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国际法分析

2018-09-10 19:35龚微赵慧
关键词:巴黎协定实用主义国际法

龚微 赵慧

摘 要: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正式退出的国家。退出行为不仅违反了《巴黎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也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中美关于气候變化的两个声明,更不符合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原则,性质上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在《巴黎协定》孕育、谈判、缔结和生效过程中,美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美国反差巨大的矛盾行为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诱因,是实用主义影响下片面追求国家利益的结果。随着主观和客观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通过多边和双边努力要求美国遵守《巴黎协定》是可期的。

关键词: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国际法;实用主义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8)02-0109-07

Abstract:Climate change is the greatest threat for human beings. As the only country formally exiting from Paris Agreement, the behavior of the United States,which is illegal in nature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 not only breached the regulations of the relative clauses in this agreement, but also violates the the UNFCCC(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two statements about climate change by China and the US, and the principle of performing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out of kindness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on, negotiation, conclusion and coming to effect of the Pairs Agreement, the US had played a irreplaceable positive role. the contradicted behavior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against profound theoretical background and lured by practical factors, and they are the consequence of pursuing one ̄sided national interests out of pragmatism. With the profound changes i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situations, it is possible to require the United States to adhere to the Pairs Agreement through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efforts.

Key words:climate change; Pairs Agreement; International law; pragmatism

气候变化是公认的“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中美联合发布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声明中将气候变化称为“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世界各国积极行动起来,从上世纪下半叶就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达成了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合作协议。2016年生效的《巴黎协定》就是人类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新法律成果,堪称新里程碑。在《巴黎协定》的设计、谈判、缔结和生效过程中,中美两国作为世界第一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发挥了巨大的引领作用。2017年,美国却正式要求退出《巴黎协定》,其反转原因、应对方式和今后发展展望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影响巨大,值得我们深入分析思考。

一、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引发普遍反对

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7年6月1日在白宫召开的记者会上宣布:“美国将退出(will withdraw)《巴黎协定》,但美国开始谈判以重新达成对美国公平的巴黎协定或全新的协定。”随即宣称:“即日起,美国将停止履行不具有约束力的《巴黎协定》。”[1]对于美国总统的这个声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立刻发表的声明说:“《巴黎协定》仍是195个国家签署并已得到146个国家批准的历史性协定,它不会因为单个缔约方的要求而重新协商。”[2]随后,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表示拒绝特朗普重新谈判的要求[3]。作为目前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多次表示仍将坚定不移地履行《巴黎协定》。在美国国内,除了民主党坚决反对外,多个州市政府也反对特朗普的做法,主张继续履行《巴黎协定》。美国特朗普政府不顾全球反对,一意孤行,于2017年8月4日正式向联合国递交了退出《巴黎协定》的法律文书。

在已经批准了《巴黎协定》的缔约方中,美国于2016年4月22日开放签署首日就签署了协议,并由时任总统奥巴马以行政协议的方式于2016年9月3日批准。现任总统特朗普在其总统竞选期间,就声称“气候变化是中国的骗局”“意在使美国的制造业丧失竞争力”,对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持反对态度,并曾声称若其当选美国总统,将退出《巴黎协定》,取消美国减少排放量的承诺,停止用美国纳税人的金钱支持联合国的应对气候变化项目。

特朗普宣誓就任美国总统后不久,就逐渐采取一些举措否定奥巴马前政府的相关政策。如2017年3月28日,特朗普签署了一份名为“能源独立”的行政命令。其主要内容是要求“暂缓、修改或废除”奥巴马政府 2015 年推出的《清潔电力计划》相关行动,还解除了联邦土地煤炭开采租赁的临时禁令以及石油、天然气和页岩气开采的相关限制,要求重新评估温室气体的所谓“社会成本”,并废除了奥巴马有关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等相关总统备忘录。[4]这些行政命令虽未直接提及《巴黎协定》,但实际上已经无视了《巴黎协定》规定的减排目标及奥巴马政府提出的“到2025年比2005年减排26%至28%”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5]最终美国特朗普政府不顾国内外的反对,坚持要求退出《巴黎协定》。

