to collect evidence by taking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ollege student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as the starting point.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s;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disciplinary structure;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大學生违纪处分的调查取证,是指高校教育与管理工作人员根据发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等线索,依据有关证据规则对相关学生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校纪校规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证据收集、制作与认定活动。调查取证是大学生违纪处分的核心和基础,也是目前大学生违纪处分案件办理过程中较为突出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大学生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对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探讨,以便调查人员能迅速把握取证要点,正确有效地收集到证据。

一、大学生违纪行为构成概述

大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扰乱学校教育秩序、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五大方面,种类繁多。每一种违纪行为都有其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不同的违纪行为违纪目的、手段不一样,同一种违纪行为违纪手段也可能不一样,但从违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违纪行为都具有四个方面的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我们把这四个要件统称为大学生违纪构成。用违纪构成来分析大学生的违纪行为,能从不同的行为中找到共性的东西,以便制定认定标准,提供大学生纪律处分的根据。

(一)大学生违纪行为主体

在大学生违纪案中,违纪行为的主体就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规定,具有责任能力应受处分的大学生。大学生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单一主体——在校大学生,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构成此类违纪的主体。精神智力不正常的大学生,因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也不能成为违纪行为的主体,换言之,即使其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也不应受到处分。

(二)大学生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

大学生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违纪主体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违纪故意或违纪过失是大学生所有违纪行为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由违纪目的和违纪动机等要素组成。

按照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心理可以将违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违纪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称为直接故意。例如,考试时某甲将藏在身上的纸条偷偷拿出来抄,这一行为在主观上就属于考试作弊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则是指违纪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某A因特殊情况不能够参加期末考试,其好友某B主动替其代考,某A知道了没有制止,这种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

除了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法的情形存在违纪过失外,大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过失违纪占比较少。违纪过失是与违纪故意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违纪过失是指违纪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违纪过失是指违纪主体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虽有过失但未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构成违纪。

违纪目的是指违纪主体通过实施违纪行为所“想要得到的结果”[1],是大学生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定性量裁的因素之一。考试作弊的目的就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考试虚假的成绩。违纪动机则是指激发和维促使学生个体活动,使活动向违反学校纪律的方向进行,以达到满足违纪目的的一种内心动因。[2]同一违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违纪动机。以考试作弊为例,违纪动机就有“基础差想要侥幸过关”“家里的压力大,平时学习不用功”“为了评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保送研究生”等。[3]与违纪目的不同,违纪动机不是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不对定性量裁构成影响。

(三)大学生违纪行为客体

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纪校规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秩序、学校教育秩序、学校公共秩序、人身权、财产权等社会关系。而违纪行为对象则是指违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违纪客体是违纪行为构成的必要要件,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违纪对象则不是每个违纪构成的必备要件,也不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如手机电脑等财物的占有支配权是否改变决定偷窃行为与否,但手机电脑这些违纪对象并不决定构成偷窃还是借用。

(四)大学生违纪行为客观方面

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纪校规规定的包括违纪行为本身以及违纪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等客观事实在内的违纪活动。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用“七何”来概括:即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对何种对象、实施了何种违纪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结果。[4]其中违纪行为是定性量裁的主要依据,在违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调查取证时应重点关注。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危害结果,是处分量裁重要依据。这种损害有具体的,如对学校公共财物的破坏,也有抽象的,如考试作弊对教育秩序造成的损害。

二、以违纪构成为中心调查取证

2017年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大学生违纪处分提出了“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要求。然而,大学生违纪行为多达几十种,特点各异,法定的证据种类也有7种之多,怎么取证,取哪些证,取多少证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以违纪构成要件为中心来调查取证,也许是最为便捷有效的取证途径。

(一)违纪行为主体证据的收集

与刑事犯罪主体和行政违法主体相比,大学生违纪行为的主体相对单一,都是在校大学生。这方面的证据收集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校学籍教务部门提供的有关涉嫌违纪大学生的学籍档案证明材料;二是涉嫌违纪大学生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三是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自书材料。制作询问笔录时一定要问及被询问人知不知道违纪行为人是谁,并尽可能问清与违纪行为人有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以及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班别、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情况等。证明涉嫌违反校纪校规大学生身份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由保管、提供人注明出处,经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询问笔录、自书材料等也要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自书人、见证人等签名盖章,并注明收集时间。[5]

(二)违纪行为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

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一种心理活动,主要通过询问笔录和被调查人的自书材料来证明。必要时可以收集生理或心理疾病诊断证明,以确定被调查人违纪时是否具有正常的心智能力。由于大学生违纪行为除因过失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法等存在过失违纪外,大都表现为故意违纪,因此,询问笔录或自书材料要把被调查人违纪行为发生前、进行中及发生后的心理状态作为询问或陈述的重要内容。这里的询问笔录与违纪主体证据中的询问笔录一般是同一份笔录,其形式要求也同上。在询问笔录中要问及被调查人违纪时的心理状态,即要询问什么时间产生违纪念头、为什么会产生违纪念头、违纪行为进行中及发生后有什么变化,以便区别是故意违纪还是过失违纪。如果是违纪故意,则还要进一步核实其违纪目的和动机。被调查人自书材料与上面违纪主体证据中的自书材料通常也为同一份材料,其中应含有对违纪行为发生时心理活动的陈述。

