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中的媒体与“一带一路”媒体合作

2018-09-10 14:22赵永华王硕
国际传播 2018年2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国家

赵永华 王硕

【内容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本文尝试将“一带一路”的媒体合作置于全球治理理论框架之下,从主体、合作方式、实施与绩效评估等方面搭建“一带一路”媒体合作的理论框架与实施路径。

【关 键 词】 “一带一路”;媒体合作;全球治理

目前,对于“一带一路”的传播思考,大多在一定程度上沿用传统对外传播的思维框架,不少研究仍集中于“抢夺国际话语权”“讲好中国故事”等层面,对于传播绩效的思考也局限在如何提高中国文化影响力上,并没有真正将中国与世界体系联系起来,没有在全球化和合作语境下思考“一带一路”中的传播问题。本文尝试将“一带一路”传播与媒体合作置于全球治理的框架之下,从主体、合作方式、实施与绩效评估等方面,搭建“一带一路”媒体合作的理论框架与实施路径。

一、全球治理理论溯源

一般认为,全球治理理论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应运而生。全球化是一个整体性的社会历史变化过程,其基本特征是,在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世界范围内產生一种内在的、不可分离的日益加强的相互联系。除了宏观的全球化趋势之外,全球治理的出现以及兴起的原因,还包括“冷战”之后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国际间的冲突蔓延,信息自由化导致国际力量的分散,面向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意向日益增加;同时,一些全球性的问题如全球变暖、恐怖主义等也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解决。因此,有学者将全球治理定义为“国际舞台上的行为体通过集体行动来解决全球共同问题的过程”①。

更为具体地来说,“全球治理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协商和合作,其核心内容应当是健全和发展一整套维护全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包括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全球规则和制度。” ②

大多数全球治理的研究者承认,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从领土政治向非领土政治的转型,民族国家的政府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作用在减弱,而全球治理活动自然超越了传统建立在民族国家政府意义上的“国际关系”。中国学者俞可平将全球治理的主体分为三类:(1)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2)正式的国际组织;(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③其中,全球公民社会成为全球治理研究中被重点强调的参与者,其作用范围超越了愈加乏力的民族国家。

全球治理除了从国家转向社会,从领土政治转向非领土政治之外,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从强制性、等级性管理转向了平等性、协商性、自愿性和网络化管理。④这使得权力的运行发生变化,改变了原有的自上而下的正式的民族国家政府之间通过政策法规缔约来执行的方式,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合作形式:自上而下的非正式性的“意愿者联盟”和小集团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⑤这使全球治理更具过程性与开放性。

在以上对全球治理的动力来源、主体内容、特征变化的梳理中,似乎呈现出一种对全球治理的肯定立场。事实上,尽管全球治理日益成为国际政治中的共识,但对于全球治理的质疑和争论却从未中断。

托尼·麦克格鲁曾经将全球治理体系称为“扭曲的全球治理”。他认为该体系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缺乏民主的信任。⑥因为,从总体上说,这个世界共同体存在着高度的非代表性,以及权力、影响、机会与资源的极度不平等。俞可平也认为,在西方的治理和全球治理理论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甚至极其危险的因素。①首先,全球治理主体中的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受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左右,因此,全球治理的过程很难彻底摆脱西方国家的操纵。其次,全球治理的规制和机制大多由西方国家所制定,全球治理难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图和价值。

除了对于全球治理话语背后的权力的质疑,在全球治理的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论。尽管学者们普遍认同全球治理需要全球的集体行动,但在如何集体行动上却差异巨大。格罗索普认为,具有全球约束力的全球规制必不可少。②而强调全球治理开放性的学者则认为,基于尊重的普遍使用的、灵活的规则才适用于全球治理。但这些灵活的规则松散而复杂,加之与原有国家体系的矛盾,使得全球治理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也有学者指出大国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挑战,是解决全球问题的关键。③

综上所述,我们或许可以针对全球治理提出一个相对概括性的概念:全球治理是在全球化趋势之下,为应对全球问题,包含各国政府、跨国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全球公民社会共同参与的,具有平等、协商、网络化等特征的合作管理行动。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概念虽然将全球治理的基本要素涵盖在内,但是,以上对于全球治理的批判提醒我们,在思考全球治理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媒体合作时,国家、政府的地位以及合作的形式都是需要审慎思考的议题。