二、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严重违反国际法

美国宣称退出《巴黎协定》,并即刻停止履行减排、提供气候资金等方面的法律义务。上述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巴黎协定》规定,而且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中美双边条约,更与国际法上普遍认可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精神背离。

1.违反《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关于退出权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实质性条件,但规定了程序性条件,尤其是在退出时间的要求和退出行为如何生效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退出的时间上,协定第28条规定:“自本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在退出的效力上,协定规定:“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根据上述规定,缔约方要在《巴黎协定》生效之日起3年后才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申请退出,《巴黎协定》的生效时间是2016年11月4日,也就是说,要2019年11月5日才可以申请退出,并且要在通知到达保存人后1年才生效,即最快也要2020年底才可以正式退出《巴黎协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总统特朗普虽然有权代表美国要求退出《巴黎协定》,但退出的行为也要符合《巴黎协定》本身的规定,必须要按照协定的要求来履行退出的程序,在退出的要求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就宣称“即刻停止履行减排、提供气候资金等方面义务”,是与国际法上关于条约退出的主导理论和普遍实践不相符合的。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方式违反《巴黎协定》本身关于退出权条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巴黎协定》的规定,美国现在还不可以宣称已经退出《巴黎协定》并立即停止履行相关协定义务,其应在《巴黎协定》生效后3年才可以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协定,该通知在1年以后才能生效。基于国际法的规定,前总统奥巴马批准的《巴黎协定》对美国仍是有效的。

2.违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美国仍然受其约束。美国停止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条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第3条关于指导原则、第4条关于各缔约方承诺等多个条款的规定。公约第2条规定,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第3条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可持续发展、风险预防等原则,要求缔约方依据各自能力,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基础上保护气候系统免于出现人为的变化,相关的政策和举措要结合到国家的发展当中。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第4条各方的承诺当中,更是明确地规定了“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以及“发达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美国虽然退出《巴黎协定》但并未退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公约仍有约束力的情况下,美国并不能免去其承担的法律义务。美国停止减少排放温室气体国内法律和政策,并拒绝为绿色气候基金注资,显然直接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各缔约方承诺的规定,也违反了公约的原则,与公约规定的目标背道而驰。

3.违反中美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合作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中美达成的共识。两国于2014年11月12日发表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后,又于2016年3月31日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多次提到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可以说,中美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扫除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最大障碍,直接促成了《巴黎协定》的达成。

《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订立了两项目标:一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重申加强气候变化双边合作的重要性,并将携手与其他国家一道努力,以便在2015年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上达成在公约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一项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定成果。双方致力于达成富有雄心的2015年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二是“中美两国元首宣布了两国各自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认识到这些行动是向低碳经济转型长期努力的组成部分并考虑到2℃全球温升目标。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随时间而提高力度”。《巴黎协定》重申了这两个目标,然而,如今特朗普退出《巴黎协定》、停止履行义务以及颁布“能源独立”的行政命令,意味着美国违反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美国对中国承诺的减排目标。

4.违反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后逐渐为《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已经发展成为了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应善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条约所负的义务。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内社会,国际法没有如同国内法一样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其强制性的欠缺使得国际法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各方的善意。“善意原则寓于一切法律规则之中,它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6]善意原则以与具体法律行为、与其他原则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发挥作用[7]。该原则在国际法实践当中,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国际条约的认可,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行为准则。《巴黎协定》生效之后,作为缔约方的美国就有义务善意履行该条约规定的义务。这些条约义务既要根据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所规定的文字,也需要按照共同的真正的意图,即根据条约的精神来履行。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要求退出《巴黎协定》的行为,既违反了《巴黎协定》、中美两个联合声明的直接规定,也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倡导的精神不符,美国应秉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要求,回到国际法所规定的正确道路上来,否则就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退约行为的理论根源和现实诱因