(三)违纪行为客体证据的收集

违纪行为的客体复杂多样,不同的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也不相同,加之违纪客体是抽象的社会关系,并非直观可见的人或物,一般必须通过多种证据才能综合反映出来。以大学生打架斗殴行为为例,其违纪客体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与学校的公共秩序。这一行为的客体证据应该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谈话记录)、伤情鉴定(书证)、视听资料(照片、视频)、现场勘验记录、公安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书(书证)、打架斗殴使用的刀、棍等物品(物证)。单独一个证据一般很难证明违纪客体受到侵犯。在打架斗殴违纪行为中,只有伤情鉴定并不能证明其所受伤害是因为大学生打架斗殴所致,只有刀具等物证也不能证明这把刀具是违纪嫌疑人所有和打架斗殴时所用。只有辅以上述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违纪客体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才能清晰地再现。

(四)违纪行为客观方面证据的收集

与违纪行为客体证据的多样性相同,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方面的证据收集要认真对照违纪行为可能涉及的条文,以回答“七何”即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对何种对象、实施了何种违纪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结果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定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形式,逐一进行细致核查,还原案情。以考试作弊为例:考场发现的禁止夹带、传递的设备、资料、物品是作弊行为的物证,要及时收集,填写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并按照证据规则由证人、监考老师、当事人签名注明收集时间地点等内容进行固定;考场有视频监控的,要及时提取视听资料,注明提取时间、视频拍摄时间、内容,并由提取人、证人、监考老师签名予以固定;考试结束要迅速报请调查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自书情况说明。无物证及视听资料的,应询问监考老师、当事人及目睹作弊过程的其他学生,当事人拒不承认的,旁证应不少于2 人。

三、大学生违纪处分调查取证实例

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各有其特点,对定性量裁的影响也不同,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在证据收集时很难将它们单独分开。因此,调查取证时常常会出现同一个证据反映违纪构成的不同方面以及同一个违纪构成要件需要不同的证据综合证明的情况。下面结合大学生违纪实例来具体探讨如何以构成要件为中心调查取证。

2011年4月7日晚某高校图书馆阅览室,同学们正在自习,一陈姓同学和女友却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影响周围同学,同学赵某就大声提醒其注意影响,陈不予理睬,反而再次当众搂抱亲吻女友。后陈、赵两人从言语冲突激化成肢体冲突,互扇耳光,被图书馆内老师、同学分开并劝离图书馆。赵不服氣追着陈及其女友讨要说法,并打电话给其叔叔。陈在图书馆门口向赵道了歉,仍被赵的叔叔带来的两人中的一人一拳击中脑袋,出现头晕胸闷现象。最后,陈、赵去医院检查,赵、陈所在系、保卫处、学工处老师及派出所警察介入调查处理。[6]

本案涉及到陈姓同学、陈的女友(非本校学生)、赵姓同学、赵的叔叔和两名同伙,一共六个人,但能够成为大学生违纪构成主体的,只有陈、赵两个大学生,并且陈、赵是否是违纪主体还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看各自的行为有没有触犯相关的条款。陈的女友、赵的叔叔及同伙作为校外人员其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案陈姓同学在图书馆大声喧哗不听劝阻是故意扰乱校园公共场所(图书馆)秩序的行为,后又挑起事端并打人,涉嫌侵犯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赵姓同学情绪失控、心理失衡先动手打人,之后再招来校外人员殴打陈姓同学,涉嫌侵犯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

本案在调查取证中要重点收集下列五种证据:一是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这是与当事人谈话的记录,如果当事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也可。询问内容要包括违纪主体、心理状态、时间、地点、行为、过程与结果等各个方面,并且要尽可能详细不放过任何细节。二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要不少于两份,内容与询问笔录基本相同。三是视听资料。图书馆内、外如有监控应及时调取视频并按证据规则要求予以固定。视听资料是最直接的可同时就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予以证明的证据。学校内考场、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应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既便于加强管理,也可提醒大学生养成遵守校纪校规的习惯。四是陈、赵两人的身份证明(书证)。包括学籍证明和身份户籍证明。五是伤情鉴定。如构成伤害,触犯刑法、治安管理法,则须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学校根据处理结果再确定怎么给予校纪处分。这种情况下公安、法院的处罚与判决文书也是违纪处分的重要证据(书证)之一。本案因为不涉及现场的财物破坏、未在现场留下痕迹、未使用器械,故不需要收集现场勘验笔录和物证。

违纪处分程序的规范靠的是制度,只要重視并规范操作,就能避免程序不当。而调查取证则对调查人员的能力要求较高,既要熟悉常用法定证据种类、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又要掌握取证技巧,否则,很难及时从纷繁复杂的违纪事件中迅速理清思路,正确有效地收集证据并进行分析认定。以违纪构成要件为中心进行调查取证,或可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904.

[2]卢娟.学生违纪动机的剖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29-331.

[3]王运花,李海明.大学生考试作弊动机与成因剖析[J].考试周刊,2009(41):5-6.

[4]毛磊.违纪构成理论在调查取证中的把握和运用[J].赤子,2014(21):280-281.

[5]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95-409.

[6]蔡安成.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典型案例的启示及意义[J].经济研究导刊,2011(33):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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