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关于技术转移的概念,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其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准确定义。吉布森认为:“技术转移就是创意或想法从研究实验室到市场的流动。”弗兰克·普雷斯认为:“技术转移是研究成果的社会化。”我国学者范保群等认为:“技术转移是不同主体(技术供方和受方)间有组织的传递活动,是一种技术要素的流动过程。”上述几种观点各有侧重,但都包含三个基本要素:过程、技术的供需双方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技术转移就是技术通过供需双方相互作用而实现的一个过程。而专利技术转移,是指针对技术转移领域中获得专利保护的专利技术的转移过程,也称专利技术转化,从这个角度讲,专利技术转移是实现专利产业化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只有10%左右,而面对国内每年递增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如此低的转化率一直是困扰我国专利权人和企业的一道难题。笔者为了探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对河南省专利技术转移现状展开调研,只有深入分析制约专利技术转移的因素,才能进一步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进而提高专利转化率。笔者通过对研究课题的深入细致的调研,归纳出制约专利技术转移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技术本身的特性
专利技术的客观性制约着专利技术的投入和产出。
一方面,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新的发明创造变得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随着科研主体对技术创新的人、财、物等研发投入的增加,每一个新增加的研究人员的效率会下降。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科技研发的投入和专利技术的产出之间的规模报酬递减规律。由此就会出现研发投入越大,技术进步速度将不会同比例提高的尴尬,也即专利技术投入和产出的失衡。这是由专利技术的客观性决定的。如此一来,在顺应专利技术的这一客观性的情形下,如何保持研发主体对技术创新的投入热情,保证专利技术的源头之水永不枯竭,就成为专利技术转移的一个基础问题。
专利技术的市场性制约着专利技术的供给和需求。
在专利技术转移的供求市场中,专利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融洽对接,才是专利技术转移的关键。无论是市场中供大于求或者是供小于求,都会影响专利技术转移的效率。而当市场中专利技术的供给和需求同步且交易旺盛,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就高,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专利技术转移的效率也高。反之,专利技术的供给和需求不同步且交易低迷,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就低,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专利技术转移效率也低。如此一来,在顺应专利技术的这一市场性的情形下,如何保持专利技术的供求平衡和市场主体的交易热情,保证专利技术的转移顺利进行,就成为专利技术转移的另一基础问题。
市场主体自身的因素
在专利技术转移市场中重要的几个主体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当然还有一部分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笔者重点分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和个人这三个重要的主体。
第一,企业方面的因素。除了一些自身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之外,多数企业是专利技术转移的需求方。同时,有些企业出于对专利技术的应用和转移之外的考量,虽然也拥有大量专利技术,然而其中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比重很低。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带来其稳定性差的先天不足,造成专利质量不高,导致专利技术转移中的受转让方应用专利技术时出现专利侵权和专利被无效的概率大增,这极大地危害着专利技术转移的成效。当然,即便是拥有不少的发明专利,然而毕竟专利技术不是一个可供直接转化的技术,不可避免出现其中一部分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离产业还有相当的距离,需要把各种技术组装配套,结合市场研发有关工艺,然后才能生产出有竞争力的产品。除此之外,更有很多企业因为拥有的专利技术本身不成熟,或者不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也即高价值专利匮乏,导致其专利技术发生转移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
第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方面的因素。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同属于科研机构,主要作为专利技术的供给者,较少作为需求者。目前我国很多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已逐步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并在国家或者所属省市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配置有专门人员的技术转移中心(办公室)等机构。并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科技政策,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成绩予以肯定和奖励。然而,由于大学中较为重视教学工作和基础性研究,对教师科研工作的评价往往只注重课题的级别与数量、是否通过鉴定或发表论文等,造成了不少科研人员对于技术转化不够重视,或者对成果推广的市场可能性知之甚少。这最终导致了大学科技成果重视“技术价值”而忽视“市场价值”,有效供给不足。同样,对于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来说,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长期以来,受科研导向的影响,加之科研院所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标准,使其偏重于取得科研成果及其奖励,而不在于取得专利技术。更现实的情况是,即便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为了评定职称等需要,取得了专利权,也绝非追求专利技术的转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躺在实验室里睡觉”的专利技术。或许也是由于这些专利技术本身就不具备市场前景,科研人员和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也就根本没有意愿去耗费精力转移它。笔者在课题调研中得知一则高校对待专利技术转移的态度和做法:河南省某高校在企业主动要求出价15万元人民币购买其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时,某高校领导说学校不差这点钱,竟然不重视专利技术转移达到如此程度。