客观地说,美国曾对《巴黎协定》的设计、谈判、缔结和生效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甚至可以说,在奥巴马政府的全面参与和积极运作之下,才有了历史性的《巴黎协定》的诞生。《巴黎协定》的理念、制度和规则带有相当程度的美国色彩,反映了美国的诸多主张。当世人还对时任美国国务卿克里抱着孙女签署《巴黎协定》的一幕印象未消之际,在短短1年之内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行为出现了根本性的反转,从积极支持变成坚决反对。细察之,美国反差巨大的行为背后有其深刻的理论根源和现实诱因。

1.理论根源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是19世纪70年代产生现代哲学派别,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一种主流思潮。代表人物有皮尔士、杜威、霍尔姆斯、詹姆斯等。实用主义对政治、法律、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被称为美国的“半官方哲学”。詹姆斯在《实用主义》一书中指出,“实用主义的方法是一种确立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进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我国著名哲学家冯友兰指出,实用主义哲学最大的特点在于将有用视为真理。“所谓真理,……对于我们有用,即有用就是真理,忽略所谓客观的真理。”

是美国本土产生的哲学思潮,系20世纪美国社会的主要哲学流派之一,对其政治、社会、法律、教育、宗教、艺术和外交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实用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某些理念汇聚并形成了美国本土唯一关于法律和法律应用的一般理论。罗伯特·S.萨默斯教授称其为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将其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历史法学等学派并称为西方法学思想传统中最具影响的四大法学流派。[8]法哲学为法治实践提供最终的价值判断标准与顶层的理念[9]。作为本土形成的理论,实用工具主义法学的价值和理念对美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包括美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国的历史不同阶段和时期,美国国际法实践曾表现为单边主义或多边主义。虽然二者差异从外部主张上看较大,但其都受到实用工具主义法学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初期,美国的实用主义在国际法上的影响表现为单边主义,或称孤立主义。美国是靠着移民从欧洲退出才得以建立并发展、繁荣起来的。“退出显得干净利落,而呼吁则拖泥带水,甚至还免不了悲观失望,所以,在美国的历史长河中,人们一直看好退出。”[10]法国学者维克托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当中也提到了美国这一特点,认为“美国人从激烈的政治斗争中退出而回到家里后,会产生秩序安定和生活宁静的感觉”[11]。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发表的《中立宣言》和《告别辞》都是实用主义对当时国际形势做出判断后的官方外交政策宣示。

美国的国际法实践也多次出现了多边主义占据优势的时代,二战后美国主导下建立的联合国堪称美国多边主义外交的巅峰。此后,国际形势比较缓和的时候,多边主义就会受到重视。虽然欧洲国家也存在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交替的现象,但美国的多边主义外交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多边主义外交。欧洲采用有原则的多边主义,美国人选择工具性的多边主义,其核心也是实用主义。[12]这在美国的国际法理论上非常明显,如俱在国际法效力问题上有重要影响的“政策定向说”“权力政治学派”

政策定向学派由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梅尔斯·麦克杜格尔和拉斯韦尔所共同创立、发展,一批毕业于耶鲁大学的学生如赖斯曼等又继承和发展了该学派,因此该学派又因耶鲁大学所在地是纽黑文而被称为“纽黑文学派”。权力政治学派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顾问汉斯·摩根索创立,代表人物还有施瓦曾伯格、考夫曼、肯尼思·汤姆森等。

