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隐形资产清查力度 提高破产企业清偿比例

2018-09-10 01:02王振华
中国商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信用贷款

王振华

摘 要: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放出之后,就像嫁出去的闺女和断了线的风筝,很难进行有效管控,至于将来能否收回本息则完全听天由命。假如借款企业被宣告破产,银行便成了“恨天无柄怨地无环“的最大苦主。如何尽可能多地发现破产企业的隐形资产,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债务清偿率,这是所有破产企业债权人最为关注的首要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列举了破产企业隐形资产的五种常见类型,剖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从法律层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给商业银行今后的信贷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信用贷款 企业破产 隐形资产 债务清偿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1(c)-093-02

电影《白毛女》对于中国观众来说,可谓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剧中的杨白劳因欠下地主黄世仁的高利贷无力偿还,被逼在年三十服毒自杀,喜儿则被带到黄家当丫头抵债。影片情节感人,观众几欲泪奔。剧中的佃农杨白劳固然值得同情,狠毒地主黄世仁着实令人可憎,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从金融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如果我们暂且不论黄世仁的高利放贷和逼债行为是否合法,单说他依据老杨签署的契约文书拿喜儿抵债这一举措来说,我们就应当给这个债权人老黄点个赞,因为尽管债务人老杨一贫如洗并且命丧黄泉,但黄世仁的债权不仅没有受到丝毫损失,相反却得到了超值地清偿。由此,不禁让人联想到当前的商业银行和破产企业。

企业向来命运多舛,效益好时,眼看他起高楼,宴宾客;经营亏损时,眼看他楼塌了,无钱还;待到其严重资不抵债时,又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最终难逃破产的结局。那么,作为信用贷款方的银行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在清算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呢?笔者认为,除了要关注破产企业的显性资产外,更要下大气力关注其隐形资产。

1 追查企业高管从企业获取的非法收入和财产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企业由盛到衰,再由衰到死,期间大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大量的司法案例证明,在这个过程中会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蚕食企业,更有甚者居然恶意串通大肆鲸吞企业资产。常见的惯用手法有很多,例如,擅自占有、私分公司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低价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尤其在企业奄奄一息苟延残喘的时候,这些侵害企业资产的行为更是变本加厉,屡有发生。等到被宣告破产时,企业早已“玉树歌残王气终,景阳兵合戍楼空”。高管人员的这些损企肥私的做法无疑严重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一方面要督促管理人加大对这些高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查询力度;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寻求司法机关的大力帮助,力争追回更多的企业资产,从而使破产清偿率达到最大化。

2 追究破产企业出资人的两方面责任

司法实践证明,企业的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前后大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鉴于此,这些问题出资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2.1 抽逃出资者必须足额归还企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指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可以请求法院追究企业出资人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加破产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2.2 虚假出资者必须补交加连带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显而易见,这两条规定的意图就是让那些企图以虚假出资的方式坑害企业的出资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为企业也为企业的债权人尽可能多地挽回经济损失。

3 监督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管理人在审查破产债权时,一般是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性债权文书,从而对各个债权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是说,只要债权文书形式上符合要求,并且相关材料齐备,那么这个债权原则上就可以加以确认,至于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则在所不论。这就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那就是破产企业和恶意第3人极有可能串通起来虚构交易和债权债务,最终通过合法的破产清算程序降低破产清偿率,达到侵占企业资产的非法目的。为了有效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银行应加强对管理人债权审查真实性的监督力度,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开展这方面的司法调查。另外,除了监督债权真实性之外,银行还应重点了解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的分配公平情况,关注其是否被人为地过高认定。如果发现存在这种情况,银行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协助管理人发现问题并及时行使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了6种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是有严格期限的,那就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银行首先应了解有无法定撤销情形,若有,则应当及时提醒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从而减少破产资产的流失。

5 否认破产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企业具有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企业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企业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一旦发现某些股东在企业破产之前有故意实施的滥用企业独立法人人格的行为,银行就应当建议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古诗有云: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趁破产企业尚未注销,也趁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结束,银行要和其他债权人联起手来,群策群力,不以债小而不为,不以钱少而不要。只有尽可能多地发现破产企业的隐形资产,银行才能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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