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威胁。例如网络购物、网络社交以及网络游戏,都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购物、进行支付。随着产生了一种新的虚拟财产,供人们进行交易。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以及客观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利用信息技术,可以进行现实的财产交易。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中是不能代表可挂失的债券凭证,但是网络平台的账号就可以代表可以挂失的债权凭证。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也产生了不少的网络漏洞,通过黑客的手段盗取个人的信息与账号,侵犯了人们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困境以及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为保护人们的虚拟财产做出贡献。
关键词:网络 虚拟财产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7(b)-175-02
通过完善刑法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是满足社会需求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能够找到适应的刑法。目前,我国的刑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个人账号,但是没有登陆,没有使用以及没有贩卖的行为,则不按照犯罪来处理;第二是盗取完账号之后进行了登陆、使用以及贩卖的行为,则构成了诈骗罪;第三是如果通过盗取的账号进行了钱财的偷盗,则按照偷盗的金额以盗窃罪定罪;第四是为了盗取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准备工作,但是并没有实施盗取行为,则按照犯罪未遂处理;第五是仅仅单纯的实施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则按照盗窃罪即遂罪处理。通过上述5种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种类,可以得出我国刑法的定罪是按照罪名的构成要件逐个进行分类来判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也是一样的,要想对网络虚拟财产切实做到有效的刑法保护,首先就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权利类型。
1 网络虚拟财产界定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目前最多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网络的附属衍生品,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背景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大数据,网络社交、网络游戏以及网络购物中进行充值以及积分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分为广义与狭义的概念,狭义的概念就是具体的一些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易的财产,例如QQ黄钻、游戏里的积分等;广义的财产就是一切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支付以及存储的虚拟物,例如QQ邮箱等账号也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2.1 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最直接的特征就是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不是真实的货币,是在网络中通过数字、信息转化模式形成的一种状态,这是现实不存在的一种财产。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不可见的,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络账号看到自己的虚拟财产,例如游戏中的游戏货币、QQ中的黄钻期限等,以一种信息的方式呈现在人们的眼前,直邮登陆进去自己的账号才能看到这些虚拟财产。同时这种网络虚拟货币只能用于特殊的用途,不能转化为现实的货币供人们使用。
2.2 价值性
网络虚拟货币也是有价值的。价值性就说明了人们对其多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五项重要的权利。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2.3 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具有合法性的,即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以及出售都是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例如QQ号、邮箱、网络游戏账号等都是需要通过网络运营商进行注册使用。那些通过“私服”“外挂”等不正当的行为,通过修改网络虚拟资产在游戏中作弊,拿到更好的装备等。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这样的行为都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加强刑法的惩罚,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困境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论调,一直备受争议。对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罪责们一般在刑法界都按照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进行处理,在实务中,司法机关的定案依据大多数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风向标,最高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解释具有权威性。目前,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已经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我国公民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虽说我国的刑法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研究的程度还不够深刻全面。目前我国公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意识还不够强烈,故而还需要继续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以及权利维护的宣传等。
目前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困境主要是立法的滞后性和司法与社会需求不适应。立法的滞后性是指,在社会上出现了多种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案件之后,才会对这个方面完善立法保护。我国目前网络财产盗窃的案件屡禁不止,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不能得到弥补,而且这种网络盗窃不容易破案,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盗窃对象就是网络游戏账号、网上的虚拟货币等。这种现象出现许久之后,才進行的立法保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次,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一般司法都将这些犯罪按照盗窃罪来惩处,惩罚的力度小,使得惩罚的效果不能够保证犯罪预防再犯;最后,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难以被发现,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都是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的,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高发性,如果受害者不寻求法律的保护,则这种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但是目前我国的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意识还不够高,导致犯罪分子越发的猖獗。但是目前网络已经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会一发不可收拾。
4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4.1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最重要的就是要先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标准,一是要通过网络游戏商来认定,在游戏进行的过程中,游戏的运营商会根据其自身的利益进行游戏币的销售,这种游戏币完全是由运营商决定的,主观意识很强,就有可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悖;二是按照玩家在游戏中所投入的金钱进行计算的,有些玩家的虚拟财产是由现实的金钱购买的,如装备以及游戏卡等,但是玩家不仅仅投入了金钱,还投入了许多的时间与精力。由于玩家的各自水平不一致,有的玩家只需要花费很少的时间就会得到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然而有的玩家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得到相同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有着不同的价格水平,导致了不公平现象;三是根据每一个网络用户的交易均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这种方式比较具有实用性,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起上述两种情况,第三种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更具有公平性。有利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运行。
4.2 以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的行為还没有进行立案,并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之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了侵害,却没有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在刑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此外,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侵害行为的处理,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各有千秋。例如,有的地方会对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照盗窃罪论处,而有的地方则会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有的地方甚至不予管理,不进行立案处理。这就导致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破坏了刑法的权威与公正。这就容易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混乱,扰乱市场稳定。因此就需要国家法律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完善统一法律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之中。同时还要统一各地司法的处罚方式。
4.3 明确网络服务商负有的举证责任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还需要加强对其的举证。因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大多都是由黑客侵入计算机来进行犯罪,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黑客的IP地址,想要找到黑客的IP地址,需要网络服务商的积极配合,帮助警方协助调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服务商经常不配合警方的调查。这就加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侦破难度。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服务商提供证据的义务,这就减少了侦破案件的难度,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4.4 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
我国的发展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的发展都还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经验。在刑法的立法方面也还不够完善。我们应该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事情,需要整个国际进行合作。在我国进行自己探索刑法政策之外,还需要紧跟时代的潮流,制定先进合理的刑法保护。例如,在网络游戏中,韩国在这方面的发展是比较先进的。韩国也曾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但是这种禁止规定并没有解除现实生活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这也可以看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罚保护力度还不够。我国可以参考国际的刑法规定,例如欧盟在《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的规定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未经授权故意隐藏计算机数据、删除、修改、或者输入计算机数据,使之产生不可信数据,并意图作为可信数据在法律上运用时,可以认定为犯罪。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之中,只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才能稳定网络市场的秩序,促进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因此要从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以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明确网络服务商负有的举证责任以及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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