第三,非职务发明人个人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发明类型中,以发明人是否申请职务发明为依据,划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析二者的比例可見,我国非职务发明居多,而且比重过大。当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是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个人时,尤其在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创造而言,要求的科学技术水平较高,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和相关设备和资金支持。由于政府更多关心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反而对全社会的智慧和创造力缺乏应有的关注,即便有政府扶持,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对于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依靠个人的财力、物力和技术储备很难拥有具备较高转移价值的专利技术。而当这些专利技术进入转移市场时,如果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很可能就白白投入了,这又使得非职务发明的后续研发乏力。同时,专利技术的转移需要发明人自己去为专利技术找实施方,在没有组织和机构帮助的情况下,无形中增加了其专利技术转移的难度。
政府在专利技术转移中的职能发挥
政府在专利技术转移中的职能主要是采取多种支持措施创造一个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条件,鼓励和促进专利技术在市场主体之间的高效转移。政府的支持措施,包括多个方面:如提供资金支持、构建转移平台、设立专门项目、实施税收减免政策、进行相关产权界定和标准设立、促进体制改革以利于技术转移等。具体包括指导、规范、服务和保障四个方面。甚至政府还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市场、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等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联系,为技术转移搭建了平台。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由于缺乏长期完整的战略思维,使得相关产业发展长期处于前后矛盾、内在冲突的窘境;也有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配套的专利转移实施制度方面,没有切合当地实际,在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基础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再好的制度、再多的平台也无法发挥其调动市场各要素协调发展的功能。
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能发挥
2001年,国家首批认定了清华大學、上海交大、西安交大等6所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016年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落户河南。2008年,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确定首批76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河南省于2016年按照《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确定了河南省第一批29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确定了自己的区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作为一种新型科技中介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对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技术转移机构可以说是加速科技与产业融合的助推器。然而,即便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如此规模的技术转移机构,这些机构的发展遇到了诸多问题和障碍,很多发展不够成熟、服务功能也较为单一,对其社会功能、运行机制,以及在市场中的责、权、利和规范化的技术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明确。还须加强对机构运行模式、绩效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参考。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能发挥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是科技企业引资、融资和国内各大投融资机构选择项目投资的重要平台。根据2014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加强专利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市场网络化、信息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各地成立了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如2014年由北京市科委立项出资,北京恒冠国技科技服务中心建设的集产、学、研、金综合资源高效配置的国家级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在这种背景下,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设区域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也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河南省《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依托省内各类创新创业载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平台是政府资助搭建起来的,但平台的运营和维护,以及效率和效益、成果成效等却是参与平台交易的专利技术转移主体之间的问题。当然,能否吸引供求双方进入平台交易,促成交易达成,以及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怎样的后续服务,如出现技术产权纠纷、技术侵权纠纷的维权诉讼等问题,平台运营者要做的还很多。然而,目前,很多平台虽然搭建起来,但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服务成效却不尽如人意。
综上所述,制约专利技术转移的因素不是单一和独立发挥作用的,这些制约因素相互协调构成一个专利技术转移的体系。归纳起来,这个体系是指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有效促进各类技术转移主体网络化互动的组织系统,它既包括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各类主体也涉及技术转移的各个相关要素,以及技术转移机制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目前河南省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专利技术转移体系,但是现有的技术转移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加快构建和完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成为现阶段河南省技术转移对策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只是以分析制约专利技术转移的因素层面展开论述,而解决制约因素及其相互之间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将是作者下一步要研究的课题内容。
本文系2017年度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课题(20170106007)。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