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日前公布,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相应的,快递从业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在规范寄件、收件上,《条例》明确了“实名制寄件”要求。《条例》指出,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不过,这里面也明确,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錄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此外,《条例》还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同样不得收寄。针对普通用户,如果出现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如果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上述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条例》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