都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注重关注国际法的实用性和工具性层面的价值和作用。权力政治学派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教授提出“以权力界定国家利益”“以国家利益确定国家对外的政策目标”。该学派认为,鉴于国际社会处于分权的无政府状态,国际法是一种疏松分散型的法律,国际法的实施依靠不同国家间的对利益和权力的追求与分配来实现。各国政府总是试图摆脱国际法可能对其外交政策施加的限制,却又利用国际法为自己谋取国家利益,并逃避可能有损于自己的法律义务。[13]政策定向学派则认为,法律不是规则的总体而是抉择的过程,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制定国家对外政策决策的有关活动,包括决策机构和个人的心态与决定。这些美国的国际法学派主张虽各有不同,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忽视所谓的国际正义、国际道义、意识形态等抽象的理念和原则,认同不必拘泥于已有的法律条条框框。在这些思想理论的指引之下,美国的对外交往为了追求实际的利益忽视已有的原则、制度和规则。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深受实用主义的影响,初期为了落实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2℃的目标而制定的“自上而下”的严格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让位于为了保证广泛的参与性和可行性而采取“自下而上”的自主决定减排贡献。如今美國则更进一步将实用主义贯彻到底,连自主减排贡献也不愿坚持。

2.现实的利益考量

特朗普及其所在的美国共和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持非常保守的立场有其非常现实的利益考量。据统计,美国共和党的大部分竞选捐款都是来自传统的石油、天然气、煤炭和其他能源产业。在过去的三场竞选中,石油、天然气产业近90%的竞选捐款直接给了共和党,2014—2016年间煤炭产业96%的竞选捐款也给了共和党。[14]从国会到总统选举,共和党一边倒地依靠那些化石能源经济发达的州,不仅包括生产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的州,也包括那些大量依靠燃煤发电进行生产制造所谓的“锈带州”。减少碳排放对这些州的经济及州内选民的收入都是直接的威胁。

自20世纪90年代人类社会正式启动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以来,美国已多次以经济利益受损为由采取单边主义行动。上一次类似的实践是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条约。美国民主党克林顿政府曾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为议定书的通过起了巨大的作用。副总统戈尔在议定书上签字后,政党轮替上台的共和党小布什政府退出了议定书。在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时,共和党主导的美国参议院于1997 年通过的“伯德·哈格尔决议”,要求美国不得签署任何可能阻碍美国经济发展的协定。[15]此次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也是共和党政府维护自身支持者切身利益的结果。

美国是最早批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之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出现在美国环境外交议程上也是由来已久。作为长期占据世界经济总量排行榜首位的美国曾经长期是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近期虽然降为第二大排放国,但仍然占据近15%的世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16]即使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巨大,却基于部分传统能源产业经济利益的考量,拒绝接受任何分配具体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的国际条约。主张“美国优先”“美国第一”的特朗普当选新任总统,标志着孤立的单边主义压倒多边主义在美国国际法实践上的重新抬头,将实用主义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贯彻至极致,已经并将继续给全球问题合作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模式、理念和趋势等带来诸多挑战和冲击。

四、美国继续遵守《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因其自身缺乏各主体之上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导致不成体系性,碎片化趋势比较明显。如何让国际法得到遵守一直是理论和实践部门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日益显著,已经形成了对全人类的共同侵害和侵害威胁,亟待全球以法治手段携手共同应对。面对国家不遵守国际法,我国国际法学者李浩培指出:“一国违反国际法,将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和复仇,从而该国虽然从违反国际法可以得到暂时的利益,而从长远观点看来是不值得的……。”[17]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针对国际法遵守时指出:“国际法之所以被遵守是受各种力量综合的影响的:一方面是各国承认有遵守的必要,这是主观要求;另一方面是违反的后果迫使各国遵守,这是客观因素。”[18]从主观要求方面看,随着飓风、洪水、酷热、严寒等一系列极端天气情况的出现,美国普通民众对气候变化的看法正在逐步改变。2017年10月,耶鲁大学和乔治梅森大学公布了相关民意调查的结果,调查显示54%的美国人认可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只有33%认为主要由自然原因造成;50%的美国人认为他们的个人生活受到了气候变化的损害(harm),比2015年春天调查的比例提高了14%。[19]2017年11月,由13个美国联邦机构的科学家撰写的《气候科学特别报告》发表。该报告认为,“人类活动尤其温室气体排放极有可能是自20世纪中叶开始观察到的全球变暖现象的主因”,认可了“未来几十年的气候变化程度将主要取决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论断。该报告是按照美国国会要求每4年评估一次的美国《国家气候评估》的一部分,与美国官方此前关于气候变化的表态和做法存在显著差异。