二、全球治理中的媒体与全球媒体治理

尽管意识到传播与媒体问题在全球化过程中的重要性,但研究全球治理的学者们却很少专门集中思考传播的问题和全球治理中媒体合作的问题。他们关于传播与媒体问题的论述碎片化地分散在各自的论著中。或许是认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仰赖于互联网的发展,曾经有学者将互联网列入全球治理的对象之一。除此之外,对于全球治理中媒体的地位与角色以及媒体如何参与全球治理等问题在全球治理的文献中鲜见论述。显然,全球治理研究者对于传播与媒体的认识是片面且不足的,传播与媒体被单纯地简化为技术因素。这与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一贯宏观的研究思路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很难思考中/微观层面上媒体在具体全球治理实践中发挥的作用。

另有一批传播学者发明了“全球媒体治理”这一概念。传播学者开始关注“治理”源自国际传播政策变化的推动以及全球的传播变革。与全球化背景下从“统治”(government)到“治理”(governance)的转变类似,媒体研究者认为媒体管理也从“规制”(regulation)转向了“治理”(governance)。在将治理概念引入传播领域之后,全球媒体治理研究关注的是不同的权力实体、体制与行动者如何互动,并展开话语上的交锋,继而影响国际传播政策与媒体政策的制定。作为对全球媒体市场融合以及全球范围内媒体结构变化的回应,全球媒体治理将媒体政策的范围从广播电视以及民族国家政府扩展到影响媒体政策的去国家化因素,如跨国媒体集团等。同时,全球媒体治理也改变了媒体政策的目标,从国家事务与经济效益扩展到助力公共领域与民主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对全球公民社会的一种回应。虽然全球媒体治理将媒体视作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但在实际上,却仍然摆脱不了国家与资本的侵蚀。

尽管全球媒体治理在理论上有诸多构想,但在实际研究中却并不能令人满意。许多的研究尝试探究国际性的媒体运动与媒体协定的实际效用,却发现这些集体行动大多宏观而空泛,并且无法评估其对社会日常传播的绩效。多数学者相信,全球治理对于维护公正的国际秩序是有效的,而且这种效果可以通过一定的评估标准加以测定,但这种评估标准却始终没能具体化。

尽管全球媒体治理在最终价值上与全球治理保持一致,但是其研究重点却摆在媒体之外的治理主体如何参与媒体治理之中,媒体成为单纯的被治理的对象,而对于媒体如何参与全球治理却只字不提,在“参与者—媒体治理—全球问题”这一逻辑链条中,后一环明显缺失。

三、全球治理中的媒体合作

通过对全球治理与全球媒体治理的文献回顾,不难发现,媒体在全球治理中如何发挥以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成为媒体与全球治理联结的关键点。俞可平曾经将全球治理的要素归纳为以下五个: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或基本单元、全球治理的对象或客体以及全球治理的结果。①这些要素或可拆分为五个问题:为什么治理?依靠什么治理或如何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②从全球治理的价值和对象上来说,媒体应当促进人类共同价值的传播与认同,以及国际、全球问题的沟通与解决。全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媒体发挥沟通作用,它需要为治理的主体之间搭建沟通的平台,为全球公民社会形塑公共空间。

但是,媒体处于一个国家的社会之中,是位于社会关系中的一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理的主体不仅依靠媒体,即将媒体当作治理的工具,同时也在规定着媒体的体制、结构等。因此,媒体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也不能摆脱全球治理的参与主体(即国家)对媒体的规制。只是,这种规制具有全球治理的特点,不能再是单一的、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而应当是多边平等协商的、灵活的、网络化的。这也是全球治理中媒体合作的条件。

更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媒体处在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对于媒体问题的思考不能摆脱这种体系。尽管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跨国媒体资本的扩张使得全球化媒体成为研究的热点,但是不能忽视现存的媒体体制以及媒体实体所生存的环境仍然建基于民族国家,所以那种乌托邦式的全球化媒体还远不具备产生的资格和条件。所以,从历史、现实的角度出发,现阶段依靠媒体进行全球治理,仍然不得不依靠各国媒体之间的跨国合作。这是全球治理中媒体合作的现实基础。

