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2018-09-10 15:34马至隆
新长征 2018年7期
关键词:党和国家监察宪法

马至隆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是新时代的首次宪法修改。随着时代进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和显著特点。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需要上升为宪法规定,由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根据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宪法作适当修改,由宪法及时确认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次修改宪法是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战略之举,为党依法执政、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宪法,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宪法意识,推进宪法实施。

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已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次将其载入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修改对于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确保全面贯彻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華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这次宪法修改把这一奋斗目标载入宪法,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将宪法宣誓制度入宪,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确立这一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次宪法修改,将宪法宣誓入宪,规定将全国人大设立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职责,保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还将开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出台前的合宪性咨询确认工作,为中央决策和重大改革提供宪法支撑。这两项法治举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宪法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进步,对于忠于宪法、忠诚履行职责、纠正违宪、推进宪法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我国宪法序言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对此给予确认。这次宪法修改,在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使党的领导既进了宪法序言又进了正文,既是基本原则又成为国家制度,既是确认又作了规定,加强了党的领导在宪法中的地位,提高了党的领导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进一步为国家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提供了宪法保证。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有助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将其融入治国理政,推动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法律是传播推广核心价值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证。这次宪法修改,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运用法律的形式和力量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增强了法治的道德底蕴,是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推进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价值引导、文化凝聚和精神推动的作用。

修改了国家主席任期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实践证明,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以国家元首的身份进行外交活动,加强党对外交工作的领导,是符合实际、符合国情、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选择,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配置的成功经验,是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党章对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这次修改国家主席任期的规定,与党章、宪法的规定相一致,是保证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合理高效运行、保证党和国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保证政治稳定。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反腐倡廉成果显著。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和监督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身监督的重大制度改革。这次宪法修改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化法治化,为监察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宪法依据,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进步,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省法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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