客观方面看,退出《巴黎协定》并没有获得其他国家支持,相反批准《巴黎协定》的国家目前已经达到172个,并在不断增长。[20]在小布什政府拒绝《京都议定书》时,美国还获得了其盟友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的支持。美国此次退出《巴黎协定》,没有获得任何国家仿效和公开支持,彻底成了世界第一和唯一。尽管特朗普代表美国联邦政府决定退出《巴黎协定》,但美国国内很多知名企业和民间组织及部分州市积极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目前,美国有60多个城市的市长发布了一份不支持特朗普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声明,匹兹堡市长比尔·佩杜托和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里·布朗都表示:“坚持对《巴黎协定》目标的承诺,会在地方政府层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21]除了政治人物的反对,商界多家大公司在各种媒体上刊登广告敦促美国政府勿退出《巴黎协定》;苹果、杜邦、沃尔玛以及壳牌等几十家世界500强公司则发表公开信,表达了类似的请求。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意味着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对气候治理持消极态度,但地方政府和民间应对气候的意愿还是很大的,世界其他国家可以与美国地方政府和民间合作进行气候治理。

民意的逐步变化、国内的反对声鹊起和在国际上的日益孤立给美国共和党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巴黎协定》是2020年之后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性法律文件,从性质上看还是一个比较原则性的条约。虽然规定了很多新的机制、制度,但具体的规定和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在保护生态环境越来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推进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有利于本国国际形象的树立和在国际社会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可持续发展。虽然美国要求退出《巴黎协定》,但并没有退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社会还可以在公约的缔约方大会和其他多边、双边场合与美国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谈判。如2017年7月在德国举行的“G20峰会”上,与会的20个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国家除了美国之外都签署并批准了《巴黎协定》。这些国家领导人均表示“《巴黎协定》不可逆转”,并将继续要求美国政府回到遵守《巴黎协定》的正确轨道上来。

虽然美国不顾各方反对执意退出《巴黎协定》,但鉴于美国当今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通过诉讼、仲裁、制裁、征税等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争端目前并不现实。随着形势的变化,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应继续就应对气候变化在多边双边不同层次上进行谈判。同时,还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层面和市场机制与美国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共享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资金和信息,让美国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转型、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巨大的价值和潜力。

五、结语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在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生态异常、海平面上升等各种后果日益明顯和严重的趋势下,各国都已经意识到强化气候变化的全球法治治理刻不容缓。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考量,也是世界各国自身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各方面的影响之下,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机构和组织已经逐步认识到了气候变化的挑战不容否认,需要积极应对,消极回避只会带来更多的损失和损害。前美国总统奥巴马针对特朗普有关气候变化的种种行为发布声明称,美国正加入“那些拒绝未来的国家”行列。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主要大国,其退出《巴黎协定》的行为表明,其拒绝承担起作为一个大国理应承担的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等全球问题上的引领责任,长此以往,将使自身为世界发展的潮流所抛弃,从而丧失更多的利益。在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不仅没有国家效仿美国退出,而且国际社会都普遍对美国的这一行为进行谴责,并纷纷表示将会采取措施落实《巴黎协定》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气候变化作为国际社会的最大威胁,一直是人类社会的重点关切。基于竞选考虑的特朗普政府虽然做出退出《巴黎协定》的决定,使得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遭遇到了暂时的挫折,但这一国际不法行为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反对,在国内也越来越不受支持、不得民心,结果只能使美国更加孤立并遭受到更大的利益损失,有着深厚实用主义传统的美国是否会回到遵守《巴黎协定》的问题上,应根据形势发展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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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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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