跨国媒体的合作虽然强调平等、協商、灵活的规制,但并不等同于摆脱了政府的作用,更不能等同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由兼并重组。事实上,作为权力的不同组织形式,市场与国家相互构建,它们彼此并不隔离和相互排斥。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引入市场关系重构与强化自己;作为同一枚硬币的另一面,市场不可能脱离国家权力孤立存在,它是政府和政治的产物。① 在全球治理的媒体合作中,市场与国家的因素都应当纳入思考,只是二者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

许多学者曾经归纳过跨国媒体合作的形式,嵇美云曾经将其归纳为:直接输入内容产品、从扮演内容提供商的角色到积极筹备专业频道、资本投入与本地传媒联手、合作开发互联网市场、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多媒体战略;②而皮卡德则将其称为媒体活动全球化的方式,包括:直接出口、特许生产/版面特许、合资和直接国外投资。③

在对跨国媒体合作的讨论中不难发现,围绕跨国媒体所展开的争论与对于全球治理的批判异曲同工。一方面,是不可避免、必须面对的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则是全球化趋势所带来的风险——自由市场的资本入侵,集体权利依赖国家的两难境地。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跨国媒体合作还是全球治理,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过国家作为集体权利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参与其中,只是参与的方式和角色有所争议。

对于媒体合作绩效的评估,相较于全球治理绩效评估的模糊,显得更为具体而确定。评估媒体合作的绩效应该基于两个层次:首先,媒体合作作为被治理的对象,是否建立了一套透明、完善、能够合理平衡政府、媒体组织和市场三者权力的机制,媒体之间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内容共享、人员合作;其次,媒体合作作为治理的工具和参与者,是否促进了相关国际问题的解决抑或是公民社会之间的认同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这种绩效的评估可以是具体的,也是媒体研究所擅长的效果评估。

四、全球治理与“一带一路”媒体合作

“一带一路”的国际传播在“一带一路”总体建设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而媒体是民心相通的桥梁和纽带。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友好合作精神,需要广泛开展跨国的媒体合作,为深化双边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一带一路”的国际传播与媒体合作不仅是“一带一路”区域合作共赢的内容之一,更是推动“一带一路”各项工作的重要助力。

从“一带一路”提出的目的来看,它旨在推动区域合作乃至惠及全球社会的共同发展,是针对全球化的新趋势,由中国所提出的因应之策。对于“一带一路”的思考,包括对于“一带一路”国际传播凝聚共识的思考,应当具备全球眼光,将其置于世界体系框架内。对于“一带一路”的传播,不应再局限于传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对外宣传范式,而是应当放眼于世界传播体系,建立全球的媒体合作格局。

目前有关“一带一路”传播与媒体合作的研究,仍然摆脱不了方法论上的民族主义。方法论民族主义是社会理论研究中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它一般指的是脱离世界历史和世界体系来讨论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的思维定式,也即把民族国家作为“最终的分析单位和定界社会科学中的现象和问题的边界”的方法论偏差。①从深层次上来讲,对于“一带一路”传播的思考,未能真正建立在对区域共同利益与共赢的理解之上。从现状上来说,媒体合作并没有从实质上取得任何进展。

实际上,《愿景与行动》早已指出:共建“一带一路”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彰显人类社会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是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将为世界和平发展增添新的正能量。对“一带一路”媒体合作的思考应置于全球治理框架之下。把全球治理下的媒体合作具体放到“一带一路”之中思考,则需要根据实际对理论进行回应和修正。根据对“扭曲的全球治理”的批判,“一带一路”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导的全球秩序之外进行的,由中国发挥自身的大国作用而提出,是全球治理中所说的自上而下的非正式性的“意愿者联盟”,这一联盟并非是政治经济军事同盟,不具有压迫性的权力和强制力,同时鼓励自下而上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所以,无论是媒体合作还是其他方面的合作,都应当建立一整套全新的、体现沿线国家共同价值并试图解决区域共同问题的规制和机制。就媒体合作而言,这一套规制和机制应当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了解彼此文化,增强文化认同,同时对于经济发展合作等共同议题有清晰准确的认识。

在“一带一路”媒体合作中,应当尽量规避全球治理中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以及盲目的国家/市场二分法思维,合理地分配政府的权力和角色。“一带”和“一路”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在“一带”的沿线,主要是以中亚的发展中国家为主,这些国家的社会体制与媒体体制受俄罗斯的影响较大,國家政府在媒体体制中发挥重要且强势的作用,而整个社会体制也呈现出政府强、社会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合作仍然要以政府为主导。但是,仍然要区别不同层级政府所能发挥的作用。在我国的大战略之下,根据全球治理的开放性、灵活性,针对区域合作,在具体的媒体合作层面,部分工作应该由区域领导单位(地方政府)协调主导。尤其是,国内沿线省份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文化等方面与中亚国家相似程度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相较于国家战略的全局部署,更能落到实处。

“一路”沿线相较于“一带”沿线而言,其媒体发展程度较高,媒体体制更加多样化。媒体组织可以依靠自身进行合作,国家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提供法律或政策上的引导和规制。这种情况之下,媒体机构之间进行的合作就成为主要的合作方式。同时,这也是社会层面的一种媒体参与,在社会/市场条件下的媒体合作与全球治理主体中的社会层面相契合。虽然市场在媒体发展中的作用是双重的,但不可否认,它仍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媒体发展的第一动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制衡市场和资本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基于中国自身和沿线国家体制,还是国际现实,仍然要依靠公权力和国家政府的规制。

综合以上对理论与实际的论述与思考,以全球治理为基本框架的“一带一路”媒体合作框架已经基本清晰。

在媒体合作这一核心议题之下,合作的价值或者目的在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区域性问题的解决,以及区域内国家之间、人民之间的沟通、理解与文化交流。

媒体合作参与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地方政府与媒体组织。无论是“一带”还是“一路”,全球性公民社会都还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这些国家与中国以及区域之间也不存在脱离国家/政府的全球性合作组织,更不存在脱离国家体制之外的媒体。在“一带”沿线的媒体合作基于社会发展情况,应以政府为主导,在“一路”沿线则可以进行媒体组织自身发起的自由合作,政府与国家体制提供辅助。

关于各主体在媒体合作中发挥的作用,从国家层面来说,主要还是宏观的战略引导和支持,而地方政府则提供具体的法规和政策规制;至于媒体组织,则涉及更为具体的人员合作、内容交换,建立传播的合作机制、达成协议以及规定职业标准等。

关于各主体媒体合作的内容,在国家层面,媒体合作所带来的应当是政治上共同价值的传递、外交上的互信、推动区域合作目标的达成;在地方层面,更多的则是经济上的合作、具体合作意向的建立;而在媒体组织自身,则是人才的培养、内容的共享等。这三层内容之间应当是层叠嵌套的,高层次的内容之下嵌套低层次的内容。

关于媒体合作的绩效评估,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而言,在一段时间内用数据说明,双方的媒体合作频率是否增加,就媒体合作达成的合作意向是否增加,已经达成的媒体合作是否持续运转,是否能吸收更多的媒体以及成员参加;在媒体组织层面,除了考察在人才互换、内容共享上频次的增加之外,还要利用媒体研究取得的成果,评估其内容质量是否有提高,在传播彼此内容的数量、形式、话语上是否有改进;另一方面,也要考察受众对传播内容的接受程度,这是媒体合作绩效的最为直接的评价指标。

“一带一路”是一项贯穿亚欧非、涉及多个经济圈、惠及几十亿人口的工程,它的媒体合作需要跨越不同的体制、制度和文化。本文根据全球治理相关理论所设计的“一带一路”媒体合作的框架与路径,在宏观上为媒体合作的构建与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论是“一带一路”还是“全球治理”都秉持着开放多元的基本立场,因此,这一框架也并非是铁板一块,也应随着实践的推进灵活调整。

(责任编辑:姬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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